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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及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知》精神,全面推進我旗人民防空事業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人民防空有關工作知如下。
一、切實把人民防空工作擺上戰略地位。人民防空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維護國家、人民安全和繁榮經濟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實踐證明,人民防空戰時是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手段,平時是遏制戰爭的威懾力量。加強人民防空建設是打贏未來局部高科技戰爭的有效保證,也是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人民防空工作實行“平戰結合”的方針,不僅立足服務未來防空襲斗爭,還能在平時防災、減災、便民,為城市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生活服務。人防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可以有效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增強地面建筑抗震減災能力,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可持續發展。各地各部門和廣大干部群眾要站在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人防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配合人防部門共同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二、嚴格執行人防政策規定。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是戰時保障城市居民就地就近掩蔽,減少人員傷亡的重要手段。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國家規定依法同步建設防空地下室。具體規定為,新建十層以上或基礎埋置深度大于3米以上(含3米)的九層以下的民用建筑,應建“滿堂紅”(即與地面建筑首層相等的面積)防空地下室。確因地質、施工條件限制不能就地修建的,由建設單位提出易地建設申請,經人防部門批準,按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的造價繳納人防易地建設費,由人防部門統一安排異地建設工程。其他民用建筑按一次下達的規劃設計任務地面所建總建筑面積的2%,由建設單位統一規劃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建設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應建未建按地面建筑總面積繳納異地建設費。
三、嚴把人防審批程序管理。繼續執行人防審批前置制度。凡符合建設人防工程條件的民用建筑,必須建設標準的防空地下室,其設計圖紙由人防辦統一審核把關。不具備建設防空地下室條件的民用建筑,在開工前必須一次性繳納異地建設費。對沒有人防部門出具的工程設計審核手續或繳費證明的項目,發改部門不得立項,國土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住建部門不予發放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開工建設許可手續。
四、依法加大防空地下室建設和人防費的清查力度。結合落實全市人防工作執法檢查,對我旗防空地下室建設和人防費征繳情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凡在年年底前竣工和在建的民用建筑項目,未辦理人防審批手續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到旗人防部門補辦審批手續,原建設項目享受優惠政策可繼續享受;對逾期不予辦理的,取消其享受的優惠政策,收費標準將按現行政策執行。對已辦理人防審批手續,但拖欠人防異地建設費的,必須在2012年3月1日前到旗人防辦一次性補齊,逾期的將按照新的年度繳費政策執行。已與人防部門簽訂建設防空地下室協議,但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的,一律按政策法規先予繳納人防異地建設費,待工程完畢后,人防費予以退還。
五、實行工程交付使用人防審驗制度。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市商品住宅小區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政辦號)中“國土、住建、環保、消防、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統一把關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相關管理工作”之規定,在文件下發之日起,今后所有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必須經過人防部門審驗,住建部門要在《城市工程竣工驗收審查表》中增加“人防部門審查意見”欄目。人防主管部門將依法對防空地下室建設工程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合格或繳清人防異地建設費的,為其發放《防空地下室結建備案證》。對未取得《人民防空建設許可證》和《防空地下室結建備案證》的建設項目,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對整個項目進行備案,房管部門不得辦理地面建筑產權登記手續。否則,將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進一步加強人防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配合人防部門,大力開展“六位一體”宣傳教育,過上人防教育課、舉辦國防形勢報告會、組織宣傳咨詢活動等多種行之有效的宣傳方式,加強人防工作的宣傳,使各級領導干部及廣大人民群眾了解掌握人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全面理解“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方針的重大意義,增強全社會的人防意識,努力營造全民參與、支持、配合人防工作的社會氛圍,促進全旗人防工作更好更快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