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現代企業改制案件存的問題及對策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現代企業改制是指根據公司法、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改制政策,對企業產權制度進行的改造。最高人民法院于2年2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針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主要問題作出的相應規定,但該司法解釋又不局限于國有企業改制糾紛案件的適用,對非國有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造中出現的糾紛同樣可以適用或者參照適用。我庭*年審理的案件中,有2起案件與企業改制有關((*)渝四中法民二終字第9號和第38號)。在國家主導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對企業的產權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入,也暴露出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為了有助于厘清相關的法律關系,正確處理矛盾糾紛,現將有關的問題提出來,供大家研究解決。
一、企業改制案件中的突出問題
1、企業改制行為的性質
企業改制是民事法律行為還是政府行為?抑或兼而有之?這個問題需要認真分析解決。如果是民事行為,則應基于各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發生糾紛,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圍。如果是政府行為,則排除意思自治,由政府文件予以主導,即使發生糾紛,也不屬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圍。
我們認為,企業改制是對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造,改變以所有制為標準的企業劃分,依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對集體、國有企業采取由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投資入股或股份轉讓,將集體、國有企業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為。企業改制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不因政府的干預而有所改變。當然,需要注意區分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即在政府指導下進行的企業改制民事法律行為與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企業資產的行政行為。二者具有本質上的不同。前者屬于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發生的民事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疇。而因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企業資產行為,屬于行政行為。因行政行為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以民事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應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方式來解決。
2、企業的性質——集體企業與國有企業之爭
企業改制時一般是政府主導的。改制后,對于原企業及其財產的分配或處分往往產生爭議。其中,職工一方通常認為企業的性質是集體所有,故原企業的財產應經集體討論決定并由集體成員受益,例如供銷社。
企業的性質對于企業改制及其遺留問題的定性意義重大:如果是國有企業,則國家作為出資人有權對企業進行處理,職工只能依照當時的政策享受一定的補償安置,不能對企業的財產提出產權要求;如果是集體企業,則集體成員作為所有人有權對企業的財產提出產權要求。特別是在征地、占地所產生的補償安置款項上存在所有權。如(*)渝四中法民二終字第38號案,何芝培等73人認為原企業是集體企業,企業的土地產權應屬集體所有,故要求確認財政局出賣碼頭土地的合同無效。
企業的性質問題需要梳理當時的法律政策,綜合相關的文件、權屬證書予以認定。其中,企業的投資來源、資產來源、職工是否有投入、產權如何界定的等因素應當考察,注意保護和平衡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3、企業改制債務的處理
大力發展非公經濟是我國在現階段的重要經濟政策。在改制過程中,將集體、國有中小型企業出讓給私人經營是重要形式。但在出讓中,因操作的不規范導致各種問題的產生,例如資產低估、債權債務約定不明確、程序不完備等。其中,債務遺漏的情況時有發生。
關于改制后債務的承擔,我們認為:(1)企業改制不影響法人人格實質上的變化,即改制前后企業系同一法人人格的,改制前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后的企業承擔。對于“法人人格實質上的變化”的理解,不能以工商登記上已經注銷為依據。如果只是企業的資本結構、數量、投資主體和企業組織形式等發生了變化,而企業法人的民事主體并未變更,則法人人格的同一性應當認定。(2)企業通過改制將企業部分或者全部資產轉移至其他民事主體,導致法人財產減少或者滅失的,轉移出去的財產仍然是企業承擔改制前債務的責任財產范疇。(3)企業通過改制其全部權利和義務被新的民事主體概括性地繼受,故其原有債務全部由繼受方承擔。
4、企業法人財產原則的理解
企業法人財產原則是指由于企業法人的財產是企業法人成立的必備條件和企業法人對外承擔債務的一般擔保,企業法人一經成立,就具備獨立的財產,并以其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企業法人財產原則的核心。故無論企業以何種方式改制,如何約定債務承擔,只要未經債權人認可,在涉及到對被改制企業改制前債務的承擔上,均是以改制前企業法人所擁有的全部財產為其承擔債務的基礎,債權人均可根據企業法人財產的流向要求新的財產所有人對改制企業改制前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企業法人財產原則派生出企業債權債務承繼原則和企業債務隨企業財產變動原則。企業法人財產原則貫穿于整個企業改制司法解釋的制定中,體現在以多種方式改制后企業債務的承擔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