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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實施發展質量提升戰略,深入開展樹強扶優,加強企業梯隊建設,不斷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積極創建和諧企業,推進我區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區委、區政府有關文件精神,決定繼續在我區工業企業中開展“區工業企業50強”(“五十強”)和“區成長型工業企業50佳”(“五十佳”)的“雙五十工程”評選活動。
一、參評條件
參評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在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不含當年新增企業)。
1.獨立核算工業企業;
2.集團公司或關聯企業(僅包括全資及絕對或相對控股的工業企業及生產性服務企業)。集團公司允許以集團內上市或擬上市的股份公司名義申報。
(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符合本區工業投資導向目錄。
(三)參評“五十強”的企業,上年度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不低于2億元,原則上增幅達到5%以上,實繳稅金不低于300萬元。參評“五十佳”的企業,上年度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不低于5000萬元,原則上增幅不低于全區規上企業平均增幅,實繳稅金不低于180萬元(新興產業企業不低于120萬元)。
二、評選指標
(一)規模性指標: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及增幅。
(二)盈利性指標:工業利潤及增幅。
(三)社會回報指標:實繳稅金(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銷售稅金及附加、消費稅、城建稅、水利建設基金、教育附加費)及增幅、慈善實際捐款。
(四)可持續發展指標:工業投入、研發投入。
(五)約束性指標:節能降耗、環境保護、勞動用工、安全生產、土地利用、依法納稅、誠信經營。
三、評選辦法
(一)“五十強”評選辦法:
以參評企業2011年度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及增幅、工業利潤及增幅、實繳稅金(含慈善捐款)及增幅、工業投入、研發投入等8項指標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項指標的權數2、1、2、1、2、1、2、1后的相加總數按從小到大取前50名(分數相同,按銷售收入排列)。
(二)“五十佳”評選辦法:
以參評企業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的近三年增幅(初始年度銷售收入低于3000萬元的以3000萬元計)和2011年度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及增幅、工業利潤及增幅、實繳稅金(含慈善捐款)及增幅、工業投入、研發投入等9項指標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項指標的權數2、1、2、1、2、1、2、2、1后的相加總數按從小到大取前50名(分數相同,按銷售收入排列)。
四、“大力神鼎”及“大力鼎”獎評選辦法
(一)評選范圍:在當年評選出的“雙五十工程”企業中產生。
(二)基本條件:“大力神鼎”參評企業要求當年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超過30億元,原則上增幅達到10%以上,實繳稅金2億元以上且正增長,并盈利;“大力鼎”參評企業要求當年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5億元以上,原則上增幅達到10%以上,實繳稅金3000萬元以上且正增長,并盈利。
(三)評選指標體系:企業規模及發展速度、盈利情況、社會貢獻、工業投入等作為主體考核指標。
(四)評選方法:以參評企業當年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及增幅、工業利潤及增幅、實繳稅金及增幅、工業投入等7項指標的排位名次乘以各項指標的權數后的相加總數按從小到大排序(分數相同,按銷售收入排列)。符合條件的企業,“大力神鼎”評選前三名、“大力鼎”企業評選前十名。
五、否定指標
評選當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參評及獎勵資格。
(一)發生重大環保事件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生產事故的;
(三)發生重大勞動用工管理事件或勞動用工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
(四)存在兩年以上閑置土地的;
(五)未完成節能降耗指標的;
(六)存在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評選程序
(一)公開評選條件,企業自愿申報,由所屬鎮鄉(街道、園區、中心)匯總初審后,報“雙五十工程”辦公室。
(二)“雙五十工程”辦公室將申報資料及數據遞交各職能部門審核確認。
(三)“雙五十工程”辦公室按照評選辦法遴選出初步入圍名單。
(四)入圍名單經相關職能部門審核和公示后,報區政府確認,并在區級(含區級)以上媒體公布。
七、獎勵政策
(一)入圍獎
當年列入“五十強”、“五十佳”的企業每家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二)“工業標桿企業”單項獎
基本條件:當年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的增幅原則上不低于全區規上企業平均增幅,實繳稅金300萬元以上且正增長的盈利企業可參與評獎。
“社會貢獻突出獎”:根據企業當年實繳稅金取前十位,每家獎勵20萬元。
“工業投入標兵獎”:根據企業當年工業投入取前十位,每家獎勵20萬元。
“節能降耗優勝獎”:根據企業當年萬元工業增加值(現價增加值)能耗降低率取前十位,每家獎勵20萬元。
“成長之星獎”:根據企業近三年和當年工業銷售收入和生產性服務業營業收入總計的增幅、近三年和當年計稅銷售收入增幅等4項指標的排位名次乘以相應指標的權數1、2、1、2(近三年增幅指標為1、當年增幅指標為2)后相加總數按從小到大取前十位,每家獎勵20萬元。
(三)“大力神鼎”及“大力鼎”獎:“大力神鼎”獲獎企業獎勵100萬元,“大力鼎”獲獎企業獎勵50萬元。
(四)上述三大獎項不可兼得,工業標桿企業單項獎之間可以兼得(最多獎勵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