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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黨支部、村委會、鎮屬(辦)單位:
為規范全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2009年下半年我鎮成立了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公共資源交易站,具體負責鎮、村各類公共資源交易的組織、協調、管理工作。近兩年來,絕大多數行政村、鎮屬(辦)單位能大力支持、積極配合,自覺執行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進必進的原則,但仍有少數行政村未按規定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為進一步規范我鎮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經鎮黨委、政府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的現實需要,也是建立健全公開、公平、公正的公共交易機制的必然要求。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既有利于維護公共資源利益,降低工程建設成本,促進資產保值增值;也有利于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促進干部健康成長;還有利于消除群眾對基層組織、干部的誤解,融洽黨群、干群關系。
二、進一步明晰進場范圍。根據上級有關規定,鎮、村利用財政、集體資金在本區域內投資的小額工程建設項目、集體資產、公共設施、公共服務、公共資源的對外公開招標、采購、出租、出(轉)讓等公共資源交易,沒有進入縣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的,都必須進入鎮公共資源交易站進行交易。具體進場范圍田黨發[2009]34號文件已經明確,主要包括:單項合同預算價在30萬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如道路建設、危橋改造、村級組織活動場所建設、小型水利工程;村級公共資源租賃、出(轉)讓項目,如村集體土地、房屋、森林、山塘、水庫、果園的承包經營;每宗評估核準價10萬元以上的集體資產處置,如村委會舊辦公樓的處置;村委會單項或批量金額1000元以上的物資或公共服務采購。
三、進一步嚴肅工作要求。各行政村、鎮屬(辦)單位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必須堅持應進必進的原則,在鎮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自覺接受鎮公共資源交易站的指導管理,未能批準,不得自行開展對外招標、招租、出讓、拍賣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未按要求進入鎮公共資源交易站進行招投標的項目,鎮里將在項目報批資金撥付等環節予以鉗制,并視情節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公共資源交易所涉有關職能單位要加強部門配合,按照府辦發[]8號文件的職責分工認真履職。鎮紀委、鎮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本鎮范圍內實施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有關違規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