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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專項執法檢查的通知》(環辦〔20*〕41號)和省環保局、農業廳等十廳局《20*年浙江省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浙環發〔20*〕48號)的要求,決定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保專項檢查,具體方案如下:
一、檢查對象
常年存欄量為豬500頭以上、雞3萬羽以上和牛*0頭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它類型畜禽養殖場。檢點區域包括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鎮和農村人口集中區域等環境敏感區、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太湖、錢塘江流域地區。
二、檢查內容
通過檢查,全面掌握我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境保護制度執行情況。檢點內容包括:是否為新建場及列入“811”整治項目,是否采取農牧結合生態循環模式;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數量,環評及“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已開展“811”整治工程項目的養殖場農牧結合情況,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運轉及其污水排放情況,是否存在超標排放、傾倒廢棄物,造成水體污染等違法行為;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辦理、排污費繳納等情況;切實減輕畜牧企業的負擔,所有畜禽(包括豬、牛、羊及家禽)養殖、屠宰環節的建設項目環評咨詢收費減半收費政策的執行情況。
三、檢查和整改要求
依法查處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各種環境違法行為,督促制定整改方案,確保整改到位。
(一)對位于禁養區內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責令限期關閉或搬遷。
(二)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責令補辦環保有關(環保審批、驗收等)手續。
(三)對未按要求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無害化處理設施、設施不能正常運行以及污水不能達標排放的畜禽養殖場,下達限期治理通知,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法處罰外,責令其停產整治或關閉。
(四)對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畜禽廢棄物或廢水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以及向水體超標排放、傾倒畜禽廢棄物等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
四、檢查形式和時間安排
本次專項檢查以各地自查為主,省環保局、省農業廳適時對重點地區的檢查和整改情況進行抽查,環境保護部將進行督查。
檢查時間從20*年9月開始至20*年底結束,分為調查(20*年9月至12月)和督促整改(20*年1月至12月)兩個階段。
(一)調查階段。各縣(市、區)環保部門會同農業部門開展自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情況匯總表(見附件)報設區市環保局和農業局。各設區市環保局匯總各地自查情況和情況匯總表(見附件)后,于20*年11月20日前報送省環保局,同時抄報省農業廳。
(二)督促整改階段。各地按照環保要求,督促畜禽養殖場進行整改;及時將整改情況和匯總表于20*年*月20日前報送省環保局,同時抄報省農業廳。
五、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各市、縣(市、區)環保和農業部門要把加強畜禽養殖環境監督執法作為遏制農村環境污染、強化農村環境監管能力的重要手段,精心組織,落實責任,突出重點,明確具體的工作任務和措施,確保工作取得實效。
(二)加強監管,促進整改。各市、縣(市、區)環保和農業部門要將畜禽養殖場執法監督工作列入日常環境監管范圍,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監管工作,依法嚴肅查處各類環保違法行為,監督企業嚴格落實整改要求,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三)及時報送檢查情況。各市、縣(市、區)環保部門要重視信息調度工作,及時報送專項執法檢查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