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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城市品位,營造良好的市容市貌,消除道路交通和消防安全隱患,規范中心城區木竹交易場所管理,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號)、《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號)等法律法規,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五創”提質工作的統一部署,現就集中整治中心城區木竹交易場所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木竹經營戶出店占道經營。
嚴禁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儲存經營竹木,搭筑堆放竹木的構筑物、蔭雨棚等設施。
違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理、拆除,并可處罰款。
二、木竹經營戶必須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木竹經營、加工許可證》等證照經營。
對無證經營者,一律由工商行政管理或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行為。
三、鼓勵木竹經營戶出城經營。
在本通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將竹木搬遷出中心城區的給予適當勞務費補助。
四、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區林業生態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國土資源分局、環保分局、消防大隊及相關鎮(辦)等單位將聯合開展木竹交易場所集中整治行動。
對在整治行動中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情節較輕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