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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彰和獎勵每學年為我縣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取得優異成績的校長、教職員工以及取得突出成績的中小學生,鼓勵廣大教職員工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激勵廣大學生努力學習、立志成才,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資金來源。由縣政府每年撥款壹拾萬元,作為縣教育獎勵資金,用于獎勵優秀校長、優秀教職員工和優秀學生。
第二條獎勵對象類別、名額及標準。
(一)優秀校長、優秀教育工作者5名,每人獎勵2000元。
(二)縣教育局組織評選的“十大師德標兵”10名,“十大愛生模范”10名,“十大教學能手”10名,每人獎勵1000元。
(三)“三好”學生10名(中學5名、小學5名),優秀學生干部10名(中學5名、小學5名),學習標兵10名(根據競賽成績確定),每人獎勵500元。
(四)在中招考試中總分(裸分)進入全縣前十名且在本縣高中就讀的學生,第1-5名每人獎勵6000元,第6-10名每人獎勵3000元。
第三條評選的辦法。
(一)優秀校長、優秀教育工作者、“十大師德標兵”、“十大教學能手”和“十大愛生模范”的評選條件和評選辦法,由縣教育局另行制定。
(二)“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由各鄉鎮中心小學、中學、縣直學校和九年制學校根據縣教育局下達的名額,在校級“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干部的基礎上產生,并把先進事跡材料上報縣教育局參評。
(三)在中招考試中總分(裸分)進入全縣前十名的學生以市中招辦下發的成績統計表為準。
(四)同一類別同一類型評優(獲獎)以最高等次計獎,不重復計算。
第四條表彰和獎勵。
教育獎勵每年評選一次,在縣委、縣政府召開的表彰獎勵大會上,為受表彰的校長、教師和學生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五條其它。
(一)優秀校長、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優秀教師的先進事跡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和聘任的主要依據之一,并通過適當的形式予以宣傳,同時在組織參觀、學習和考察活動時予以優先安排。
(二)在全縣廣泛宣傳“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學習標兵和在中招考試中總分進入全縣前十名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