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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素質,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省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規定,現將在全縣范圍內啟用新版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證件(以下簡稱兩證)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如公安、稅務等),全縣范圍內從事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裁決、行政調解、行政檢查等各類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的人員,經培訓合格后,自年8月1日起依法啟用由省人民政府統一印制的新版兩證,此前領取的兩證,一律繳銷作廢。
二、凡在本縣境內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和行政執法監督活動的人員,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以及本通告的規定持證上崗、亮證執法。
三、全縣各類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相關證件表明身份,并嚴格按照行政執法證件載明的執法類別依法履行職責,否則行政管理相對人有權拒絕,并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縣監察部門、縣政府法制機構或者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舉報。
四、嚴禁沒有取得執法資格的人員無證執法,嚴禁聘請臨時人員執法,嚴禁轉借、偽造、騙取、涂改、非法印制兩證,嚴禁利用兩證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五、兩證每五年換發一次。行政執法人員因調動、辭職、辭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收回證件,并送交發證機構予以注銷。證件遺失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發證機構報告,發證機構應當補發新證,并根據實際情況注銷原證或者在一定范圍內公告。證件污損、殘缺不能辨認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及時換領新證。
六、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加強對兩證的執法監督,定期不定期地檢查持證上崗和亮證執法情況。凡發現違反省人民政府令第61號規定的執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并按法定權限、程序,確認其執法行為無效;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