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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確保全縣防汛抗災工作的正常開展,經縣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保障鄉鎮水管站工作人員基本待遇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經費來源。
從共同生產費每畝8元(其中水利事業費4元/畝,堤垸維護費4元/畝)中按照每畝5元(水利事業費)的標準單列,由鄉鎮劃撥給水管站,保障水管站職工工資發放和基本運轉。
二、嚴格資金管理。
一是把落實水管站經費工作納入年終目標管理考核內容,對不按標準足額撥付工資經費的鄉鎮,啟動有錯與無為問責辦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實行一票否決。二是在鄉鎮財政所建立工資專戶,由財政部門監督,按每畝5元的標準,將經費劃撥到工資專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則,要追究縣鄉兩級財政部門的責任。三是建立扣撥制度,鄉鎮經費撥付不到位的,由財政部門從鄉鎮轉移支付資金中扣繳;各鄉鎮和縣水利局要進一步加強對水管站的財務管理,確保其正常運轉。
三、合理確定工資標準。
一是根據上級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精神,打破現行檔案工資框架,科學制定鄉鎮水管站工作人員新的工資標準。各鄉鎮水管站要建立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參照新工資標準發放工資。二是對確有困難、經費不能滿足需要的極個別鄉鎮水管站,通過測算后,縣財政予以適當補貼。三是鄉鎮水管站要通過自籌、多種經營和爭項爭資等途徑盡可能彌補工作經費的不足。
四、抓好穩定工作。
各鄉鎮是做好鄉鎮水管站人員思想穩定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明確水管站外出人員按時到崗到位,不能按時到位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縣水利局要配合做好鄉鎮水管站人員思想政治工作,確保水管站人員思想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