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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對縣級人民政府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的通知》(政發〔〕14號)文件精神,認真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方針,突出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努力推進我縣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縣人民政府決定年繼續對鄉鎮教育工作進行督導評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督導評估的范圍
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及指標體系
督導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職責、教育發展水平、教育投入、辦學條件等。
評估指標體系:設4個一級指標、10個二級指標、22個三級指標。權值為100分(詳見《督導評估細則表》)。對教育經費投入超過規定基本標準的給予獎勵分。
三、督導評估的方法與程序
縣人民政府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督導評估考核一年一次,其方法與程序如下:
(一)鄉鎮自評。鄉鎮人民政府于11月底前按照評估細則進行自評,并將自評結果及自評總結報告報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縣級復評。縣人民政府授權縣政府教育督導室于12月份組織對鄉鎮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復評,并將復評結果報縣委組織部、縣委督查室和縣政府督查室。
四、督導評估結果的認定與運用
(一)督導評估結果分為優秀(90及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五個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評獎、評優:
1.學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2.學校保學控流工作嚴重滑坡的;
3.截留、平調、挪用上級下撥的教育專項經費的。
(三)督導評估結果將作為縣委年終綜合督查考核鄉鎮教育工作實績的重要依據。
(四)鄉鎮教育工作的督導評估分別評出先進鄉鎮一等獎1個(各獎勵1000元)、二等獎2個(各獎勵800元)、三等獎3個(各獎勵600元),并評出“教育工作先進個人”20名(各獎勵100元)。獲獎單位及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獎勵經費由縣財政解決。
(五)督導評估結果以適當形式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