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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的可持續發展對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意義重大,目前我國礦業面對多年來積累
,
的老問題,也面對入世后的新問題。如何“走出去”、“引進來”,這都是當前管理
層和業內正在思考和探索的事。
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礦業法律環境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礦業投資是高風險高投入的行業,尤其是勘探業,而外商資金都是商業性的資金
來源,如果萬一探出了礦,卻無法保證勘探者取得采礦權,其對投資人的風險可想而
知。當前業內對廢除或修改這一條款已有共識
自《礦產資源法》及三個配套法規的頒布實施,以及近年來一系列礦產資源管理
規章的制訂,礦業法律法規體系基本完善,特別是近年來我國在治理整頓礦業管理秩
序、建設礦業權市場方面已取得突破性的進展。但目前制約我國礦業發展的一些問題
仍然存在,這些問題不早日解決,整個外商投資法律環境將難以有根本性的改善。以
下簡略地分析如下:
1、《礦產資源法》中“優先采礦權”條款,是外商投資礦業的最大顧慮。
礦業投資是高風險高投入的行業,尤其是勘探業,而外商資金都是商業性的資金
來源,如果萬一探出了礦,卻無法保證勘探者取得采礦權,其對投資人的風險可想而
知。當前業內對廢除或修改這一條款已有共識。筆者認為對這一條款或廢除,或從程
序和實體上保證探礦權人享有在法定期限內排他性的采礦申請權。
2、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的勘探開采問題。
《關于利用境外資金開采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的批復》以來,至今仍未廢
除。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低品位難選冶金礦資源的概念提法不科學,因為目前技術的
進步已經使難選冶低品位變為易選冶,再說,金礦在勘探之前,常常是貧富未知,出
了富礦,就不能讓外商開采,會產生多方面問題:外商前期勘探費用怎么處理?是否
有賠償的問題?是否違反wto非歧視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
筆者認為上述規定應盡快廢止,再說該規定也已在實務中被突破。另外,“外商
開采出來的黃金產品只能銷售給中國人民銀行,且要低于國際市場平均價格10%”
政策規定,也應修改。
3、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合并為“權利金”。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依據是國家擁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勘探和開采礦產者是
基于使用國有財產的關系而向國家付費,因此,礦產資源補償費是一種資源性資產收
益。而目前的資源稅征收的法律依據反映的同樣是一種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關系,而
不是“稅”作為國家憑借政治權利無償從礦產資源使用者中收取的,因此,目前資源
稅是作為國家財產性的收益征收的,混淆了國家憑借政治權利征稅與憑借財產權利收
取資產收益(費)的界限。
筆者認為資源稅應取消(資源稅現在基本上是地方稅,因為陸上礦產資源的資源
稅全部歸地方,僅海上礦產資源能收一點稅歸中央財政,而海洋礦產資源數量很少,
開采規模很小,所以資源稅幾乎無稅源可征),因此,可借鑒國際通用方式,統一征
收相當于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權利金”制度,這樣有利于使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得
到體現。
4、下調增值稅率。
目前,我國礦業并不被定位于一次產業,而實行與制造業相同的增值稅率,而礦
業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太少,所以這一稅種造成我國礦山企業稅費負擔過重,而國外除
少數國家征收增值稅外,一般不對礦產品征收增值稅。所以,對征收增值稅,外商不
是很理解。
業內人士認為,若不能改為產品稅,也可實行同中外合資石油企業相統一的稅率
(5%),以及允許礦業企業將基本建設投資固定資產購置作為進項稅額,分年抵扣
。
5、降低礦業企業所得稅基數。
我國所得稅制度基本上與世界上其他主要礦業國家的所得稅制度一致,但在對礦
業企業的應稅所得上與國際上的慣例相差較大,沒有通行的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
如允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允許礦業研究與開發費用加倍攤銷,允許在應稅所得中扣
除資源耗竭補貼等,所以實際稅額明顯偏高。降低礦業所得稅基數對于減輕國內企業
稅收負擔和吸引外資都很有必要。
另外,就外商投資礦業來說,盡管我國對其實行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但大多數
為政策性的規定,變數大。而外資大多為商業或風險資本,所以往往更看重的是各種
規定的穩定性,而不是各地區都不同的優惠政策。
6、制訂外商投資礦業用地的專門規定。
根據筆者的實務經驗,外商在投資礦業時對用地的取得及相關費用問題顧慮較大
,因為各地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盡管有國家法律原則性的規定,但具體實施中情況差
異較大。尤其是使用集體土地時,如何收費,由誰來批準,與誰簽合同,怎樣協調與
當地農民的利益關系,這些都是外商花了精力也不一定搞得清楚的問題。
考慮到加入wto后,礦業內外資逐漸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平等競爭的,因此,可
以制訂國家統一的礦業用地規定,而對外商用地作一些必要的特殊規定。
7、地質資料和信息服務的及時提供。
外商進入國內投資,地質資料的收集是一個基礎性的工作。目前,外商要求大限
度地得到已有的公益性地質資料和已放棄礦權,或按期限應公開的商業性礦產勘查資
料,但現在的問題是外商不知道從何種機構,通過什么程序得到這些資料。當前急需
制訂公益性地質資料和應公開的商業性地質資料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為外商提供必要
的可公開的地質資料信息。目前,《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都頒布,筆者
認為信息獲取方面的情況會不斷改善。
換個角度看,成立全國性的外商礦業投資報務機構和礦業權流轉市場就非常必要
了,有了這個市場和各種服務機構,地質資料的查詢和信息的獲取才有路可尋和更有
效率。
8、規范地方政府行為,保障外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近年來,國外大型勘查公司在國內的項目大多已停止或撤出,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之一就是前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管理行為不規范,這在西部邊遠地區表現得更為突
出。其表現形式有向外商攤派,提出過高要求,土地收費過高,要干股,要道路通行
費等。這些已使得外商投資國內礦業的積極性大受挫折。
礦業投資法律環境的明顯改善
全面消除外商投資礦業的一些法律障礙需要一定時間。如礦產資源法的修訂要通
過全國人大審議,一些配套法規及制度政策的修訂或廢止需要多部門協調解決,而其
進展將取決于政府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的確定
我國外商投資法律環境從去年開始已有了明顯好轉,隨著國土資源部把礦管工作
重點放到整頓資源管理秩序,著手清理法律法規,建立礦業權市場,改革地勘體制上
面后,礦業投資環境的改善已得到許多外商的贊同。
不可否認,全面消除外商投資礦業的一些法律障礙需要一定時間。如礦產資源法
的修訂要通過全國人大審議,一些配套法規及制度政策的修訂或廢止需要多部門協調
解決,而其進展將取決于本屆政府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能的確定。
當然,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有足夠的空間改善現狀,作為或不作為很大程度上
取決于基層政府的遠見和規范運作。據報道,內蒙古自治區政府近日發出通知,全面
改善礦業投資環境,鼓勵風險勘查,政府保證探礦權人享有法定的優先采礦權,允許
將勘查費用計入遞延資產,在開采階段分期攤銷,并規范政府行為等。另外,云南,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地去年吸引外資的成績也表明,礦業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除了取
決于立法的條件外,還取決于地方政府是否有切實依法規范政府行為,吸引外資從而
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實際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