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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準入及國民待遇
1、外商及外商投資企業可采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任何方式在我縣投資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2、在我縣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外籍人員、人才及其家屬享有與縣內企業和居民同等待遇,并對其在縣內的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等提供服務。
3、外商投資企業在經營管理、產品定價、勞動用工、收入分配、組織機構設置等方面,在不違反現有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自主決定。
4、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勞動力雇用、原材料及水電供應、進出口配額等各種生產要素。
二、稅收優惠
5、凡來我縣投資興辦的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關閉和淘汰的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同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稅。對新辦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基礎產業和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經地稅部門批準,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的優惠。
6、從事農、林、牧業及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企業減免所得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有關部門批準,在以后的十年內,可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出口企業當年出口值達到總產值70%以上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
7、托管、租賃、承包縣內嚴重虧損企業,期限不少于5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經批準受益財政可實行一至三年全額、四至五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對資產與負債基本持平的國有企業,在資產評估、明確雙方責任的基礎上,可實行零資產轉讓。通過合資、合作、兼并、收購、參股等形式轉為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外商企業待遇。
8、吸引跨國公司、外商及縣外投資企業兼并、租賃、收購縣內企業。收購、兼并、租賃后,接受原企業50%以上職工的,企業每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比上年新增部分,三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接受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兩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9、外商將其在本縣所辦企業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該企業或在縣內開辦其他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經批準,返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稅款40%的企業所得稅;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五年以上的,經財稅部門批準,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額返還。
10、鼓勵國內、縣外企業與縣內企事業單位合作。合作轉制為獨立核算的科技型企業后,經財政部門批準,由受益級財政在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中給予補助。
11、大專院校、科研單位、高新技術企業和外商企業在我縣的技術轉讓和與之相關的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經地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免征營業稅。
12、外商投資企業購置自用的設備及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自用車輛,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車船使用稅。
13、新建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房產稅5年、其他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房產稅3年先征后返。
14、外商投資興辦的屠宰加工企業免征牲畜屠宰稅。
三、土地使用優惠
15、外商及投資企業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并進行開發,土地使用權最長期限為:農業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服務業用地40年。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內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期滿后可依法申請延長。
16、投資城市基礎設施、非經營性科技、教育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交通、水利等建設項目用地,經縣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對商業、旅游、娛樂、商品房等項目用地可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出讓,其它項目建設用地可采取協議出讓、租賃、作價出資等方式提供。
17、外商投資企業在建設期內,免繳土地使用費;經營期10年以上,投資額在50萬美元以下的,投產后,免繳土地使用費5年;50—100萬美元,免繳土地使用費7年;100—200萬美元,免繳土地使用費10年;200萬美元以上,免繳土地使用費15年。
18、凡在縣內投資興辦的各類生產性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等鼓勵類產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減收60%;其它投資項目用地,出讓金減收40%。
19、依法出讓給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國有荒山、荒坡、荒灘等未利用土地,出讓金可依具體情況予以減收或免收。
20、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四、獎勵措施
21、對引進縣外投資者投資我縣公益性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的其它項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項目資金經驗資部門確認后,以引資額大小按比例給予獎勵。
引進項目資金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按引資額的1%獎勵;
引進項目資金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含1000萬元)的,按引資額的1.5%獎勵;
引進項目資金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按引資額的2%獎勵;
引進項目資金在2000萬元以上的,按引資額的2.5%予以獎勵。
22、對引進高新技術、先進設備、新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標準獎勵:
引進高新技術科研成果并轉化投產的,可連續3年從轉化投產企業新增利潤中提取5-10%的資金予以獎勵。
引進先進設備、專利技術、工藝或改造老企業獲得顯著效益的,由受益企業連續3年從新增利潤中提取5-10%的資金予以獎勵。
引進新產品,年凈利潤達到10萬元以上的,由受益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10%的資金予以一次性獎勵。
23、引進外商獨資企業(投資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和社會公益性項目資金的由縣級財政出資獎勵。引進合資、合作生產經營性企業項目資金的,由受益企業或業主出資獎勵。
五、保障服務
24、放寬項目審批權限。除使用各級財政性資金和非商業銀行貸款以及國家有明文規定的項目外,按業主自主決策原則,對全額自籌資金的項目不再進行審批,實行項目登記備案制。符合產業政策的項目,縣計劃部門3日內簽發備案核準證。
外商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在不需要省級有關部門平衡資金、資源及協調環保事宜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分別及時批準項目建議書和可研報告、合同及章程。
25、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效率。縣內項目審批、土地征用、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實行“一廳式”辦公,推行政策、程序、資金、人員、結果公開和時限承諾的“五公開一承諾”制度。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審批最長時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26、禁止向企業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取消所有不合理收費項目。實行收費公示制和“兩證一書一票一卡”制(即《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證》、《進企業收費審批通知書》、統一票據、收費登記卡)。及時協調解決企業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對各類違法現象及違紀行為嚴肅查處,切實維護企業及職工合法權益。
27、優先保證外商投資企業建設和生產所需的水、電、路、訊等基礎設施配套,金融、保險、法律、勞動用工、咨詢、廣告宣傳等社會服務。在企業及產品認定、資質評審、經營權限審批及項目招標、業務承接等享有與其他企業同等權利和機會,為投資者及其家屬子女就醫、上學、居留、戶口辦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28、其它特殊事項,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