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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失地農民是年二輪土地經營權承包以后,因工業園建設、城市建設或國家、省級公路、鐵路、市縣重點工程建設,承包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完全失去耕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低于0.3畝(200平方米)且被征地時的農村在籍在冊人口。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三條經批準征用土地的單位應當支付征地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到位。征地補償標準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鄉鎮為單位,結合被征地農村村民的生活水平、農業產值、土地區位等綜合因素,每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進行適時調整,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征地補償費按同地同價的政策,補償給被征地農戶。
第三章勞動就業
第四條鼓勵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私營經濟。對縣內初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明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一年內免收登記費,并可享受縣委、縣政府出臺的相關優惠政策。各類中介機構對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涉及的各種服務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沒有最低標準的,按現有標準的50%收取。
第五條大力扶持失地農民發展農業特色產業。種植花卉的,縣農信社、農行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貧貼息貸款。對臍橙種植規劃區內需要清山砍伐林木以及在果園范圍內和從事其它種養殖業的失地農民搭建豬舍、倉庫、宿舍等臨時建筑設施的,縣內所有部門的行政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減半收取。免費在縣農經網農產品供求信息。
第六條建立失地農民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縣財政籌集安排一定比例數額的擔保基金,由擔保中心儲存于承貸銀行,封閉運行,專項用于我縣失地農民小額貸款,為失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幫助。
第七條加強職業培訓,提高失地農民轉崗能力。縣職業技術學校,縣就業局培訓中心等職業培訓機構,建立實名制基礎臺賬,優先免費對失地農民進行培訓,免費提供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技能鑒定等咨詢和協調服務工作,優先推薦經過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或職業資格證書的失地農民就業。達到“4050”的失地農民可享受“4050”下崗職工的有關待遇,優先安排到公益性崗位就業。
第八條暢通就業渠道,鼓勵縣內用人單位吸納失地農民就業。對招收失地農民就業的縣內企業,參照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扶持政策給予優惠。
第九條加大職業介紹工作力度。對失地農民未就業且生活困難的人員納入就業困難人員援助體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就業援助,消除“零就業”家庭;鼓勵各類有資質職業中介機構積極為失地人員進行職業介紹工作,介紹成功且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按每人不超過120元標準給予補助。
第四章生活保障
第十條按照《縣失地農民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府發號)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從2010年1月起,提高生活補助標準。未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由財政按月發放生活補助,標準為:全失地農民每月補助100元,1分地以下每月補助80元,2分地以下每月補助60元,3分地以下每月補助50元,補助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鼓勵被征地農民(農村居民戶)向城鎮(城鎮居民戶)轉移。對沒有享受失地農民生活補助生活困難的全失地農民,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享受低保補差,直到其領取社會養老保險或生活補助為止。
第十二條失地農民如其符合農村計劃生育獎勵政策,可同時享受計生優惠政策。
第五章建房購房
第十三條由縣政府統一在適當的區域設立拆遷農民建房安置點(未列入新農村建設點的“三通一平”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由縣財政負擔),對拆除主房的拆遷農民在農民新村建房或在安置點建房的,按原戶頭“一戶一宅”和每戶不超過用地面積120平方米的標準進行安置。超出或不足原土地面積的,按征地價格結算差價。辦理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行政性收費全免,服務性收費減半。
第十四條原戶頭未享受安置建房的拆遷農民,初次在縣城購買商品房所需繳納的契稅按其拆遷補償金額等額免征,超額部分照章納稅。(分戶的不享受此政策)
第十五條被拆遷的無房失地農民,符合條件的可優先租住廉租房。
第六章就學就醫
第十六條對失地農民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優先享受“希望工程”、“春蕾行動”援助。
第十七條在扶貧培訓“一村一名中專生”指標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提供給失地農民子女免費就讀。對失地農民子女考取國民教育二本以上大學的,由縣財政一次補助3000元(特困失地農民子女考生已經享受縣教育部門5000元一次性補助的,不再同時享受此補助政策)。
第十八條失地農民困難戶就醫時,符合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條件的,予以大病醫療救助。
第十九條失地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第七章戶籍管理
第二十條成立縣工業園社區管委會,并成立警務室,對在工業園規劃區內農戶的戶籍實行分類管理。
第八章設立“民生專項基金”
第二十一條設立民生專項基金,專項用于上述失地農民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就業扶持等支出,資金的使用單獨建賬、單獨管理、嚴格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