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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活動的檢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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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活動的檢察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在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接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減刑、假釋是我國有關刑法具體運用的兩項重要內容,充分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一貫堅持的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與改造相結合,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政策精神。減刑、假釋如果運用得當不僅能夠促進罪犯認罪服法,積極改造,有效實現改造罪犯的目的,而且對于強化社會主義法制,促進社會綜合治理有重要意義。相反,如果減刑、假釋運用不合理不僅不利于罪犯認罪服法,而且還會增加犯罪分子違法犯罪的囂張氣焰,直接影響到社會治安秩序。所以,減刑假釋是刑罰執行機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檢察機關監所檢察工作的核心內容和重要職責。對減刑假釋的實施行使有效的監督,對于提高監所檢察的監督質量和水平,保障刑罰執行機關嚴格執法,鼓勵服刑犯人加速改造,實現刑罰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由于種種原因導致檢察監督的效力受到一定的影響,現就如何加強減刑假釋檢察監督談一些我個人粗淺的看法。

一、檢察機關減刑假釋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1、檢察機關雖然對刑罰執行機關提請減刑、假釋和人民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活動可以予以監督和制約,但在程序操作中有些相互脫節、在公安、監獄、檢察、法院三個訴訟環節司法的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現象,影響了司法公正形象。受執法環節的影響,不可否認存在個別服刑犯利用減刑、假釋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現象,由于現行司法程序的不完善,在減刑、假釋活動中容易產生執法不公的問題和腐敗問題。

2、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對象表現的真實情況了解掌握的不夠準確、全面。服刑犯的表現是決定其是否具備減刑、假釋條件的重要依據。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服刑犯人的具體表現主要分為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政治文化學習、積極參加生產勞動四個方面,刑罰執行機關對服刑犯人以這四個方面的考核作為基礎,實行量化計分,然后根據量化分數,對照減刑條件,確定其是否應當減刑,減刑幅度的大小等等。以上反映服刑犯具體表現的四個方面,后三個方面還可以具體量化,比較客觀進行考核,而認罪服法一項由于其表現隱性化,籠統化,概念化,無法依據有關標準衡量計分,這就造成司法人員考核量化的彈性操作。作為監所檢察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有效的監督,就必須全面、客觀、準確地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具體表現,而作為監所檢察部門首先由于駐獄所人員力量所限,要通過自身的工作,全面、客觀、準確的了解掌握每一位服刑犯的表現是很難做到的;其次就是駐獄所人員就是深入到押犯勞動、生活、學習三大現場,也有“看不到、問不著”掌握不了的情況;三是駐獄所人員通過查檔案,看“雙聯”考核記載來了解服刑犯表現,這些文字記錄如果中間有“水分”也是很難發現的。假若駐獄所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敷衍馬虎,不深入調查了解那就更無法對服刑犯人的日常表現全面、準確、真實的了解和掌握。

3、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呈報的程序和環節難以有效監督。監獄對減刑假釋的呈報一般是由分監區根據所分指標研究好減刑假釋對象報到監區,監區再研究好減刑假釋對象后上報監獄,監獄再召開由管教三科等部門參加的會議決定本監獄向法院上報的減刑假釋對象。在以上程序中只有在監獄研究減刑假釋對象中才邀請監所檢察部門人員參加,檢察監督只有對減刑假釋的各個呈報程序和內容進行全方位的監督才能確保監督效果,僅對某一個環節的監督,參加某一個研究會議,聽聽匯報材料是難以確保監督效果的實現。

4、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的檢察和監督是滯后的和無力的。對中級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按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對法院減刑假釋進行監督。但實際操作中,是法院裁定后,將裁定書送達檢察機關,檢察機關才能審查監督,屬事后監督,很難有效地發現和糾正法院裁定減刑中的違法現象。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認為法院減刑裁定不當,應當收到裁定書副本后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后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但司法實踐中,減刑裁定一經送達,立即生效。這樣,一些減余刑的人員,就已刑罰期滿當裁定送達后,即予以釋放,或幾天即予釋放,假釋的罪犯也立即予以執行,即使檢察機關發現裁定有誤,提起糾正意見時,也難以收監執行。這樣就造成檢察機關對法院減刑、假釋的檢察監督等于零,形同虛設。

二、影響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檢察監督的原因

檢察機關在減刑、假釋檢察監督中存在的以上種種問題,嚴重影響和制約著檢察監督效力的發揮,從而也影響了減刑假釋的依法公正進行,原因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對減刑檢察監督重視不夠,認識不到位。對減刑、假釋監督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神圣使命,也是確保減刑假釋公平、公開、公正,嚴格依法進行的重要保障,對此認識不到位是影響監督效力的首要原因。另一方面駐監所檢察部門遠離檢察機關,缺乏監督制約再加上監所機關提供了不少辦公、工作、生活條件,從而造成一些干警怕惹麻煩不想監督,怕出錯誤不敢監督,業務不精不會監督,措施不力不能監督,檢察監督工作不能深入、細致、全面的進行。

2、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監督措施不到位。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具有監督權,這就要求監所檢察不僅要履行這種監督權,而且要達到法律要求和期望的監督效果。而在實際監督工作中,存在著監所檢察部門死摳法律程序上的條文,被動地聽取監所部門的意見,不是主動出擊,采取積極有效地措施,將監督落到實處,而是片面強調法律只明確監督權,而對如何監督,如何保障監督效力沒有具體說明,監所部門不好好配合,不歡迎你對其監督的太仔細,太認真,而得過且過,應付了事。該深入調查的不深入調查,該進入程序的不進入程序,使監督流于形式,難收效果。

3、法律對減刑檢察監督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最突出的表現是法律僅規定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具有監督權,但如何開展減刑假釋監督,如何保障減刑假釋監督效力沒有具體規定,這就是監督活動的過程無法可依,無法保障。例如對監管場所在減刑假釋監督中你提出的意見,監所部門不接受怎么辦,無法可依。另外對法院減刑假釋裁定的監督,僅是法院裁定后送達檢察機關審查,發現問題可提出糾正意見,但法院裁定的程序是否能保證嚴格依法進行,只有法院一家說了算,沒有人能監督,法院裁定后基本上是同時送達監所和檢察機關,而法院一送達監獄宣布到犯人就生效力,檢察機關要對裁定書進行審查,時間上如何保障,很可能產生你發現了問題,監所已把人放了的情況。

三、如何加強檢察機關減刑假釋的檢察監督

1、充分認識減刑假釋檢察監督的重要性。監所干警要站在“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高度,充分認識減刑假釋監督的重要意義,增強使命感和責任感,要認識到不履行好監督職責就可能導致減刑假釋活動的不公平、不公正;就可能影響服刑犯的改造積極性;就可能影響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認真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確保監督效果的實現。

2、減刑、假釋監督工作作為檢察機關監所部門的一項工作,對于監所檢察干警要有高標準的要求。要掌握刑法、刑訴法的有關知識,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正義感,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這就要求對監所檢察的干警要加強培訓,提高業務和思想素質的水平。

3、做好減刑、假釋檢察監督的準備工作。駐所檢察室把減刑、假釋的監督工作同日常檢察監督工作結合起來,隨時注意了解、掌握罪犯思想動態及悔罪態度,為日后的減刑、假釋工作打好基礎。這中間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監督監管單位實行“三公開一推薦”減刑、假釋辦法。即對罪犯考核量化得分公開、獎懲公開、獎勵條件和指標公開,由群犯選舉推薦本監區減刑、假釋的被聽證人員。通過“三公開一推薦”減刑、假釋辦法制度的實施,一方面增強了減刑、假釋的準確性和公開性;另一方面也賦予了檢察機關檢察監督工作以新的手段和內容,使檢察監督工作的主動性和監督效力大為增強;再一方面對加強監獄干警的廉政建設、樹立檢察機關的崇高形象也起到了很大作用。“三公開一推薦”減刑、假釋辦法充分體現了執法工作的公正公平,有效穩定了罪犯的思想情緒,從促進了監管場所的安全和監管秩序的穩定。

二是監督監管單位實行聽證制度,并列席參加聽證會議。對監管單位每次進行的減刑、假釋活動都進行全程監督,監督監管單位必須舉行聽證會,駐所檢察人員列席參加“罪犯推薦、公開聽證”會議,實行同步監督,并具有監督、舉證、指證、反證和發問的權利,掌握被聽證人員的真實情況。以便在研究減刑、假釋對象時,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作用。

三是及時掌握罪犯的服刑表現情況。主要采取“五個經常”。即經常找在押犯人談話,了解其認罪悔罪態度;經常到罪犯勞動、學習、生活三大場所實地觀察,去主動發現問題;經常到監管部門“雙聯考核”辦公室了解罪犯的雙聯考核分數,以及獎、扣分情況,和重大違規、違紀情況;經常與監管部門聯系,了解罪犯獎懲情況;每月與各包號干警座談一次了解罪犯表現情況。同時還通過檢察官約見制、投訴制等形式全面、準確、客觀了解服刑犯的表現。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4、積極采取措施,確保法律監督效果的實現。法律既然賦予了監所檢察對減刑假釋的監督權,我們就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積極探索,開拓進取,確保監督效果的實現。對監管部門呈報的減刑、假釋材料檢察機關也都要進行認真審查,以便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我認為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是審查監管部門上報的減刑、假釋罪犯的對象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如果不符合條件,應向監管單位口頭建議或發《檢察建議書》督促監管單位及時糾正。

二是核實監管部門上報的罪犯表現情況與掌握的表現情況是否一致,是否確有悔改表現,證明材料是否真實,提出建議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等。一方面要通過調閱該罪犯檔案等有關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另一方面要通過向包號干警了解,與同號室的在押人員談話等形式全面了解該罪犯在獄內的表現情況,是否遵守監規,是否確有悔改表現,來進行實質審查。通過書面和實質審查后,以便發現監管部門在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活動中有無違反法律或有關規定的情況,及時向監管單位提出糾正意見。

5、對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的有關部門,凡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紀嚴肅處理。同時對違法減刑、假釋的依法糾正,決不姑息遷就,放縱犯罪。

四、對檢察機關加強減刑假釋檢察監督的幾點建議

對減刑、假釋活動進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肩負的一項重要職責。然而,目前有關法律和監所檢察工作細則對監所檢察部門開展減刑、假釋工作的程序、方法并未做統一明確規定,所以,如何有效開展減刑假釋監督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和規章,規范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檢察監督的行為。

1、建議增加事前監督、事中監督有關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1條的規定,減刑、假釋活動分為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和人民法院審核裁定兩個階段。刑事訴訟法第222條同時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罪犯減刑、假釋活動實行監督的程序,可內容只限于檢察機關對后一階段,即對法院的減刑、假釋裁定實行監督,而對前一階段即刑罰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活動的監督沒有做出規定。我認為,檢察機關監所檢察部門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減刑、假釋進行"事后監督"不能使其刑罰執行監督權得到充分、切實的實現。這是因為:⑴監所檢察部門接到人民法院的減刑、假釋裁定書后進行監督只是對書面材料的審核監督,屬被動性,補償性監督,發現違法減刑、假釋的機率小。⑵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平時不接觸罪犯,不了解罪犯在執行機關的真實表現,作出裁決只單憑執行機關上報的書面材料,容易造成疏漏。⑶是監獄看守所為罪犯辦理減刑、假釋工作比較集中,使監所檢察部門很難在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而且罪犯接到假釋裁定后即出獄,接到減刑裁定后也開始執行,這些都給監所檢察部門審查工作帶來很多不便。所以,我認為刑訴法的相關解釋應對此加以補充和完善。而在減刑、假釋檢察監督的程序方面應包括如下內容:

(1、)監獄、看守所在決定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時,應將提請減刑、假釋意見書,一審或二審判決書,罪犯表現情況及評審表,監獄、看守所領導意見等材料裝訂成卷移送檢察機關派駐監獄或看守所的監所檢察部門。

(2、)監所檢察部門的檢察人員應當在接到監獄、看守所報送材料的第二天起若干日內認真審查,對監獄、看守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對手續不全,需要補充的,應退回對監獄、看守所。對準備予以辦理減刑、假釋的罪犯,要找該罪犯所在分監區的干警和同隊、同監室人犯了解其表現情況。

(3、)審查完畢后,應制作檢察機關《減刑、假釋監督審查意見書》,送交監獄或看守所,并移送法院裁定。

鑒于此,我認為應當在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執行機關在提請減刑、假釋的時候,執行機關應將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書,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查,經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執行機關報請人民法院審核裁定。”這樣不僅使減刑、假釋的全過程都置于檢察機關的監督之下,而且還使檢察機關對減刑、假釋的事前監督更具有法定的程序。這樣補充和完善,既符合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而且也與刑訴法第224條相一致。

2、修改有關對人民法院減刑、假釋裁定檢察監督的條文

實踐中,執行機關和人民法院辦理罪犯減刑、假釋工作一般都集中進行,一次達幾十人,因工作繁忙,裁定書的副本往往不能及時送達檢察機關,法律又沒有明文規定何時送達,從而造成久拖不送。檢察機關即使發現問題,減刑的罪犯已經實際執行,假釋的罪犯也早已出獄,不利于糾正,也難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因此,建議有關的司法解釋應做以下規定:“法院對罪犯減刑、假釋的裁定,必須在向罪犯宣布的10日前將裁定書副本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裁定不當,應當在接到裁定書副本后10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接到糾正意見后,暫不向罪犯宣布減刑、假釋的裁定,在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

總之健全減刑假釋法律規定,使減刑假釋監督工作更具操作性。法律規定是開展減刑假釋監督最有力武器,因此,法律不僅要明確檢察機關具有監督權,而且也應明確其如何開展監督工作,如何保障這種監督發揮真正的效力,如做出對監所呈報減刑假釋過程的法律監督條款,使監督工作不僅具備可操作性,而且具備其強制性。如對法院裁定的監督應規定檢察機關能夠參與到裁定過程中,確保對裁定監督的有效開展。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督方法,做到三個結合,既要事后監督與事前監督相結合,口頭糾正與書面糾正相結合,全面監督與重點監督相結合。對違法減刑、假釋的罪犯,應督促其有關單位盡快予以糾正;對在違法減刑、假釋過程中存在的權錢交易、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等問題,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查處,切實使監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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