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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扶持科技人員(留學人員)創辦科技型企業,加快科技進步,提升*經濟的科技競爭力,現明確我市科技人員暨留學人員創業園如下優惠政策:
一、入園企業享受所在開發區區內企業的全部優惠政策。
二、企業注冊資本可分期到位,投資人首期出資額達到認繳額的20%以上即準予登記,但最低不少于3萬元。
三、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業和科研人員以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建辦科技型企業,其高新技術成果作價出資額,最高可占到企業注冊資本的35%。
四、進駐企業可得到120平方米以內的研發辦公用房,租金第一年免收,第二、三年減半收取。租金標準參照所在開發區標準廠房租金。
由留學人員或碩士以上學歷人員建辦的高科技企業可得到80—120平方米的研發辦公用房,三年免收租金。
國內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上市公司來創業園建立研發中心、中試基地,二年內無償提供200平方米以內研發辦公用房,期滿后三年內租金減半收取。
入園創辦高科技企業的留學人員或在園內工作的留學人員,在孵化期間常住*的(半年以上)可為其安排公寓住房(免租金)。進駐企業可免費得到寬帶互聯網接入,三年內免收網絡費。
以上減免的各種費用由創業園管理機構承擔。
五、入園企業從營業之日起三年內,由財政給予科技創新獎勵,每年獎勵標準相當于企業當年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中地方所得部分(不包括稽查收入,下同);進駐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三年內,由財政給予科技創新獎勵,每年獎勵標準相當于企業當年所得稅中地方所得部分;各種規費中本市部分,三年內全免,期滿后三年減半收取。對國家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轉化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進口設備,可根據國家規定免征引進設備的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六、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及技術轉讓、技術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經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稅務機關批準,免征營業稅。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同時暫免企業所得稅。
七、企業(指實行查賬征收的工業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八、設立市科技創業發展基金,用于創業園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貸款、貼息及獎勵。對從事成果轉化的項目,經科技、財政部門審定,可一次性貸款10—30萬元。對列入省級以上(含省內)火炬、星火計劃貸款貼息項目,市貼息經費與上級貼息經費按1∶1的比例匹配。對在高新技術研發、成果轉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中高級科技人員,可一次性獎勵5—20萬元。
九、入園企業可優先申請省、市各級科研計劃項目和各項基金,優先申報省、市各級高新技術產品和高新技術企業。
十、對從創業園孵化畢業,在我市*經濟開發區、*臨滬經濟區內自行建造廠房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優先批租土地,并繼續給予支持。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三年內由財政給予科技創新獎勵,每年獎勵標準相當于企業當年所得稅中地方所得部分。
十一、經留學人員或中高級科技人員本人申請,可準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落戶本市(鎮),暫不遷戶口的,子女入托入學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十二、入園企業享受的各種優惠政策,由創業園管理機構提出方案,報市科技、財稅部門審核后實施。
十三、本意見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