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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縣勞動用工管理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有了明顯的改善,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極大的保障,但今年以來,由于個別用人單位因層層轉包、分包,用工主體不明確,相互推諉責任,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群體上訪,嚴重影響了我縣招商引資環境。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各類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我縣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對于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且發生勞動用工行為的用工單位,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相關規定,嚴肅查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區分情況,對于符合辦理營業執照的應及時督促辦理,依法注冊,使其做到合法經營;對于不具備辦理營業執照的用工單位,依法予以取締。
嚴禁各級各類用人單位雇用童工。勞動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大對用人單位的監管力度,切實保護兒童的合法權利。對于無營業執照的非法用工主體要進一步規范,加大查處力度。
二、加強監督管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各級各類用人單位必須規范用工行為,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用工備案手續,并為勞動者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特別是工傷保險,做到雙方責、權、利明確,避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監察力度,通過定期、不定期、日常監察和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法,及時發現隱患,及時處理,預防發生拖欠工資等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穩定勞動關系,維護社會穩定。
三、規范管理,嚴禁層層分包、轉包
(一)國土、安檢、公安、勞動行政部門和企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礦山企業的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相關法律,嚴禁采礦權人將采礦權、探礦權以承包的形式出讓與第三人,相關部門要通力協作,各司其職,一旦發現及時糾正和查處。
對于礦山企業將采礦權、探礦權以承包的形式轉讓與第三人甚至層層轉包,造成拖欠工資的要直接追究采礦權、探礦權所有人的責任,同時要求其停產整頓,采礦權、探礦權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親自到現場處理。對于因拖欠工資而引發群體上方甚至越級上訪事件的,有關單位法定代表人應及時妥善解決,否則,人民法院會同相關部門拍賣其資產,直至拍賣采礦權、探礦權,用于解決拖欠的工資。
(二)對于建筑施工單位,勞動行政部門要遵照《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勞動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精神嚴格管理。嚴禁建筑承包企業將工程分包、轉包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如若發生拖欠工資行為,則發包方與承包方都要承擔責任,首先由發包方墊付拖欠的工資。對于不具備建筑資質的承包單位掛靠其他公司的,如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所掛靠的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要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在工程峻工驗收前,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對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向社會公示一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通知勞動行政部門和建筑安全監督機構共同查驗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發現(舉報投訴)有拖欠或克扣工資現象,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竣工備案和辦理產權登記,否則,由違方按規定追討拖欠或克扣的工資。對于因拖欠工資而引發的群體上訪甚至越級上訪事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并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必要時,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對于其它企業因分包、轉包而引起的拖欠工資問題,依照上述辦法執行。
四、各用人單位要進一步規范勞動用工行為,必須按月足額將工資直接發放到勞動者手中,不允許把工資發放給“包工頭”,如發生拖欠,將直接由拖欠工資的法人和法定代表人負責。
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公示并對有關企業提出預警,要充分發揮鄉勞動保障所作用,將工資支付工作延伸到基層。在處理拖欠工資過程中,一定要監督或親自將工資發放到每個勞動者手中,防止追討回的工資被“包工頭”領走,造成新的拖欠。
五、對于惡意討薪,聚眾滋事,沖擊國家機關,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經勸阻說服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打擊。
六、各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通力合作,各負其責,防止發生因拖欠工資等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構建良好的社會環境和投資環境。因管理不力或工作疏忽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將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