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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提高我縣行政機關發文辦理質量和效率,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號)、《省行政程序規定》和《漢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漢政發號)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加強發文辦理及印章管理等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規范性文件的辦理
制定規范性文件或具有規范性文件屬性的文件,依照以下八個環節辦理:
(一)擬稿。凡以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辦名義發文的(以下簡稱縣政府公文),由主辦單位起草,主辦人員為主辦單位的辦公室主任或法制股長,主辦單位將文件初稿送縣政府辦機要室(以下簡稱機要室)初審時,一并報送制定該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詳見漢政辦函號),并附上起草所依據的政策法規文件、資料以及領導批示等。
(二)初審。機要室對主辦單位報送的文件初稿進行初審。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上級是否有相關精神;
2.縣委、縣政府是否有相關要求;
3.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是否有明確意見;
4.外地是否有相關做法和經驗;
5.實際工作中是否有迫切需要;
6.與轉變政府職能是否相矛盾;
7.語言文字或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根據以上初審條件,確定是否進入辦文程序。
(三)會簽。確定進入辦文程序后,文件初稿內容涉及幾個單位的,由機要室簽署會簽意見后,主辦單位送有關單位會簽。會簽文稿必須由會簽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明確意見,“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應寫明理由。凡需會簽而未會簽的文稿,機要室不予受理。
(四)合法性審查。文件初審、會簽后提交縣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1.是否超越法定權限;
2.是否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
3.是否適當;
4.是否違背法定制定程序。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是否經過調查研究、專家論證、公眾參與、集體研究等;文件內容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是否舉行了聽證。縣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合格的,退回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根據縣法制辦的意見修改、完善。
(五)核稿及送簽程序。根據部門會商、法制辦合法性審查的意見,機要室認真審核把關作進一步修改,經縣政府辦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報縣政府領導審簽。縣政府公文由縣政府辦分管負責人或機要室工作人員和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送縣政府領導審批簽發。未經機要室統一審核的文稿,不得超越辦文程序先送領導簽發。對不按程序呈送的文稿有關領導應不予簽發。代擬文稿在審簽過程中,機要室和縣政府辦分管負責人要關注前后審簽意見,對前后審簽意見不一致的,在協調一致之前領導應不予簽發。
(六)簽發。縣政府公文由縣長、副縣長或縣政府辦主任按照《漢壽縣政府工作規則》規定職責權限審核簽發。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分管工作和全局性、綜合性及重大方針政策方面的,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簽發;一般工作性文件由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主任簽發。領導審簽文件應簽署明確意見“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應寫明理由。辦文過程中,必須給領導留足決策和簽批時間。因故不能及時審簽,而文件時間要求比較急的,經請示領導同意可進入后一審簽程序,事后再補簽。除內容較單一的請示性公文或會議通知外,所有文件的審核、簽批過程原則上實行封閉運行。
(七)編號、登記與印制。縣政府公文堅持“誰主辦、誰校對”的原則,由主辦人員負責校對,并實行簽字制度。機要室在終校清樣上復核后,進行統一登記,編好發文字號,然后交縣法制辦編制登記號。縣政府公文用印時機要室要認真對印制及裝訂質量進行審查。縣政府公文一律在縣政府辦文印中心印制。
(八)公布。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結果的文件以及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文件,要及時在縣政府網站和《漢壽縣人民政府公報》上予以公布。
二、關于會議紀要的辦理。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政府值班室擬稿,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辦單位擬稿,如紀要內容涉及到多個部門,要提交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機要室在提交縣法制辦審查后,再進入縣政府領導審簽程序。會議紀要由分管副縣長審簽、縣長簽發。受縣長、副縣長委托召開會議的會議紀要仍由副縣長審簽、縣長簽發。
三、關于責任狀的辦理。責任狀參照規范性文件辦理,必須是涉及全局性、綜合性的重大事項才能辦理責任狀,機要室要嚴格控制數量和質量,對不按程序呈送的責任狀縣政府領導應不予簽發。責任狀由副縣長和縣政府辦主任審簽、縣長簽發。
四、關于請示性公文的辦理。凡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報送上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請示性公文(以下簡稱請示)應考慮全縣的整體部署和縣政府形象,必須是涉及全縣大局或涉及到幾個鄉鎮(區)的大項目、大工程,村級項目不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上報。請示要嚴格控制上報數量,確保在上級政府及其部門不出現“小工程”、“小項目”、“小經費”請示滿天飛的情況。的確需要辦理的請示由主辦單位擬出初稿,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送機要室嚴格審核把關,再報相關領導簽發。如文件內容涉及到多個部門的,要提交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后,再進入領導審簽程序。嚴禁借用請示套取國家經費挪用,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繼續實行規范性文件擬制計劃申報制度。縣直各單位凡要求以縣政府名義下發規范性文件的必須積極作好準備,在每年3月底前向縣法制辦上報當年擬制計劃。凡上級檢查驗收、“達標”、“政策性貸款”等活動必須出具的文件,相關單位要擬制計劃一并上報。堅決杜絕為“達標”、“迎檢”補制公文以及破壞公文辦理程序做假公文。確保縣政府公文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合法性。縣法制辦收到擬制計劃后,要認真審核、確定計劃,并予以及時公布。公文列入擬制計劃后,主辦單位要積極主動做好各項辦理工作,機要室和縣法制辦要加強督促。
六、嚴格印章使用管理。縣人民政府及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由機要室專人管理,印章的保管、傳遞與機密文件同等對待,確保安全無誤。正式文件的用印按發文程序審批。臨時事項用印執行以下規定:
(一)使用縣政府印章,須經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簽署意見;
(二)使用縣長專用章,須經縣長簽署意見;
(三)縣政府簽定的合同、協議以及出具的承諾等須使用縣政府印章的,必須經縣長同意;
(四)使用縣政府辦印章,須經縣政府辦主任或縣政府辦主任委托分管機要的副主任簽署意見;
(五)嚴禁在下級越級上報的公文上蓋“過路章”;
(六)嚴禁在空白憑證和空白介紹信上蓋章;
(七)公章一般在機要室使用,特殊情況外出使用必須由機要室人員管理。
七、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實行。各鄉鎮(區)、縣直各單位要認真學習、貫徹,要根據《通知》精神,完善本單位公文處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