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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篇司法改革漸入佳境
體制:伴隨改革開放進程,我國司法制度與現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回顧中國司法改革的歷程,就不能不追溯新中國司法制度確立和發展的歷史。
——根據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設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檢察、偵查和司法行政職權。這個階段實行的是審判、檢察從屬于行政的體制。當時有這樣的規定:不足五年的徒刑以及宣告無罪的判決,由縣人民政府批準;
——隨后,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頒布,各級法院、檢察院被賦予與同級政府平行的地位,各自對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同時確立了國家審判權、檢察權只能由法院、檢察院分別依法獨立行使的原則。這一時期,逐步建立起來的人民陪審制度、公開審判制度、辯護制度、兩審終審制等,都留下了我國司法制度設計的筆墨;
——1966年到1976年,歷經十年浩劫,公檢法被砸爛,審判權一度由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機關被撤銷。
——1978年3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憲法》,決定重建檢察機關,確定其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是我國司法制度恢復的一個重要標志。自此以后,我國司法制度開始向現代法制一步步靠近。
改革:正在醞釀的國務院機構改革,給了司法改革一次強勁的助力
在改革開放的20年進程中,我國司法制度也在與時俱進。但是,如果我們從改革的層面去審視就會發現:至上個世紀90年代以前,我國的司法體制是一種計劃經濟背景及其觀念下的“一貫制”——改革,只有細微的跡象顯現。
——是十一屆三中全會啟迪了人們的現代法治新觀念,萌動了對建立現代司法體制的期盼。此后,司法改革的呼聲呈漸強之勢;
——司法改革實踐的全面啟動是在十五大以后。司法改革走上前臺,引人矚目。初始階段的改革推進了關于訴訟程序和管理方式的探索;
——進入新世紀,十六大用300余字的篇幅,勾勒出中國司法改革大勢,其目標和方向是: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司法改革整體推進、縱深發展的機遇來臨;
——無疑,正在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給了司法改革一次強勁的助力。可以預期:這個“改革開放以來力度最大的一次機構改革”,將為司法改革贏得更具操作性的平臺和空間。
關注:司法改革改什么?
對現行司法體制的局限性怎樣看?
對中外司法體制演變和改革頗有研究的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首先對我國司法改革內在的動因給予了判斷: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的司法體制,其觀念和管理模式肯定適應不了市場經濟規律的需求和發展;其自身局限也肯定會制約市場經濟下社會新格局的生成和構建。
此外,賀衛方還指出,司法改革的外部環境也呈現“緊迫”之勢。政治體制改革的步履在穩健中加快;“入世”后,我國經濟進一步與國際接軌;在多種經濟成分、多重利益格局的形成中,公眾對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期望值在攀升;社會變革帶來的多種利益和社會矛盾亟須調整……在這樣的背景下,司法改革已經成為一種社會需求。
司法改革改什么?換言之,我們對現行司法體制的局限性怎樣看呢?綜合諸多觀點,我們可以作這樣的粗線條梳理:
一是司法活動基本上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蒙上一層濃厚的行政色彩。比如,司法機關的設置與行政機關相對應,對司法人員確定行政級別,按行政決策模式裁決司法案件,司法經費調撥由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劃定,等等;
二是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根深蒂固,司法程序被忽略。我們必須知道:在現代法治理念中,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重實體、輕程序或重程序、輕實體都可能導致司法不公;
三是司法獨立的客觀性還沒有受到真正意義的重視。我國憲法已經明確規定了審判權、檢察權獨立行使的原則,然而,實現得并不盡如人意;
四是司法人員的非專業化,這一點可以看做是司法活動行政化帶來的必然結果。在一段時間里,法官和檢察官的構成里包容了大比例的非法律專業和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的人員。盡管這種情況現在已經大有改觀,但先前留下的諸多問題至今還令人大傷腦筋。
結論:只有納入政治體制改革中統盤考慮,
司法改革才能從技術層面走向實質性層面
很有意思的是,當司法改革已經啟動并在大步前行時,人們對誰是司法改革的主體提出了質疑。有學者認為,只有檢察院和法院屬于司法體制之列,而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等是行政機關、社會團體。而另有學者則指出,司法改革涉及到社會調整、社會意識和人們思想方式的深刻變化,公、檢、法、司等作為我國目前的一個現實的司法格局,無疑都應在司法改革之列。
法學家對司法改革理論的不同論見,在加深我們對司法改革的認識和思考。
司法改革實踐的大步前行,是在1997年十五大之后。對這五年司法改革實踐的評價,人們十分看重這樣三件事情:
一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檢察改革三年實施意見》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這是在已有實踐基礎上,對改革的理性思考和規劃;
二是,2001年6月修改的《檢察官法》和《法官法》,強調以明顯的司法屬性特征來管理司法人員,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三是,實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對此,有專家評價,以往進行的改革多屬于技術層面,而統一司法考試的改革是制度層面的。它不僅確立了法律職業準入制度,而且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并將帶動司法人員選任、升降、懲戒和退出等一系列深層次的改革。
對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賀衛方教授這樣強調:作為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和政治文明的重要體現,司法體制改革只有被納入到政治體制改革中統盤考慮,才能從技術層面走向實質性層面,才能獲得我們期盼的成效和突破。
賀教授還提到了一件很細微的事情——法官袍。他說包括檢察官制服“準軍警式制服”的退役,這是真正的觀念變革;因為從社會學來看,服飾是人的觀念的體現。而任何一項改革,尤其是政治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觀念的更新是前提。
圖為四川省南充市順慶區檢察院干警用多媒體系統出庭示證。
實踐篇
基層改革“亮點”頻現
周口:設立指導偵查室。
辦案質量提高了,監督關口前移了
2001年4月,河南省周口市檢察院和公安局開始了“檢察引導偵查取證”探索,并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全市設立指導偵查室的決定》。當地檢察機關負責人向記者這樣表述“引導偵查取證”:引導公安機關以公訴為標準,依法收集、固定和完善證據,并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保證辦案質量,贏得公正和效率。建立指導偵查工作制度,將監督關口前移,變事后性、被動式的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主動監督,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既監督又配合,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
他們規定指導偵查的范圍是:1.重特大、疑難復雜案件;2.社會影響大、群眾反響強烈的案件;3.上級機關交辦、督辦案件;4.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案件;5.公安機關要求或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指導的案件。
周口市檢察機關兩年來共適時介入重特大案件734案1319人,追捕追訴被遺漏的罪犯200余人,使20多個重大犯罪團伙被徹底摧毀。該市項城市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及時引導偵查活動,圍繞依法收集和固定證據,先后提出檢察建議90余條,提出糾正違法意見30條,追捕36名遺漏罪犯,促使偵破懸案20起,糾正錯案3起。
監督關口前移,強化了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糾正和防止了案件流失現象,及時預防和糾正了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周口檢察機關在辦理以孔剛為首的特大犯罪團伙案件中,通過依法介入偵查活動,進行立案監督先后追捕漏網疑犯24人。商水縣檢察院在依法介入一起敲詐勒索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時,對濫用職權、包庇縱容犯罪的4名公安人員依法查辦。
“引導偵查取證”新機制帶來的另一個最明顯的變化是辦案質量和效率大大提高。周口市實行新機制以來,審查批捕時間由原來的平均5天縮短到現在的2天,實現了“小案不過一天、大案不過三天”;審查起訴時間也平均縮短了7天,所辦理的案件無一超期。
浦東:確定檢察人員五大職位系列。
凸現司法屬性,跳出行政管理模式
現行的以行政職級管理為主、法律職級管理為輔的模式,其弊端是顯見的。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經過調研和論證,進行了對檢察人員分類管理的改革。
根據法律監督職能、輔助執法書記員職能、行政管理職能、司法專業技術職能和執法警衛職能,他們將檢察人員分為五大職位系列:1.檢察官;2.檢察書記員;3.檢察行政人員;4.檢察專業技術人員;5.司法警察。
力度更大的舉措是,浦東新區檢察院對檢察官、書記員取消行政職級,實行法律職級管理制。他們按照檢察員和助理檢察員、主任書記員和書記員不同職位,賦予相應的法律等級。在檢察機關尚未建立獨立的工資體系之前,按法律職位、等級暫時參照執行相當于公務員行政級別的工資標準。
相應地,浦東新區檢察院還建立新的晉升機制。他們將各系列的職位劃分為高職位和普通職位兩類。檢察員職位、主任書記員職位等為高職位;助理檢察員等職位為普通職位。高職位實行職位任期職級(等級)制,經選聘程序上崗,每屆任期三年。普通職位以“年功”和年度考核結果相結合,實行考核晉升制,設定2至10年不等的考核晉升年限。同時,設定提前和延遲晉升的條件及高職位與普通職位間的流轉等規則。
對目前的改革實踐,浦東新區檢察院認為很有成效。
首先,實行法律等級管理制,有效解決了原有的由于法律等級和行政級別交織在一起、法律職務受到行政職級制約的問題,凸現了司法屬性。
其次,試行職位分類,使檢察人員專業清晰、權責分明,從體制上有效解決了“千軍萬馬擠檢察官獨木橋”的老大難問題。
還有,就是優化了隊伍的結構,建立了以執法業務為重心、較為合理的職系比例。目前,浦東新區檢察院五個職位系列的比例是:檢察官135人,占56%;檢察書記員45人,占18.7%;檢察行政人員40人,占16.6%;檢察技術人員11人,占4.6%;法警10人,占4.1%。
海淀:嘗試“一四二”審判模式。
追求公正和效率
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進行了“一四二”審判模式的探索。
所謂“一四二”審判模式,是刑事獨任審判庭的“一審多助多書”組織運行模式在海淀區法院的具體化。在“一審多助多書”模式中,獨任法官是固定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數量根據案件工作量隨時調整。目前,在海淀區法院的刑事獨任審判庭中,由一名獨任法官、四名法官助理和兩名書記員組成,這被稱為“一四二”架構。在審理過程中,獨任法官協調全部訴訟活動;四名法官助理中的兩人為庭前助理,兩人為庭后助理。四名助理和兩名書記員被分成兩個辦案組,每組各一名庭前助理、庭后助理和書記員。兩個組相互獨立,分別負責不同日期開庭的案件。
記者采訪了海淀區法院惟一的一名獨任法官王冬香。她介紹說,案件進入簡易程序后,先由她將案件分給法官助理。開庭審理前,庭前助理閱卷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的證據情況,并就案件的事實、證人證言及是否有法定、酌定情節等,制作《案件審查、量刑情節表》,在開庭前3日之內送給王冬香審核。開庭時,庭前助理負責出示證據,并協助法官完成庭審工作。
當庭宣判后3天之內,庭后助理負責起草法律文書,交給獨任法官簽發。書記員則進行后面的收尾工作,包括印刷、送達判決書,裝訂歸檔,以及判決生效后,及時將贓款贓物送達執行庭執行等工作。
海淀區法院有關人士解釋說,“一四二”審判模式的一個特點是,能夠讓法官做到居中裁判,保障案件審理過程的內部監督。在這一模式下,判決結果是由獨任法官在法庭審理后作出決定,但具體案卷是由法官助理來審查的,一般文書工作就由書記員承擔了;而法官在庭審之前基本上接觸不到當事人、辯護人以及訴訟人。
2002年,海淀區法院刑事獨任審判庭審理1614件案件,當庭宣判率99.9%,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近500件,調解成功率高達97%。20件被提出上訴,二審終審的14起案件,全都維持原判,無一被改判或發回重審。
“如果按照一審判員一書記員搭配的傳統工作模式,一年1614件簡易程序刑事案件,至少需要3名獨任審判員和3名書記員,而且月結案量要達到50件以上。而‘一四二’模式運行后,我們刑事獨任審判庭的5名成員每人都有時間看書學習了……”
思考:司法改革的嘗試要凸現其
司法屬性的本來意義。不然,就會發生偏離
周口、浦東、海淀三個地方的改革實踐曾引起法學理論界的關注。對周口的實踐,專家強調,“引導偵查取證”要強化的是檢察機關的監督作用,絕不是幫忙,更不能搞成了“合二為一”。對浦東的改革實踐,許多專家提出,司法人員管理體制的改革不是孤立的,這方面要有大的突破,必須,有其他部門配套的改革、有立法的支持。而海淀對審判模式的改革,提出了一個問題:這種模式在多大程度上能適用于其他案件?“一四二”模式的一般意義在哪里?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曾擔任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廳長。對司法改革的實踐和理論,他有著獨特的感受。
從周口、浦東、海淀三個地方的改革實踐說開去,談及整個司法改革的現狀,楊立新教授認為,幾年來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管理方式和訴訟制度上面,如擴大司法人員的職權和責任,法官職業化、主訴檢察官責任制、律師事務所改革和庭前程序的設置等。這些嘗試凸現出一點:改革是朝著民主、公正、實效的明確目標和方向發展的。
楊教授又進一步分析指出兩點:第一,改革在各地、各層面的發展是不平衡的;第二,深入到體制層面的改革將成為今后的難點和熱點。他還特別提醒:“在進行司法改革的某一方面嘗試時,一定要凸現其司法屬性的本來意義,不然,就會發生偏離,就會與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馳。”
展望篇
正在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國務院機構改革是一個亮點。在被稱為“這是改革開放以來力度最大的一次機構改革”的背景下,司法體制改革引起了“兩會”代表委員們更深層的關注。其中的許多思考顯示出他們對司法體制改革的長期思考和期盼。
整體推進:
“三步走”和“集團進軍”
十六大報告把完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四大目標之一。總的方向有了,那么,司法改革應不應該有階段性目標?司法改革分幾步走?記者采訪了多位代表和委員,他們作了如下描述——
——十五大拉開了司法改革帷幕,這是第一步。這個階段的改革偏重于一些操作性、技術性的管理方式方面,比如法院的審判方式改革,檢察機關的主訴主辦檢察官責任制等;
——第二步,以十六大召開為標志,司法改革進入體制性階段,將觸及很多深層次的改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更趨成熟和與世界經濟的進一步融入,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司法模式將淡出;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司法制度,將在正在形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得到確立。這就是第三步,時間要到2010年。
在“三步走”的進程下,許多代表委員都提出司法改革必須變“各自為戰”為“集團進軍”,整體推進司法改革。
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機關這幾年推行了主辦、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法院推行了選任獨任審判員、審判長等改革。實行很久了,但相應的待遇卻落實不了,相關補貼在財政部門沒有列出,無法做到“責權利”統一。
舉此例后,廣西壯族自治區檢察院檢察長郭永運代表歸結道:“司法體制的改革不是一家能夠辦到的,必須統籌安排。”年輕的福建省華僑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仲川代表說,不管對我國司法體制的認識如何,但公檢法各家的業務相互銜接,是一個大系統、大格局,在各部門的改革分頭推進的情況下,就有一個整體協調、統籌安排、互相關聯的問題。他透露,已有代表建議設立司法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統籌這項工作。
設立指導司法改革的專門機構來作出總體規劃和部署,協調部門改革,整體推進司法改革——記者采訪了六七個來自法院和檢察院的代表,他們都表達了這樣的相近意見。他們說:在新的一屆人大開始工作的時候,應當更加注重人大對司法改革的決策和協調,更多的司法改革措施應當由人大作出決定,或者通過立法確定,使司法機關的改革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的司法改革。那樣,我國的司法改革就會駛入健康發展的軌道,取得更好的成績。
改革著力點:
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和確保公正司法
按“三步走”的司法改革進程,許多代表委員指出:目前的司法改革進入了攻堅階段。河南省高級法院院長李道民代表分析說:“經過這么多年的實踐,改革已經開始觸及到核心和關鍵問題。”
云南省檢察院檢察長李春林代表說,司法改革一個很關鍵的任務是要解決法律規定權限的可操作性問題。“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但目前的司法程序還難以保障訴訟監督權落到實處”。
吉林大學博士生導師王維忠代表告訴記者:“法律雖然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可以抗訴,但沒有具體的操作程序,使民行檢察面臨諸如調卷難等具體困難和問題。”王維忠代表將就此提出建議。
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湖南省檢察院檢察長何素斌代表強調,這就是我們進行司法改革的著力點。
曾經提出過400余件議案和建議、連任四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山東省曲阜市紅十字會副會長姜健代表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出,獨立司法的前提是依法。現在應該抓緊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理順法院、檢察院上下級之間以及同其他相關部門的關系。他說:“對司法機關的‘垂直管理’模式應該進行論證,要探索符合我國國情、從體制上保證司法獨立的現實途徑。”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山東琴島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偉程代表也提出了司法機關實行垂直管理、人財物與地方脫鉤的改革意見。
司法改革的第二個著力點是:確保司法公正。
司法改革要有助于遏制司法腐敗。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在訴訟監督工作中一系列新工作機制的運用,對懲治司法腐敗發揮的職能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如郭永運代表所言:“十六大提出要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轉的司法體制’,隨著司法改革越來越接近這個目標,司法腐敗就越會得到有效遏制,司法公正就越會得到最充分的體現。”
誰來監督司法機關?一些代表提出,在司法改革的制度創新中,必須把司法機關外部的監督制度設計進去。楊偉程代表認為:“還應包括新聞輿論監督、社會團體和人民群眾監督等等,只有這樣,才形成了實現司法公正的完備的制度性保障。”他說,尤其是要強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各級人大代表對司法機關的工作進行監督,基于此,去年已經提請審議的《監督法》應及早出臺。《監督法》對司法改革的體制設計具有的獨特意義是不容置疑的。
經費保障體制:
有望成為體制上率先改革的突破口
在檢察機關工作近40年的貴州省檢察院原檢察長王安新代表,對西部貧困地區檢察機關經費短缺深有感觸:“1998年至2003年這5年間,貴州縣級檢察院每月人均辦公辦案經費只有600元左右。電話被停、水電被拉閘的事在很多縣級檢察院經常發生……”
經費保障關乎執法形象、關乎司法公正。同時擔任著山東省、青島市兩級政府法律顧問的楊偉程代表說:“有的地方,辦案時吃當事人的、用當事人的、花當事人的,群眾能相信你公正嗎?”
多年來,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為司法機關經費短缺而奔走呼吁。連任多屆的全國政協委員黃景鈞多次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提出對檢察機關增加經費和物質保障的提案,引起國家計委等有關部門的重視。
接受記者采訪時,河南省檢察院檢察長王尚宇代表提出了他對改革司法機關經費保障的思路:“我有兩點建議:一是,建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法院、檢察院經費預算制度,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法院、檢察院申請的經費預算項目、數額,審編獨立的經費預算,由人代會分別審議通過政府、法院、檢察院的預決算。二是,建立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貧困地區司法機關經費的制度。我國東西部經濟發展不平衡,同一省內也有貧困縣市,但國家法律必須以一個標準統一實施。因此,建立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貧困地區司法機關的制度就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位基層檢察院檢察長曾經對記者說過這樣的話:“我很多時間都在為錢發愁,人要吃飯,車要喝油……我多么希望基層檢察院的檢察長不再這么過日子呀。”他說話時那種特有的神情深深地印在記者的心里。目前,很多地方司法經費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機關的跑和要。努力實現以制度保障取代“跑”經費“要”“皇糧”,這是司法機關尤其是基層司法機關的強烈呼聲,也是他們對改革寄予的莫大期望。
如果說司法改革必將深入體制的深層,經費保障體制的率先突破應該是最現實的。一些代表委員如是說。對此,人們注意到了朱镕基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的一句話——“逐步完善政法經費保障機制,努力為政法系統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