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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的舉辦者為國家行政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并具有良好的社會公信力和相應的經濟實力。舉辦者為公民個人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同時具有舉辦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的相應經濟實力。非*市戶籍的個人舉辦者應持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來滬務工資信證明,并能提供現居住地區縣級公安機關出具的合法居留證明。
聯合舉辦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的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簽訂有效的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各方的出資數額、方式和權利、義務等。
二、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應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方案、教育教學計劃。
三、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應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學校章程、董事會章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應當設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學校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人數5人至7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理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民辦農民工子女學校要建立黨組織、工會組織和少先隊組織等。
四、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應配備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政策觀念強、熟悉教育業務、懂得教學規律、有組織管理能力、事業心強的專職領導班子,校長須有5年以上教育工作經驗,中級以上職稱,并持有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任職資格證明和上崗證。校長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男性)或60周歲(女性),身體健康。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理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五、舉辦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的開辦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人民幣,并要有保證學校正常運行所需要的穩定的經費來源,并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不得作為舉辦者的出資,學校收取的費用須存入學校帳戶,主要用于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接受政府委托招收農民工同住子女的學校,必須嚴格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
六、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獨立、安全、相對穩定的校舍場地。如使用租賃場地,則租賃期不少于5年,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和相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不得租用轉租的場所或租用民用住房、違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適合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申請辦學。
要有一定的運動場地和必備的教育教學設施,教室光照與通風狀況不得有害學生健康,有符合規定的衛生設施、消防設備、安全通道和預防設施,具體硬件設施基本條件詳見附錄。
七、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必須按照國家、本市以及所在區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做好安全、衛生工作。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的暑假、寒假工作要納入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暑假、寒假工作整體規劃,要有具體的工作計劃,并認真實施,避免傷害事故發生。
八、民辦農民工子女小學聘任教師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任職條件。每班學額不得超過50人,師(專任教師)班比不小于2:1,專任教師數量不少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
學校應聘任專職的會計、出納、保健教師,所有教職工必須具有與崗位相適應的崗位證書。應當與聘任教師、職員簽訂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并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