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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認證認可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2]11號)有關規定,為從源頭上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確保水利工程和產品質量安全,規范水利市場經濟秩序,強化水資源科學管理,結合水利行業的特點、現狀和發展需要,現就加強水利認證認可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
認證認可工作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對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WTO規則,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義。
水利認證認可工作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水利技術標準開展的計量認證、生產許可、水利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認證等合格評定活動,是水利質量技術監督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經過多年努力,水利認證認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水利行業已有84家水利質檢機構通過國家計量認證,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水工金屬結構兩種產品實行國家統一管理的生產許可證制度,100余家生產企業獲得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書,“北京中水源禹質量體系認證中心”獲準開展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節水型產品技術條件與管理通則》(GB/T18870-2002)等節水標準已實施,“國家節水標志”已并注冊。但由于起步晚,人才缺乏,工作基礎薄弱,體系不健全等原因,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相對滯后,水平參差不齊,難以適應新時期水利工作的需要。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認證認可當作一項重點工作來抓,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抓住機遇,開拓創新。要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結合水利實際,在科學分析的基礎上,轉變管理方式,將適合或需要利用社會中介服務組織、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產品、服務和管理事項,逐步采用認證認可的手段進行評定與控制。
二、任務、目標和基本要求
1、理清工作思路,明確任務目標
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的總體目標是要按照強化水資源科學管理,提高水行政管理水平,增強水利行業綜合競爭力的要求,建立由自愿性認證與強制性認證、產品認證與組織機構認證相結合的較為完善的水利認證認可工作體系,為實現水利現代化提供技術保障。
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的近期目標是要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以實施水利產品認證為重點,逐步推行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和水管單位管理體系認證,初步建立由計量認證、水利產品認證、生產許可和管理體系認證組成的統一的水利認證認可工作體系,切實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產品、服務和管理的質量。
水利技術標準是開展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的重要基礎條件,要進一步完善水利技術標準體系,加快水利技術標準制定和修訂工作的進度,加大水利技術標準宣傳貫徹的力度,為開展水利認證認可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2、明確職能分工,完善工作機制
水利認證認可工作面廣量大,政策性、系統性、技術性強,要按照統一規劃、協調一致、分工負責的要求,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逐步建立科學公正、有序高效的水利認證認可工作機制。
根據水利部機構設置和職能分工,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歸口管理水利認證認可工作,按照“統管而不包攬、協調而不代替”的原則,與有關單位共同實施水利認證認可工作。部內各有關司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積極推進水利認證認可工作。鼓勵部屬事業單位和學會、協會,利用人才資源等優勢,積極參與認證認可工作。
流域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明確其認證認可的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在日常水行政管理過程中,嚴格執行有關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加強對獲得認證的企事業單位、產品和認證標志的跟蹤監督,配合上級主管機構開展水利認證認可工作。
根據水利認證認可工作實際,結合水利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大力扶持和培育水利行業認證機構和認證咨詢機構等社會中介技術服務機構,提高業務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
水利行業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的要求,建立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制度,按管理的系統方法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計劃和管理方案,采用必要的測量和分析方法,實施運行控制,強化日常的監視與檢測,發現問題,及時改進,提高管理水平,增強綜合實力。
3、加強監督檢查,建立激勵機制
加強對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打擊不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以及未通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違法行為。
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和采購過程中,應將采購的設備產品通過相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或生產許可作為必備條件;鼓勵投標單位通過計量認證(實驗室認可)、管理體系認證,鼓勵主要設備產品通過自愿性產品認證。
4、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
針對水利認證認可隊伍相對比較薄弱的現狀,要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對從事水利認證審核、檢查、評審、咨詢人員和內審員等的培訓與管理,提高水利認證認可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5、完善制度建設,促進信息交流
從水利認證認可體系的總體布局出發,加強有關學術研究和前期調研工作,加快有關水利產品認證制度建設,編制科學的認證產品目錄,強化標志管理,完善有關水利認證認可技術標準和評審準則,使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盡快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完善水利認證認可信息管理系統。建立水利認證認可通報和備案制度。
6、加強宣傳貫徹,強化質量意識
加強水利認證認可宣傳貫徹工作,普及水利認證認可的有關知識,開展經驗交流活動,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加大對涉及水利認證認可的違法違規事件和假冒偽劣產品的曝光頻率,切實提高水利行業干部職工的標準化意識和質量意識。
三、近期工作重點
針對水利認證認可工作的現狀,近期要進一步完善計量認證、生產許可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工作,以開展節水灌溉產品認證工作為突破口,大力開拓節水產品認證、其他水利產品認證和其他管理體系認證。重點抓好以下四項工作。
1、加強計量認證工作
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建設,加強對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的行業指導,強化對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辦公室的領導與管理。組織開展實驗室比對等能力驗證活動,持續提高各質檢機構的檢測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確保質檢報告的科學性、公正性、準確性和可靠性,推動各質檢機構積極參與市場競爭,逐步做大做強。
2、推進產品認證工作
依據《節水型產品技術條件與管理通則》(GB/T18870-2002)等現行有效技術標準的規定,以節水灌溉產品認證為突破口,建立節水產品認證制度。“節水產品認證目錄”,推廣使用“國家節水標志”,培育節水產品認證機構,完善節水標準體系。
在上述工作取得經驗的基礎上,根據水利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逐步加大水利產品認證的力度。
3、提高生產許可管理水平
加強水利行業產品質量監督體系建設,進一步提高水利行業生產許可證管理水平,加強對國家水文儀器及巖土工程儀器、水工金屬結構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的行業指導與管理,不斷完善啟閉機等水利產品的使用許可證管理方法,避免重發證、輕監管,甚至只發證、不監管的現象。
4、促進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對于直接涉及用水安全的單位逐步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在堅持自愿的原則下,鼓勵水利企事業單位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嘗試開展GB/T2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按照深化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積極鼓勵水利工程建設單位和水管單位逐步推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不斷提高水利工程建設和管理水平。
水利計量認證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提高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質量,規范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和《計量認證/審查認可(驗收)工作程序》,結合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部國際合作與科技司是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以下簡稱部主管機構)。部主管機構在國家計量認證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家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監督管理水利計量認證工作。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受國家主管部門和部主管機構委托,具體組織水利計量認證評審工作。
第三條部主管機構應在國家有關評審標準的基礎上,參照相關國際標準,結合水利計量認證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水利計量認證評審標準。
第四條部主管機構監督管理以下水利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的計量認證工作。
(一)部屬水利水電工程與產品的安全、質量檢測機構;
(二)各流域機構的工程與產品質檢機構及水資源水環境監測機構;
(三)水利行業科研院所和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檢機構;
(四)水利行業承擔水資源、水環境監測任務的水文、水質監測機構;
(五)其他面向全國或跨地區執行水利工程與產品質檢任務的質檢機構。
第五條水利計量認證的評審工作包括首次評審、復查評審、監督評審和擴項評審。
第六條首次評審、復查評審和擴項評審應由質檢機構提前六個月向辦公室提交下列書面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計量認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法人證明文件或非獨立法人質檢機構的法人授權文件(擴項評審除外);
(三)上級或有關部門批準機構設置的文件(擴項評審除外);
(四)質檢機構的干部任命文件(擴項評審除外)。
第七條辦公室受理并審核質檢機構的書面申請,結合監督評審的工作安排,每年分兩次匯總上報,納入國家計量認證評審計劃。
第八條列入評審計劃的質檢機構應于評審前三個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現行有效的質量手冊;
(二)現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檢測報告;
(四)近期參加能力驗證的證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條辦公室負責組織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和正確性進行審查,并于收到本規定第八條所列材料后30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問題的,由申請單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嚴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暫不受理。
第十條申請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評審的質檢機構可根據需要向辦公室書面申請進行預評審。
第十一條預評審程序可參照本規定第十七條所列程序進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適當簡化。預評審只提整改意見和要求,不作最終評審結論。
第十二條辦公室根據被評審質檢機構的實際情況,提出評審小組組成人員建議名單,經部主管機構審定、國家主管部門審批后,下達評審通知。
第十三條評審通知應于評審前一個月通知被評審單位和評審小組各成員。
第十四條評審小組組成要求如下:
(一)評審小組主要由國家計量認證水利評審組成員(以下簡稱水利評審員)組成,必要時可聘請不多于兩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工程師(含)以上職稱的技術專家參加。
(二)評審小組的人數一般為五人,可根據被評審質檢機構的規模、性質和申請認證項目(參數)的多少適當增減。首次評審或復查評審的評審小組人數可適當增加,監督評審或擴項評審的評審小組人數可適當減少。
(三)首次評審或復查評審的評審小組應配備一名由被評審質檢機構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選派的國家級計量認證評審員。
(四)評審小組設組長、硬件組長、軟件組長各一人。
(五)必要時,辦公室可增派觀察員。
第十五條評審小組組長應及時與辦公室、評審小組其他成員以及被評審質檢機構聯系。評審小組應認真研究申請材料,提出現場評審方案。評審小組組長可根據需要,與辦公室和被評審質檢機構協商,安排評審員對被評審質檢機構進行預訪問。
第十六條現場評審的時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現場評審一般安排三天時間;
(二)對規模較小或申請項目較少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或評審性質為監督評審、擴項評審的,評審時間可適當縮短;
(三)對包含分中心、規模較大或申請項目較多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或評審性質為首次評審、復查評審的,評審時間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現場評審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預備會議;
(二)首次會議;
(三)考察實驗室;
(四)硬件和軟件評審(含現場操作考核、理論考試、座談考核);
(五)評審小組匯總情況;
(六)與被評審質檢機構領導溝通;
(七)末次會議。
第十八條現場評審的評審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基本符合,需現場復核”、“不符合”四種。對后三種評審結論應分別作如下處理:
(一)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應根據評審小組提出的不符合項,在評審小組確定的時間內(不超過兩個月)完成整改,將整改情況填寫“現場評審不符合項整改報告(以下簡稱整改報告)”,由評審小組組長確認并簽署意見。
(二)評審結論為“基本符合,需現場復核”的,被評審質檢機構除按本條第一款要求進行整改外,評審小組組長應限期(不超過三個月)組織現場復核,確認其符合要求后,在被評審質檢機構填寫的“整改報告”上簽署意見。現場復核只針對不符合項進行考核。
(三)評審結論為“不符合”的,被評審質檢機構應重新申請首次評審。
第十九條評審小組應會同被評審質檢機構在評審工作(包括實施整改)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由被評審質檢機構正式行文辦公室,報送下列評審材料:
(一)計量認證工作準備情況(首次評審、擴項評審)或總結匯報材料(監督評審、復查評審)一份(加蓋被評審質檢機構公章);
(二)申請書兩份(監督評審除外);
(三)計量認證評審報告兩份;
(四)計量認證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附表清樣三份(監督評審除外);
(五)評審報告第一頁“基本情況”和合格證書附表的電子文本一份(監督評審除外);
(六)經評審小組組長簽署意見的整改報告兩份;
(七)理論考試材料匯編一份(監督評審除外);
(八)現場測試材料(包括任務通知書、原始記錄等)匯編一份;
(九)現場考核的典型檢測報告各兩份;
(十)近期向社會出具的典型檢測報告兩份;
(十一)現行有效的質量手冊一份;
(十二)現行有效的程序文件目錄一份、程序文件一套;
(十三)法人證明文件或非獨立法人質檢機構的法人授權文件和機構設置批文復印件各兩份(首次評審、復查評審);
(十四)干部任命文件兩份(首次評審、復查評審);
(十五)報送材料的清單一份。
第二十條辦公室負責組織對評審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如下處理:
(一)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在十個工作日內,經部主管機構審定,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二)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評審小組組長組織補充、完善。
(三)評審材料嚴重失實的,另派評審小組,重新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對經審批符合要求的質檢機構,頒發合格證書和合格證書附表(首次評審、復查評審)或合格證書附表(擴項評審),獲合格證書的質檢機構可使用統一的計量認證標志。
第二十二條在合格證書五年有效期內應開展監督評審。監督評審主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一)在五年有效期內,至少應進行一次監督評審。
(二)當被評審質檢機構的環境條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發生較大變化,或發生檢測質量事故、用戶投訴等情況時,由辦公室組織不定期監督評審。
第二十三條對包含分中心的被評審質檢機構,在合格證書五年有效期內,每個分中心原則上均應實施至少一次現場評審。
第二十四條質檢機構新增檢測能力的,可向辦公室申請擴項評審。擴項評審可與監督評審結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質檢機構在合格證書五年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向辦公室提出申請,報國家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一)質檢機構的法律地位、管理體制或行政隸屬關系發生變更的,應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質檢機構名稱或場所變更的,應持變更文件辦理變更手續。
(三)質檢機構法人代表、技術主管或質量主管變更的,應書面上報備案。授權簽字人變更的,應經過考核。
(四)質檢機構質量體系做出重大調整的,應將新版質量手冊上報備案。
(五)檢測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和方法標準)更新或修訂的,應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若檢測標準沒有發生重大變化,檢測儀器設備和環境條件基本符合標準要求時,可由質檢機構技術主管組織有關檢測人員進行宣貫,并做好記錄,待下一次評審時,由評審小組確認。
2、若檢測標準發生了重大變化,現有環境條件或檢測儀器設備不能滿足標準要求,需添置新的儀器設備時,質檢機構應填寫“辦理標準變更申請及審批備案表”,由辦公室派水利評審員到現場進行確認。
第二十六條合格證書有效期滿,應進行復查評審。質檢機構的復查評審申請應在合格證書有效期滿前六個月提出。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申請者,可向辦公室提交延期申請報告,經批準后可適當延期,但延長時間不應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計量認證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