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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國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解決當前影響社會和諧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迫切需要,而這些矛盾的解決很大程度上有賴于我國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平衡。深刻認識這一問題,還需從市場經濟本質的角度進行解讀。
市場經濟的核心問題之一,是商品價值的實現。而從產品到商品的轉變,單純依靠市場的自由競爭、自動均衡很難實現,或者說這種實現是低效率的,是與市場經濟追求效率這一特征相違背的。市場經濟以競爭政策為核心,但這一核心是建立在市場每一個個體思想和行動充分自由和公平的基礎之上的,這樣才能保證市場中的各個環節更有效率。哈耶克在關于市場經濟本質特征的論述中就曾說到:“人們在市場上應當能夠自由地按照能找到的交易對手的價格進行買賣,任何人都能夠應該自由生產、出售和買進任何可能生產或出售的東西,重要的是從事各種行業的機會應當在平等的條件下向一切人開放,任何人或集團通過公開或隱蔽的力量對此加以限制,均為法律所不許可。”從中可以看出市場經濟在追求效率的同時對于公平的要求,公平是市場經濟和諧發展的內在要求和本質特征。
市場經濟在追求效率的同時,需要平衡兩種公平,即“市場內公平”和“市場外公平”,這二者有助于推動社會生產總效率的提高。因而,在市場經濟的初期,為促進經濟發展,“市場內公平”即交易規則公平和交易機會平等受到極大的重視,政府由此出臺一系列經濟政策對其加以保護,加速刺激效率的提高和經濟的增長。但是,追求效率的過程必然伴隨著收入分配和貧富差距的拉大。按照凱恩斯的說法,收入越高者消費傾向越低,如果這種差距導致社會兩極尖銳分化,最終結果是社會消費需求的急劇萎縮,經濟效益的喪失。因此,市場經濟的發展還離不開“市場外公平”,即分配公平和社會福利公平的調解,這就需要社會政策來解決。正如克洛特·古特曼所說的那樣,市場經濟所創立的政策框架使得競爭過程得以產生,但是社會平等原則在市場經濟中應得到充分的認識和尊重,因為“市場只能根據人們在市場中的表現來分配收入,還不能考慮到人的社會因素”,“這些社會政策是用來幫助由于各種原因未能積極參與經濟活動的人們,免受非他們自身的過錯引起的生活窘迫”。也就是說,“市場外的公平”單靠市場本身是難以解決的,這種被稱之為“市場失靈”的現象就需要政府在就業(最低工資和工作環境保障)、教育、住房、醫療等方面制定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社會政策來調解。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剛剛起步的初級階段,主張“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對計劃經濟下的平均主義觀念產生了強大的沖擊,為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打開了一個新的思維領域。當時的當務之急是通過效率機制把社會財富的總量迅速積累起來,加速經濟發展。但在市場發展的實踐中,投機取巧、坑蒙拐騙、制造偽劣產品、偷稅漏稅、粗放經營、破壞環境、地方保護等屢有發生,這實際上是對“市場內公平”的破壞。長期單一地追求效率還使得“場外不公平”變得更加嚴重。世界銀行估計中國的基尼系數為0.41,中國學者估計為0.458。可見,收入分配差距問題必須得到高度重視。
一直以來,在一些人的觀念中都認為經濟目標優于社會目標,單純追求GDP的增長,從而給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帶來諸多矛盾:資源和環境制約、發展不平衡、社會發展滯后、社會矛盾比較突出等等。
經濟發展并不會自動地帶來社會的全面進步。J·德勒斯認為,社會政策是完善統一市場自然的配置條件和解決困境的手段,經濟發展中所積累的諸多矛盾,不可能期望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得到自然解決。經濟政策關注效率,社會政策注重公平,二者好比社會這駕馬車向前推進的兩個“巨輪”,不能偏廢。而我國現階段社會政策已明顯成為滯后的一個“輪子”。李培林在2006年中國經濟社會形勢會上表示,買房貴、上學貴、看病貴已成為中國新的民生三大問題,并認為貧富懸殊是公眾目前最為關注的社會風險;要解決類似于新民生和貧困這樣的社會問題,一方面有賴于經濟發展和經濟政策,另一方面則更需要發揮社會政策的作用,給公民一個均等的致富機會。王紹光認為中國在改革頭20年基本上只有經濟政策,一味追求效率必然導致市場和社會的脫節,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給社會帶來高昂的成本。人類社會的發展不能僅僅靠經濟的增長,社會的發展離不開對人、對自然的尊重,可以有市場經濟但不能有市場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會出現由經濟政策向社會政策的回歸。中國目前正處于回歸的轉折點上。有學者指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現代化所追求的,不單是經濟增長,而是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實現社會的全面進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從本質上處理好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需要政府從過分強調經濟政策到平等關注社會政策的轉變。還有學者強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效率和本質公平的統一,在追求經濟增長的同時,政策取向應更加關注增長的均衡,機會的均等和社會的公平。這些真知灼見都值得高度重視。事實上,發達國家市場經濟制度實踐也滲透著這兩種政策的平衡問題。我們認為,只有在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構建和諧社會,才能維護“市場內公平”和“市場外公平”,才能保證市場經濟運行所需要的秩序。
當前,構建和諧社會仍要強調市場效率,但在講求市場效率的競爭狀態下,應使公平不再僅是“兼顧”,使社會政策不再從屬于經濟政策。正如P·弗林所言:“社會政策已不再是經濟成功之子”。因為,經濟政策決定如何生產和如何獲取最大利潤;社會政策則是決定在何種條件下進行生產,如何在利潤被使用時獲取更多的益處。從本質上講社會政策是必不可少的生產性因素。競爭成功或失敗的最終標準是所有人民能夠得到的生活質量如何。總之,由于社會政策對經濟的內聚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的框架下,需要形成經濟政策與社會政策兩個方面的有機平衡。經濟政策可促進和保證經濟與就業的持續增長、競爭秩序與發展效率,社會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需要經濟政策的調整、規制與保障。但僅有經濟政策不足以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性,社會發展的終極目的不僅在于物質的增長。在關注GDP增長的同時,更需要多元化的考評指標,構建一個保證起點公平、過程公平的社會政策。市場經濟的本質使得社會政策不再是經濟政策的溢出效應,社會政策的投資不再是社會發展的負擔和成本,其發展將會有力地維持經濟、就業的增長,社會穩定和競爭優勢的獲得,因此,應使社會政策真正成為社會發展的政策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