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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農村小型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和村集體資產處置活動,維護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農村集體建設工程項目發包和村集體資產處置都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拍賣),除應在縣建設工程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外,總投資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建設工程和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集體資產處置,必須到鄉鎮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
二、各鄉鎮要成立招投標領導小組,建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和交易中心,為公開招投標(拍賣)工作提供統一的平臺。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要結合本鄉鎮實際,健全管理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切實加強管理,保證招投標(拍賣)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鄉鎮紀委要加強對招投標(拍賣)活動的監督,嚴肅工作紀律,查處招投標(拍賣)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對不進行公開招投標(拍賣)和不按規定進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拍賣)的,要進行嚴肅查處,堅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人員進行批評教育;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四、規模較小,可以不進入鄉鎮交易中心的項目,由村兩委自行組織進行公開招投標(拍賣),但須有聯村干部參與指導監督,報鄉鎮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備案。
五、各鄉鎮要從防范腐敗、推進源頭治理的高度來認識這一工作,嚴格按照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實。縣紀委、監察局將把農村集體建設工程和村集體資產處置公開招投標工作列入鄉鎮年度工作考核之中,進行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