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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規范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行為,全面提高鄉鎮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現就有關辦理鄉鎮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辦理鄉鎮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是特定的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力的象征,是一個執法主體具有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主體資格的認定證明,是鄉鎮人民政府具有依法管理鄉鎮公共事務權力的標志。有無執法主體資格證,是衡量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是否規范的最根本的依據。
二、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辦理執法主體資格證
縣年度被列為全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四個試點縣、市(省直部門)之一,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即將對我縣試點工作進行檢查,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在年11月30日前辦理好鄉鎮執法主體資格證,鄉鎮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辦證率達到100%。
三、相應辦理好鄉鎮機關人員《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在辦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的同時,要為鄉鎮機關行政執法(執法監督)人員及時辦理好行政執法證或行政執法監督證,持證執法,亮證執法,文明執法,樹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新形象。年是行政執法證(監督證)五年一換的換證年,要按照省政府法制辦《關于重新核發<省行政執法證>和<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的通知》、《關于印發<省行政執法證>和<省行政執法監督證>申領工作規程及規則的通知》要求,在年11月20日前把換發、新辦《行政執法證》、《行政執法監督證》人員資料報省法制辦審核。
四、梳理好涉及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依據
縣政府法制辦要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及鄉鎮的行政執法依據進行梳理,并予以公布。
五、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力度
按照國務院和省、市及縣政府有關規定,大力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履行法定職責。鄉鎮必須辦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若因無行政執法資格而影響各項工作,將對主要領導實行行政問責。辦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重要指標。縣政府法制辦及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對鄉鎮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力度,不斷推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進程,為縣經濟社會追趕型跨越式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