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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以〔〕政國土字第400號文件批準縣國土資源局征收集體土地0.6094公頃,用于縣管道天然氣輸配工程城市門站加氣站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縣管道天然氣輸配工程城市門站加氣站
二、征收土地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鎮S205西側,東抵S205公路,南抵水田,西抵水田,北抵待征道路,具體界址以審批紅線為準。
三、征收土地權屬及面積:共需征收鎮麻園壩村、回回村集體土地0.6094公頃。其中麻園壩村0.0790公頃均為水田,回回村0.5304公頃(水田0.4989公頃、水塘0.0315公頃)。
四、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水田36.45萬元/公頃、水域27.54萬元/公頃。
(二)青苗或成魚、魚苗補償費標準為1.125萬元/公頃。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含房屋、樹木等)的補償按常政發〔〕2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五、土地補償費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到的剩余農業人口采取發放安置補助費自謀職業或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調整承包土地的辦法給予安置,土地調整由鎮麻園壩村委會、回回村委會負責。
六、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本通告之日起7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縣國土資源局征地拆遷事務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將被視為放棄應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