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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縣經營性用地出讓,防止底價泄密和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促進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等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是指招標標底以及掛牌、拍賣的保留價(以下統稱為出讓底價),即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最低控制價格。
第三條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應當設定底價,出讓底價由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集體決策確定,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四條成立縣經營性用地公開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國土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縣監察、審計、國土、規劃建設、房產、財政、行政服務中心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五條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底價設定程序:
(一)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縣國土資源局的申請在實施公開出讓活動前1至3天召開出讓底價設定工作會議。
(二)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根據出讓地塊的估價結果、規劃指標和產業政策、土地市場情況、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等進行分析,各自對宗地的擬出讓底價,以表格形式(見附件一)填寫后,交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
(三)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根據小組成員給出的擬出讓底價指定專人進行加權平均后,由正、副組長根據加權平均值確定最終出讓底價。
(四)將最終出讓底價以《縣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底價確定書》(附件二)的形式一式兩份填寫好,并加蓋印章(縣國土資源局印章代替)后當場予以密封,交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并在公開出讓活動截止當日送至公開出讓活動現場。
第六條縣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底價設定后,在出讓活動結束前須嚴格保密,一經泄露,該出讓活動無效。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的,在最終應價并由拍賣師宣布現場竟價結束后,由現場監督人員驗證、拆開底價信封,當場宣讀底價;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在主持人宣布最終報價后,由現場監督人員驗證、拆開底價信封,當場宣讀底價;以招標方式出讓的,評標并現場驗證后開拆標底。
第七條公開出讓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填寫的擬出讓底價單、底價確定書、宗地相關資料等,由記錄人匯總收集后交縣國土資源局作為長期檔案予以保存。
第八條底價設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其他經營性用地公開出讓參與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泄露出讓底價的,依照《贛州市重點領域領導干部問責暫時行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