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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鞏固林業改革成果,盤活森林資源,規范森林資源流轉程序,杜絕因違規流轉造成的森林資源損失,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將全區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統一納入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轉變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管理機制
對全區森林資源流轉交易實行統一管理。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是區政府授權負責組織實施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的工作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林木、林地流轉交易活動時,必須向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申報,經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查驗、評估、審核、批準后才能按照法律程序進行交易,否則視為非法交易。國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資源流轉,凡是不到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進行的林權拍賣,區林業部門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不予發放林權證,不予安排采伐指標,并將按《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有關條款,追究交易雙方責任,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杜絕私下交易。
二、強化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管理職能
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要加強森林資源流轉交易工作的組織管理。要以對廣大群眾利益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按照《森林法》、《省森林資源轉讓條例》和《省森林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好森林資源流轉交易職能,嚴格交易手續,規范操作流程,嚴禁暗箱操作,確保我區森林資源規范、有序流轉。
三、加強森林資源流轉交易管理宣傳引導
區林業主管部門及各鄉鎮、林場要加大國家關于森林資源流轉交易政策、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戶曉,積極引導林權單位和林農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森林資源流轉交易,并切實維護好林權單位和林農權益。
四、明確森林資源流轉交易啟動事項
全區國有和集體經濟組織的森林資源必須通過區林業產權交易中心進行規范流轉,具體收費標準按《關于全省林業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轉發通知》(渝價字〔2009〕25號)文件執行。對已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經營的山林,依法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原發包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原發包的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同時,積極引導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業產權交易中心依法流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