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建房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實施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個人建房用地審批管理,優化城鄉建設用地發展環境,規范全縣個人建房用地行為和土地交易秩序,有效遏制土地違法行為,保障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7·3”洪災主城區災后住房重建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府發[2009]14號)、《關于治理打擊非法買賣土地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等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辦理對象
1、全縣“7·3”洪災災后重建安置點建房戶(全倒戶、部分倒房戶、D級危房戶)和開發聯建戶;
2、贛韶鐵路(段)、贛韶高速公路(段)、西氣東輸二線和縣工業園等國家、省、市、縣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征遷安置點建房戶;
3、各鄉鎮規劃區范圍內其它未辦理用地審批的個人建房戶。
二、辦理原則
1、個人建房用地必須符合相應的城市、村鎮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2、嚴格執行“一戶一宅”規定,必須提供相關證明;
3、不得超標準審批用地,農村村民每戶占用耕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宅基地和空閑地不得超過180平方米,荒山、荒坡不得超過240平方米,主城區不得超過90平方米;
4、建房宗地有糾紛的,糾紛調處雙方無異議后方可辦理;
5、年1月31前已建房屋。
三、集中辦理時限
集中辦理建房用地手續時間為年3月1日至年5月31日。
四、辦理程序
(一)個人建房用地按以下程序審批:
1、資格審查: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事項進行資格審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下的;
(2)已列入規劃改造范圍內或征地拆遷已統一安置的;
(3)農村村民轉讓、贈與、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或房屋改作其他用途后,再申請建房的。
2、資料審查:必須對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認真審查,嚴格把關。
(1)應先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手續;
(2)屬于征地拆遷安置的應當提供征地拆遷補償協議或拆遷辦的證明;
(3)屬于7·3洪災安置戶的,應當提供鄉鎮災后重建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的證明。
3、申請審批:建房人提交建房用地申請報告,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查驗、復印件存檔,經村民委員會審核出具意見后報鄉鎮國土所。
4、經初審符合申請審批的建房,應當將申請建房人的基本信息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放建房用地審批表;
5、申請建房人將填寫的個人建房審批表報村(居)委會討論并簽署意見后交回鄉鎮國土所;
6、鄉鎮國土所工作人員應及時到建房地點,核定四至界址并在審批表中如實填寫建房宗地相鄰界址,繪制建房宗地圖,由相鄰界址人簽署意見后填寫勘查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7、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對建房用地申請進行審核,按批次上報縣國土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未經批準擅自建房的,由縣國土局按程序對違法用地行為進行嚴厲查處。對符合規劃的經立案查處后可補辦用地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的,應當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復土地原貌。
(三)農村村民超標準用地已建房屋的,依法查處。符合規劃的,超出部分按規定處理,并提交退還具結保證書,辦理臨時用地手續;一戶多宅的,簽訂退還協議,方可辦理新建房屋用地審批手續。
(四)屬“7·3”洪災開發聯建的,由開發聯建(聯合體)持縣政府批準開發聯建的相關文件,按照《縣“7·3”特大洪災主城區災后住房開發聯建實施細則》(府辦發[2009]29號)要求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出售部分按城區土地基準地價繳納土地出讓金。
(五)“7·3”洪災全倒戶改建住宅的,屬在原址改建并未超原批準用地范圍的,可按原審批的用地性質和用途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如原用地性質為國有劃撥用地,經建房人申請可按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出讓手續。
(六)對各鄉鎮規劃區內農民(居民)建房審批,屬本村成員的村民建房,可直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審批手續,或根據建房人申請按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屬居民自建的補交土地出讓金,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圩鎮規劃區外的異地村民已建房的,經村民三分二以上代表同意按規定處理后,辦理集體土地審批手續。
(七)城鎮居民購買集體土地已建房的,依法查處。符合規劃的,按規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建筑后,由建房戶提出申請,按基準地價的價格繳交罰沒收入,收取交易相關稅費,辦理國有土地出讓手續;違反規劃的依法予以拆除。
(八)個人購買縣城規劃區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按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建成房屋用于出售的,按規定處理后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