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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據《*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2009年度*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指導,做好宣傳。各地要加強對《*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的學習、宣傳工作,要充分認識到開展*省著名商標認定工作是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擴大*商標知名度和提高*產品市場占有率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務必加強領導,積極指導企業整理著名商標認定的申報材料,切實做好服務工作。
二、自愿申請,實事求是。申請商標要符合《*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著名商標條件,并按照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申請人應提交《*省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省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行業協會對申請商標的商品在省內同行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的證明材料以及申請人所在地稅務部門出具的前3年企業納稅證明。同時,申請人要提供申請商標標識兩張(5CMX4CM)。
三、嚴格把關,認真審查。各地要依照《*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標準和認定程序》的規定,嚴格把關,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推薦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上報,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將申請材料報送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2009年6月30日和2009年12月29日有效期屆滿的*省著名商標需延續認定的一并申請,且必須符合《*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條件。
四、申請著名商標認定截止時間。各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商標的申報材料的推薦意見必須在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由設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上報省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