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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長江沿線船舶、沙(卵)石場及碼頭經營者的地方稅收征收管理,堵塞稅收管理漏洞,優化納稅環境,經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我區范圍內長江沿線經營船舶、沙(卵)石場及碼頭的單位和個人開展稅收專項清理整治。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對象
(一)區長江沿線所有從事營運的船舶;
(二)區長江沿線所有從事經營的沙(卵)石場;
(三)區長江沿線所有從事經營的碼頭(含水上加油站);
(四)區支付區境外長江沿線營運船舶營運費的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清理整治內容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點是年以來的地方各稅繳納情況。如有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稅務登記及發票管理情況
稅務部門對上述專項清理整治對象進行逐戶清理,檢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是否申報納稅,是否按規定領購、填開和使用發票。
(二)地方各稅繳納情況
1、營業稅及附加
①檢查各類清理對象是否存在隱瞞應稅收入,是否申報繳納營業稅。
②檢查各類清理對象是否掛靠企事業單位實質上個人經營,從而逃避繳納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以公司經營形式的清理對象)
①檢查應稅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重點是主營業務收入和附營業務收入是否全部按規定入賬,對外投資收益,營業外凈收入是否足額申報納稅。
②檢查稅前扣除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
③是否足額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3、個人所得稅
①檢查個人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船舶、沙(卵)石場、碼頭是否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或是否按收入附征2%的個人所得稅)。
②檢查各類清理對象對所屬員工應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特別是對船員、高級技師的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情況。
③檢查各類清理對象的合伙人、股東的分紅是否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④承包承租經營戶是否足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4、車船稅
重點清理各類船舶是否按標準足額繳納車船稅。
5、是否依法申報繳納其他地方各稅。
三、清理整治期限
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從年9月26日開始到11月10日結束。
四、法律責任
清理整治對象(含單位和個人)應在年9月30日前,嚴格按照地稅部門的要求,如實申報繳納年1月1日以來取得的各項收入實現的地方各稅。凡納稅人在自查申報期間主動向稅務機關補報繳納稅款的,可以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如果納稅人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自查申報繳納稅款,或者經群眾舉報,稅務機關初步確定有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由區地稅局立案查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繳或少繳稅款,或者違法抗稅不申報繳納稅款,構成犯罪的,稅務部門將按規定移送公安分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