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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招標行為,提高招標機構的服務水平和工作質量,促進招標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是指招標機構受招標人的委托,代表招標人實施從招標申請到定標合同簽訂的招標活動全過程。
第三條縣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公管辦”,設在縣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負責本縣范圍內建設工程(含市政、房建、交通、水利等項目,下同)招標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行政區域范圍內招標實行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向社會公開選擇適當數量的入圍招標機構。招標機構取得入圍資格后方可在縣內從事招標活動。招標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文件規定的,清出縣招標市場。
第五條凡在縣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政府投資占主導或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要委托招標的,必須經縣政府采購辦審批后,從入圍機構中選擇具體的招標機構。
第六條取得縣招標市場入圍資格的機構應當將從事縣工程的工作人員名單、相應人員的職稱證書、執業注冊證書及本單位人員的證明材料(主要指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報縣公管辦備案。
第七條凡在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從事的招標活動應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內進行。
第八條工程招標機構受招標人的委托,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項:
(一)向行業招標辦提出招標核準;
(二)擬訂招標方案、編制招標公告報行業招標辦核準后,送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三)編制招標文件;
(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和答疑;
(五)組織開標、評標和定標,協助發出《中標通知書》;
(六)編制和提交招投標書面情況報告;
(七)協助工程合同的簽訂并負責辦理備案等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工程招標機構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關于招標人的管理規定;
(二)依據委托合同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對事項內應當保密的內容保守秘密;
(三)向招標人提交報告;
(四)接受招投標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五)遵守與招標有關的管理制度;
(六)依法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招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省、市的相關政策,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嚴格遵照開評標程序收取投標書、抽取評委、組織開標和評標。
第十一條招標機構應當參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合同示范文本》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招標機構應派出與工程建設投資規模相匹配數量(不少于3人)的專職人員承辦,其中一人必須是該機構注冊的造價工程師。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掛牌上崗。
第十三條招標機構在招標公告時應到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辦理進場交易手續,并提供項目建設立項批準文件、經財政部門審核的工程造價表、招標資格審查備案表、招標合同、情況告知書、負責該項工程招標的專職人員名單并明確具體分工,向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申請場地、確定開標時間、領取專職人員上崗牌。
第十四條招標機構應當認真、及時編制招標文件,并在開始發出招標文件3日前,將招標文件報行業招標辦審核通過,并送縣公管辦備案。
第十五條招標機構出售制作的招標文件不得以盈利為目的,不得突破縣招標機構出售招標文件收費標準。嚴格執行縣招標費標準,招標費不得列入工程預算,由縣財政以國庫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給具體的招標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機構應當在開標前準備評標過程中所需要的各種表格,落實相關人員簽字(蓋章)手續,完整地保存招投標過程中所有的記錄、資料和文件,按照規定目錄進行復制存檔。
第十七條開標結束后,招標機構應當認真編制工程的評標報告,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3日內,向縣公管辦提交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招標機構在從事工程招標時,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縣監察局和縣公管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縣財政局、行業招標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評標委員會、招標人為考核單位,負責對招標機構的工作進行日常跟蹤考評。
第二十條日常考核實行單項工程評分制度,100分為滿分,由各考核單位根據各自的考核內容進行評分。
單項建設工程項目考核未達到80分的,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入圍資格;未達到90分的,第一次給予批評,第二次給予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入圍資格。
各考核單位須在招標機構完成與其對應的考核內容工作后5天內,在《縣建設工程招標機構日常考核評分表》上進行評分、蓋章。評分完畢,各自將評分表送縣公管辦,由縣公管辦對各考核單位的評分進行匯總、統分。統分結果報縣監察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招標機構發生以下行為的,視為不良記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外,取消其一至三年縣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市場準入資格,并在縣人民政府網、贛州公共資源交易網和贛州市政府采購網上予以公示。
(一)擅自將承接的招標業務轉讓他人的;
(二)為投標人提供其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服務的;
(三)隱瞞或者歪曲投標真實情況,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四)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五)編制的招標文件、標底或者工程控制價格嚴重失實的;
(六)招標工作失誤,嚴重影響其招標項目的公平競爭或招標評標工作順利進行的;
(七)不按法定招標程序和規定開展招標業務的;
(八)違反縣有關招標收費規定的;
(九)超越資格從事招標業務的;
(十)在招標活動中,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