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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是“*”開局之年。全國環保系統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屆五中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39號,以下簡稱《決定》)
和中辦、國辦《關于處理松花江重大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情況通報》,強化環境法治,提高監管能力,建立長效機制,防范環境風險,進一步開創環保工作新局面。
一、籌備召開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認真貫徹落實《決定》
認真籌備召開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圍繞落實國務院《決定》,將任務分解到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明確責任和完成期限。年內會同監察部進行檢查并向國務院報告。
二、編制好“*”環境保護規劃
——完成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的報批工作,明確“*”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任務,將國家和地方重點環保工程納入“*”規劃,并組織實施。
——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定全國和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并分解到地區和重點排污單位。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
——配合立法機關修改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認真抓好監察部、環保總局聯合頒布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貫徹落實;加快環境標準的制定和修訂
;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環境犯罪的司法解釋,打擊環境犯罪行為。
——繼續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重點清理和整治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的違法排污企業;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環境污染問題進行集中整治;開展建設項目專項執法檢查。
——加大對違反環保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查處力度,重點關停一批違法的造紙、水泥、化工企業;清理整頓擅自停運治污設施問題,重點整治燃煤電廠脫硫設施不正常運行問題;繼續抓好晉
陜蒙寧交界地區電石鐵合金焦化行業和湘黔渝交界地區錳行業的環境整治;配合國土資源部開展全國礦業整頓;持續開展以化工、冶煉等高危行業為重點的環境安全大檢查;繼續開展海洋環保執法檢查
。
——嚴格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配合有關部門修訂《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強制淘汰工藝落后、污染嚴重的技術和產品。嚴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關,對重大環境敏感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
三同時”制度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重點檢查鋼鐵、石油化工、水電項目的違法行為;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監管;推動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區域、流域、海域的重大開發規
劃和省、市及有關行業、區域發展規劃,開展環評工作。加強評估機構建設和評價隊伍管理,強化環評文件技術審查。
四、改善重點地區環境質量
——繼續推動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三峽水庫庫區及上游、黃河中上游、珠江、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太湖、滇池、巢湖及渤海等重點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規劃的實施;重點抓好松花江、
淮河、太湖、三峽庫區及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水污染防治工作;建立跨省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和獎懲制度,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治理責任。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加快實施燃煤電廠
脫硫工程。
——全面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通過對城市政府的考核,推動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等環境基礎設施建設,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推動機動車環保年檢工作;加強城市生活噪聲和餐飲
業污染監管,切實解決污染擾民問題;加快實施《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對危險廢物和廢棄危險化學品從產生、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的全過程進行監管。
五、加強生態保護
——啟動“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開展全國土壤現狀調查;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推動農村面源污染防治。
——編制完成生態功能區劃,提出區域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禁止開發的總體要求。
——完成第一批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的評審,上報國務院審批;繼續開展全國物種資源重點調查,完成物種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六、強化核與輻射安全監管
——嚴格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開展新建核電站項目的核安全審查,加強建造階段安全監督檢查;完成研究堆的安全再審查;推動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完成核與輻射安全
中長期規劃。
——強化放射源的監督管理,建設放射源國家數據庫;開展伴生礦放射性污染調查和全國電磁輻射污染調查;加快各省區放射性廢物庫、國家放射性廢物管理技術中心建設;加強輻射安全監管機制
和能力建設;完善注冊核安全工程師制度。
七、開展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各類創建活動
——配合發改委編制循環經濟推進計劃,推動地方和行業循環經濟規劃編制工作。完善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標準,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制定生態工業園評價指標體系,推動建立資源再生利用產業
園區。
——繼續開展生態省(市、縣)、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ISO14000國家示范區、環境友好企業、環境友好工程、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綠色社區和綠色學校等系列
創建活動。
八、加強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認真貫徹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環境統計工作的意見》,推動環境統計制度和方法創新。以統一采集和核定重點工業污染源排污數據為重點,做好排污申報工作,強化排污費征收,開展排污費
征收稽查工作。著手開展全國污染源普查工作。
——完善環境監測與監控網絡。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完成國家和省級環保部門信息系統聯網,啟動“金環工程”,加快環境與核安全信息系統建設;推進全國“12369”舉報、應急指揮中心建設;加
強和完善跨界斷面水質監測;推進重點污染源自動化監控工作。
——吸取松花江污染事件的教訓,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和國家應急監測能力建設。建立應急監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健全環境應急指揮系統,開展應急演練,提高應急
水平和能力。健全環境污染事故信息報送制度,建立并落實信息報送責任制。開展各類污染源的全面排查工作,重點排查大江大河沿岸、飲用水源地和人口密集區的石油化工企業隱患,努力消除環境隱
患。
——推動各級政府將環保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建立環境保護預算科目,提出環保行政、監察、監測機構定員定額標準。加強中央和地方環保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和監督管理。
九、加強環保科技工作,推動環保產業發展
——加強環境科技工作,強化科研能力建設和人才培養。組織各方面科研力量集中研究環境保護的戰略性、前瞻性問題。開展為環境管理服務的科學研究,完成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環境影響評估
;加強環境污染損害人體健康的調查和研究。
——發展環保產業,全面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完成《“*”環保產業發展指南》,開展先進環保技術成果示范推廣,深化環境標志認證,引導綠色生產和綠色消費。制定污染治理市場化的相
關政策和制度,建立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制度和注冊環保工程師制度。
十、加強環境監管體制、機制和隊伍建設
——繼續開展10個省區的綠色國民經濟核算試點工作,開展全國污染損失調查;配合組織部門做好環保納入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試點和推廣工作。
——落實和規范國家區域督查派出機構建設,加強對區域重大環境問題的協調和監管。推動環境監察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工作;積極探索實施設區城市垂直管理體制;積極推進企業環保監督員制度
建設。加大干部培訓力度,認真做好環保職(執)業資格制度建設和管理工作。規范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職責,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開展對地方環境監察機構的稽查,推進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
十一、公開環境信息,加大環保宣傳
——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大氣污染嚴重的城市名單;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聽證會;制定企業環境行為評價辦法。
——加大環境宣傳力度,普及環境科學和環保法律知識,積極引導社會輿論,樹立全社會強烈環境憂患意識。大力宣傳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理念與實踐,樹立愛護環境的社會風尚。
十二、加強國際環境合作
組織開好“保護海洋環境防止陸源污染全球行動計劃政府間第二次審查會議”等重要國際環境會議;做好邊界跨境污染糾紛應對的準備工作;開展清潔發展機制的試點示范工作;繼續做好加速淘汰
消耗臭氧層物質等履行國際公約的工作。
十三、深入調查研究,認真整頓機關工作作風
按照“三高”(工作高效率、服務高質量、對自己高標準)的要求,全面加強機關思想、作風、組織、業務、制度五大建設,提高隊伍綜合素質。鞏固先進性教育成果,落實先進性教育長效工作機
制。貫徹落實懲防體系建設《實施綱要》和《實施意見》,加強環保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化“六項禁令”、行風評議、政務公開工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為環保事業新發展提供堅強的
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