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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的第一年,我市各級政府采購機構以《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為契機,全面貫徹落實法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督體系,本著“效率為先,服務為本”的工作宗旨,重點抓好了如下三個方面的事情:
(一)、基本上完成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執行機構的分離工作。
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鑒此,政府采購管理機構與政府采購執行機構必須分離。為了理順過去這種運動員與裁判員職能混淆的關系,我們在政工科的大力支持下,采取了二步走的辦法。首先今年,我市政府采購工作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頒布實施為契機,緊緊圍繞“突出重點、鞏固成果、穩步推進”的指導思想,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采購人和供應商服務的宗旨,進一步擴大政府采購范圍,規范采購方式和操作程序,在局黨組的正確領導和相關部門、科室的積極支持下,各類政府采購項目運作平穩,既提高了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又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全年工作開局良好,被市政府授予“南湖廣場續建配套工程建設協作先進單位獎”。
一、全年政府采購規模情況
截止12月底,全市政府采購累計完成1130批次,簽訂采購合同1350個,采購項目涉及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大領域,100多個品目,采購合同總金額為3.1億元,節減預算資金5985萬元,綜合節資率為16.18%。其中:市本級完成集中采購142批次,簽訂采購合同236個(工程類192個,貨物類44個),采購合同總金額為1.855億元,節減預算資金4135萬元,平均節資率為22.2%。全面完成了年初計劃制定的政府采購規模和效益同步增長的目標任務。政府采購具體執行情況如下:
(一)、采購資金構成:預算內采購資金19856萬元,占采購資金總額比重的64%;預算外采購資金3500萬元,占采購資金總額比,培育和發展二至三家政府采購中介機構,將我們從具體操作事務中逐步解脫出來,以保證有精力抓管理監督工作。通過一段時期的輔導、培訓和操練過程,經過申報、考察、審批等程序,省財政廳于今年5月底對我市岳陽國鼎招標服務有限公司、岳陽中智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和岳陽恒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三家中介機構頒發了政府采購機構資質證書。第二步,按照財政部和省財政廳的統一要求和布署,在局黨組的高度重視下,由政工科具體承辦并多方協調、請示匯報,于今年6月底,市編委正式批復了岳陽市財政局增設“政府采購管理科”,并對外加掛“岳陽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牌子,同時,撤銷“岳陽市政府采購中心”。這樣,市本級就順利地完成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操作機構的建設工作。各縣市區也按照市里的模式逐步規范機構設置,目前大部分縣市區已完成了機構分離工作。總之,全市在今年底止,基本上完成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執行機構的分離工作,依照法律的要求,重新構建了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監督體系。
(二)、建立各項措施,不斷規范政府采購主體行為。
規范化是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客觀要求和重要內容,政府采購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實踐表明,采購行為不規范,政府采購工作就無法穩定發展。為此,我們在政府采購監管工作中采取得力措施,從五個方面進行規范,有效地遏制了采購活動中各種違法、違規、違紀現象的發生。
一是規范采購單位的行為。對采購單位實行“三嚴”要求,即:凡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都要求嚴格實行政府采購;在采購實施過程中,要求嚴格執行政府采購預算;在采購方式選擇上,要求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定方式進行,以招投標為主要采購方式。
二是規范政府采購管理部門的行為。我們先后制定了《岳陽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岳陽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廉政建設制度》等四個規章制度,要求政府采購辦的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崗位職責和工作程序開展工作,遵守廉潔自律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和審計部門的監督,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在一點一滴的平凡工作中,努力實踐“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
三是規范政府采購中介機構的操作行為。制定了《政府采購機構行為規范準則及崗位職責》、《各種采購方式下的工作規程》等規章制度,要求中介機構必須樹立法制觀念,切實做到:依法采購、優質服務、規范操作、廉潔高效。
四是規范專家評委的行為。先后分門別類地建立了200余人的專家評委庫,制定了《岳陽市政府采購評標專家選取辦法》等規章制度,每次開標前,政府采購辦都要召開全體評委參加的標前預備會,請市紀檢或局紀檢的負責同志宣布評委紀律,明確評標規則、規范評標行為,并嚴格實行回避制度,增強評標的公平、公正性。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評標不公正時,采購辦和紀檢立刻對其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并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以維護本市的政府采購形象。
五是規范供應商的行為。按照供應商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管理規定,對供應商政府采購市場準入資格進行綜合考察分析,嚴格審查、嚴格把關。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納入岳陽市政府采購供應商庫管理,并確定為邀請投標對象;對不具備資格的供應商或者不誠實守信的供應商,拒絕其參加投標,以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質量;對惡意投標、串通投標或弄虛作假方式謀取中標的供應商,一經發現,取消其投標資格一至三年,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并在中國政府采購網上予以通報。
(三)、認真實施政府采購法,不斷擴大政府采購范圍和規模。
要使政府采購的宏觀調控職能得到充分發揮,重在擴大政府采購規模。沒有規模,就沒有效益。規模上去了,資金節約了,更有利于政府采購宏觀調控功能的發揮。政府采購法明確了政府采購的范圍,也為政府采購規模的不斷擴大提供了法律依據。
1、以城建工程材料采購作為擴大政府采購規模的切入點,是我們岳陽市政府采購工作的大手筆。實踐表明,政府采購參與城建工程后,對加快工程進度、保證工程質量、節省工程投資、規范建設主體行為、支持地方優勢企業發展和促進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也贏得了許多贊譽。中國財經報在今年2月25日和11月18日分別以《敢以智勇縛蒼龍》和《政府采購點亮了城市天空》為標題,在頭板頭條上對岳陽城建工程實行政府采購情況進行了大篇幅報道,在全國和全省范圍內都引起了強烈反響。經過兩年多的努力,我市的城建工程政府采購工作盡管取得了一些進展,但與我們的期望相比、與群眾的要求相比、與岳陽市經濟社會發展相比,確實還有很大的差距,總體上還只是開了一個頭,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為此,今年我們在鞏固往年工作成果,繼續認真做好城建工程材料采購的同時,通過與城建投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城建工程監理項目和城建工程投資評審項目一并納入了政府采購籠子。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政府采購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定工程監理隊伍和工程審計機構。這樣不僅拓展了城建工程政府采購的領域和規模,更為重要的是,明確了財政投資的主體地位,強化了城建投資管理手段和措施,使投資成本控制工作有了機制上的保障。
2、穩步推進政府采購中的貨物采購工作。自1999年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以來,貨物類采購一直是政府采購活動的起步點和主要方面。要提升政府采購規模,這一塊絕不能忽視。隨著采購經驗的不斷積累,今年我市的貨物采購范圍已涉及到辦公設備、微機電腦、車輛、教學設備、政法裝備、消防器材、電梯、中央空調、醫療設備等多種商品。同時,隨著政府采購法的全面貫徹實施,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實行政府采購的面較上同期有所增加,主動參與政府采購的積極性也有所提高。此外,我們還對市直駐外單位也納入了政府采購監管范圍。今年11月份,北京聯絡處岳陽大廈進行裝修改造,需要添置中央空調和電梯等設備,根據政府領導的指示,我們進行了上門異地采購活動,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受到了市政府領導和北京辦事處領導的一致好評。
3、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會議采購。在實施政府集中采購過程中,會議接待項目是服務類最難操作的工作任務之一。雖然我們有四年多的工作實踐,但還是沒有完全規范。今年以來,我們進一步加大力度,嚴格遵照市委、市政府“兩辦”的文件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黨政機關會議采購工作進行了嚴加控制,切實做到“三個堅持”,即:一是堅持逐級審批,打好預算報告。即是開會前,由組會單位按照會議通知要求,對各項開支費用作出明確預算,并報市級領導審批,再報市財政局主管領導審批后,交采購中心操作。二是堅持集中采購,抓好定點辦會制度。屬于政府采購的會議,一般都去南湖、炮臺山和曉朝三大定點賓館承辦。我們達成的協議價是:一類會議每人每天吃住120元;二類會議110元;三類會議100元。會議室場租按80%打折。會議資料無論在何處打印,都一律按市場同類價格打折計費。三是堅持全程參與,現場監管服務。只要是按規范程序操辦的會議,采購中心的主管人員都要自始至終參與進去,進行全程服務和管理。對會議人員、住宿情況、伙食標準、醫療、衛生、加房、退房、會議場次等等都有詳細記載,并由政府采購中心會同組會單位共同簽單才有效。如此,徹底杜絕了大吃大喝和鋪張浪費的行為,進一步堵塞了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的現象。此外,對于在市外組織的大型會議活動,我們也是全程跟蹤監管。今年,政府在深圳組織的招商引資會議,我們派人參加,并與組會單位共同操辦會務工作。對每個開支項目都精打細算,在辦好事情的前提條件下,力爭做到一分一毫的節約開支。結果表明,由于我們的全程參與,使各項經費實際開支比預算金額節省了7.5萬元,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一年來,通過政府集中采購會議接待項目75次,預算資金1015萬元,實際開支905萬元,審核確認774萬元,審減資金241萬元,資金節約率為23.7%,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政府采購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對政府采購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
主要有:一是認為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就是財政恢復控購和供給制;二是認為政府采購就是公開招標;三是認為政府采購就是節支采購;四是對實行集中采購和規模采購的操作模式認識不足;五是對政府采購的統一配置標準認識不足。
(二)、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滯后,采購活動計劃性不強。
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采購預算與部門預算或工程項目預算沒有同步編;二是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還未完全細化到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上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隨意性、臨時性和盲目性;三是有的部門或工程項目政府采購資金沒有實行財政集中支付,而是將納入政府采購預算中的項目進行了變更,或要求將采購資金劃撥到采購單位,或要求只進行集中支付,不進行政府采購;四是有些縣、市、區由于政府采購金額較少等多方面的原因,尚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三)、政府采購配套制度還不夠完善。
一是《政府采購法》雖已頒布實施,但仍存在執行上操作性不強的問題,主要是相關的實施細則尚未出臺;二是政府采購制度改革需要與相關領域的改革(譬如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等)相配套進行,而相關領域改革的深化與完善,又直接影響到政府采購改革的深度、廣度與運作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