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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是檢察隊伍建設的一項根本性改革,對于檢察工作減少行政色彩,增強司法屬性,保證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職業神圣感,改變檢察官職業形象具有重要的意義。優化檢察官隊伍,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檢察官選任機制,是檢察機關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務。本文試就檢察官選任制度的完善,實現檢察官的職業化目標提出一點粗淺的看法,以同大家作一些有益的探討。
一、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的必要性
現代法治社會的檢察官職業是一類必須具備特殊品質的專門職業。檢察官職業化,就是指檢察官以行使國家檢察權為專門職業,并使其具備與檢察官職業相適應的獨特的職業意識、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和職業地位。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的重要目標,因此加快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步伐,逐步建立凸現司法屬性、符合檢察規律的檢察隊伍選任機制,成為檢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
檢察官職業化建設可以從制度上徹底摒棄檢察官職業的大眾化色彩,提高檢察官的整體素質,同時也為檢察官依法履行職務提供物質和身份上的保障,增強檢察官職業的神圣和尊嚴,增強社會公眾對檢察官的尊重。檢察官職業化是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獨立的必然要求,當前檢察官職業化面臨著檢察管理體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制約。檢察管理體制的行政化和地方化使得檢察官由黨政部門按照行政模式進行管理,違背了檢察工作規律,造成檢察官門檻低,身份、待遇得不到相應保障,檢察受制于行政,影響了司法效率。
加強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是檢察官隊伍現狀使然。目前檢察隊伍的組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部隊轉業,二是社會招干,三是院校分配或招錄。其中前兩部分所占比例較大,由此造成文化層次偏低,大專以上學歷的較少,本科生更少。當然,一部分人通過自身努力而成為優秀人才,但大部分缺乏系統學習和院校式的人文環境,難以形成扎實深厚的理論功底和法律職業特有的邏輯思維方式;由于職業準入的門檻過低,現有的檢察官絕大部分是論資排輩任命為助檢員或檢察員的,沒有經過統一司法考試。無論是哪方面進入的人員,經過簡短的培訓后便迅速走上崗位,一定年限后便任命為助檢員或檢察員。造成檢察員、助檢員、書記員比例倒掛,形成“倒三角”結構;由于缺乏系統的教育培訓,造成知識老化嚴重。當前,知識更新迅猛,特別是新的法律法規不斷修訂出臺,但檢察機關自上而下至今未能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對新的法律法規的學習也只是各院自行組織,急用先學。檢察官一旦上崗就猶如一臺機器不停地運轉,沒有“大修”和“保養”,長期得不到必要的更新和充電。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二、當前檢察官選任的主要途徑及其現狀
一是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任。新修改的檢察官法第13條規定,初任檢察官采用嚴格考核辦法,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并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而檢察長、副檢察長應當從檢察官或者其他具備檢察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國家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加快了提升檢察官素質的步伐,不僅關系到未來檢察官隊伍的建設,而且關系到現有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對從根本上提高檢察官素質,保證和促進檢察機關公正執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對檢察官的選任雖然較修改前的檢察官法的規定有了明顯進步,但也為缺少檢察職業修養的人進入檢察官隊伍留下了空間。同時應試模式弊端也顯露端倪,難以保障選任檢察官的高素質。那些在識記式的考試中勝出的考生并不一定具備一個檢察官所需要的各種素養,從而難以應對復雜的檢察工作。而且司法考試是單以筆試形式一次考試定終身,而一名出色的檢察官不僅僅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而且還要具備較強的語言表達、邏輯思維等綜合能力。由于我國檢察院的人事體制套用公務員管理的模式,因此選任檢察官主要是錄用法律本科以上應屆畢業生之后,在他們之中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任,致使檢察官選任來源單一,不利于選拔優秀人才。
二是逐級選任。檢察官職業化建設要求改革檢察官選任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推行檢察官逐級選任,這項工作目前許多檢察院都在不斷探索試行,有形成一種制度的趨向。然而,這項檢察官選任辦法推廣開來存在不少現實的困難,主要是我國目前的戶籍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還不配套,如上級檢察院從下級檢察院挑選的檢察官的各種關系如何辦理?戶口、工資關系、家屬、住房等一系列具體問題如何解決?由下而上選任檢察官可謂關卡重重、手續繁瑣,絕非易事。
由于體制、機制的原因和思想觀念的影響,我國檢察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主要表現在:在檢察官選拔任命體制上,檢察官納入地方黨委組織部門管理,由地方權力機關選舉或任命,使檢察官成了地方性的干部。另外不論是否從事具體檢察業務工作,只要通過一定的考試考核程序,都被任命為檢察員或助檢員,一概包含在檢察官的范圍之內,造成檢察官隊伍過于龐雜,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在檢察官的管理上,行政化色彩濃重,檢察官的考核、晉升都按照行政化的模式進行,不利于優秀檢察官的培養;在檢察官隊伍的整體素質上,要求過低,很多人未經過嚴格選拔而進入檢察官隊伍,與職業檢察官要求有很大差距;在檢察權的行使上,缺乏自主性,受外界的影響和干擾過多;在檢察官職業待遇保障機制上不完善,收入偏低,不利于吸收優秀法律人才,甚至造成人才的流失,雖然實行了等級制,但與工資待遇沒有直接掛鉤。凡此種種,都不符合檢察官職業化建設的要求,必須進行改革。
目前在檢察官隊伍中,檢察員數量偏多,良莠不齊,而且由于官本位意識和行政化色彩較濃,制約了檢察官隊伍的職業化。筆者認為,根據當前檢察官實際情況,可通過以下途徑優化檢察官選任機制,實現檢察官隊伍職業化目標。
1、完善外部管理機制,摒棄雙重領導,構建檢察一體化大格局。借鑒金融體制改革的經驗和海關、國稅系統的做法,構建“垂直領導、預算單列、統一協調、分級負責”的檢察一體化大格局,真正實現憲法規定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一是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統一的財政控制權和物質調配權。規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的實際需要擬制財政預算;二是主要人事管理上實現檢察系統直接管理。賦予檢察機關應有的人事決定權,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應由上一級檢察機關檢察長提名,上級人大選舉任命;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由本院檢察長商請上級檢察機關后提名,同級人大選舉任命;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必須從資深檢察官中選任;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檢察官有懲戒處分權和人事調動權。
2、嚴把入口關,拓寬優秀人才的發展空間。目前,國家實行統一司法考試,把住了檢察員、助理檢察員的入口關,但可以說有的地方并未卡住無司法工作經驗,又未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進入檢察機關任副檢察長甚至任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的門。把好檢察官選任入口關,必須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用的原則。對外單位調檢察機關任領導職務的檢察官的人選,必須是符合檢察官的任職條件,且有較強的司法工作實踐經驗或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在嚴把入口的同時,基層檢察院選任檢察官必須廣納群賢,在職位空缺時,可面向全社會符合條件的法律專業的人員公開招考,擇優上崗;上級檢察機關選任檢察官應逐步走從下級院尤其是從基層院選拔的途徑。
3、依據職能定職位,確定檢察官配制數額。淡化目前檢察機關濃厚的行政色彩,合理確定檢察官與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的配備比例,實現檢察官與司法行政人員的分類管理,建立獨立的書記員職務序列。要按《檢察官法》的規定,從檢察官職業特點出發,建立和完善檢察官職業化管理機制。要根據每一個具體職能需要科學設定檢察官職位,建立合理的檢察官編制序列。在實行科學定崗、定編的同時,逐步理順職位同檢察官職能的配置,真正按照職能需要設置崗位,配備檢察官。
4、強化任職條件,精簡檢察官隊伍。在檢察人員分類管理正式實施前,必須強化現有檢察官任職條件,尤其是主訴、主辦檢察官的任職條件。筆者認為,除了《檢察官法》要求的三方面條件外,應增加一個條件,就是要有較強的業務工作能力,勝任檢察業務崗位工作。根據條件,有必要對現有檢察官隊伍進行清理,哪些人符合,哪些人不符合。對不符合條件的,能調整的給予調整崗位,暫時不能調整的進行培訓,限期達到檢察官任職條件,到期仍不符條件的免去檢察職務。同時,把推行主訴、主辦檢察官制度作為精簡檢察官隊伍、實現檢察隊伍精英化、職業化的一種過渡。在選任程序上,要公開競爭,須經過申報、考試、對照條件考核、公示等程序,合格后才能由檢察長擇優任命。
5、完善檢察官業績考核、監督制約、職業教育、職業保障機制。要建立科學的檢察官業績考核指標體系,完善檢察官業績考核機制,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檢察官選任、晉職晉級、培訓、獎懲、免職和辭退的主要依據。建立和完善符合檢察官職業特點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使內部執法活動監督規范化制度化。同時加強外部監督制度建設,主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并積極接受民主監督、輿論監督,把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加強檢察官教育培訓。包括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構建起特有的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通過任前和任期職業技能教育培訓,使檢察官成為高學歷、高能力的優秀人才;完善檢察官保障機制。保障檢察官的職業身份和地位,保障檢察官履行職責的權利和條件,未經法定的理由和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處分或辭退;保障檢察官職業收入,逐步提高待遇,保證檢察官廉潔勤政、公正執法。
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檢察官、法官、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共同體,其職業化建設必須同步進行。同時,檢察官職業化建設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關系到方方面面,在很多方面靠檢察機關的自身力量是不夠的。因此,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在組織人事等部門的配合支持下,循序漸進,逐步深入。檢察機關要抓住機遇,深化改革,有所作為,努力做好職業化建設的各項基礎性工作。可以相信,通過全社會和檢察機關的共同努力,一個高素質的職業檢察官群體必將浮出水面,并將為我國的法制建設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