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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加強對醫療廢物的監督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向社會污染環境和傳播疾病,保障人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防止因醫療廢物導致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污染事故。
二、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及暫時貯存的管理,防止醫療廢物流失、擴散。要制定并落實醫療廢物管理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應急方案。
三、各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不得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械應經消毒毀形后,方可集中處置。
四、各級醫療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五、凡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可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但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要求,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不能焚燒的,消毒毀形后集中填埋。
六、從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活動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領取許可證申請,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醫療廢物集中處置的活動。
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讓、買賣醫療廢物。禁止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
八、凡違反規定的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收集、運送、貯存、處置醫療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
歡迎廣大群眾參與監督,并及時舉報和反映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各種違法行為,舉報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