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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善本院信訪接待制度,切實解決信訪接待事項的落實,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開展便民服務,結合本院信訪工作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信訪件的登記
(一)各類信訪件的接受及處理結果均應作相應的登記。
(二)信訪件的登記簿分為:人民群眾來信登記簿、人民群眾來訪登記簿、院長接待日登記簿、業務庭長接待日登記簿。
(三)來信按性質分類登記,注明收到日期,及時答復,準確轉送。來訪也按性質分類登記,注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員應著裝接待,做到儀表端正、態度和藹、用語文明,認真聽取來訪者的情況反映,認真記錄詳細情節、主要事實和理由,耐心向來訪者解答、轉處或作其他處理。
(四)涉及本院審判、執行案件和社會不安定信訪件及重大信訪件,接待人員應當天向分管院長報請批處。
二、信訪件的交辦
(一)交辦信訪的來源:
1、院長接待日接待的信訪件;
2、每周一業務庭長接待的信訪件;
3、信訪接待報請院長批處的信訪件;
4、上級法院或黨委、人大、政法委交辦的信訪件;
5、院長或分管院長認為其他需要解決落實的信訪件。
(二)交辦信訪件的處理落實
1、需交辦的信訪件由院長或分管院長作出批辦、處理意見后(批處意見中應明確落實部門、責任人,并指定辦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記并統一簽發院長批件交辦單,然后送責任部門。
2、交辦的信訪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轉處,均有簽收手續。
3、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交辦信訪件,由院長牽頭,與分管院長、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共同研究和商定處理方案。
4、各部門接到院長批辦交辦信訪件后,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結,并將處理情況向院長或分管院長作書面答復。院長或分管院長對處理情況認可后,及時轉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饋給信訪者。
三、信訪件的督辦
(一)信訪件的督辦工作由立案庭的專職信訪員行使。
(二)有關部門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結交辦信訪件,也未向院長或分管院長書面說明不能按期辦結的情況和理由的,由立案庭報請院長或分管院長簽發信訪件督辦單,責令責任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信訪件辦理的匯報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一)有關部門對院長或分管院長批處交辦的信訪件,應當在收到交辦單后三天內作出處理方案和措施,書面向院長或分管院長匯報,同時一并匯報信訪件的具體情況。
(二)有關部門對院長或分管院長批處交辦的信訪件不能如期辦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三日書面報告院長或分管院長,說明理由和原因。院長或分管院長視情況作出批示后,責任部門應將批示抄送一份給立案庭備案。
(三)有關部門對院長或分管院長批處交辦的信訪件在指定期限內辦結的,應書面報告院長或分管院長,并抄送一份給立案庭備案,由立案庭答復信訪者。
五、責任
(一)立案庭為信訪工作落實、監督部門。
(二)對故意拖延或拒絕落實院長或分管院長批示交辦信訪件的部門或反饋不及時的責任部門或經辦人,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該部門不得參加該年度的評優立功。
六、本規定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