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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委《關于推行“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全覆蓋常態化的實施意見》(區發號)和區紀委《關于加強“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全覆蓋常態化工作督查的通知》(區紀字號)文件精神以及街道《關于推進“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全覆蓋常態化的實施方案》(東黨號)文件的要求,決定對全街道“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全覆蓋常態化工作進行督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成立街道“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督查組
街道“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督查組將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專項督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事前不通知,通過實地察看、查閱資料、明察暗訪、回訪群眾、受理舉報等形式每次督查確定一個督點,實行滾動式督查,確保督查工作常態化。其中,街道創建“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示范點為重點督查點。
三、督查的主要內容
督查主要依據區委《關于推行“送政策、送溫、送服務”工作全覆蓋常態化的實施意見》(區發號)文件、區紀委《關于加強“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全覆蓋常態化工作督查的通知》(區紀字〔〕6號)文件和區委主要領導講話精神及街道《關于推進“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全覆蓋常態化的實施方案》(東黨字號)文件來進行,主要督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1、工作隊員是否到崗到位。按照單位聯系社區(村)全覆蓋的要求,區直(駐區)部門(單位)駐社區(村)工作隊是否到掛點聯系社區(村)駐點并按文件要求開展各項工作。
2、區直(駐區)部門(單位)和街道機關干部是否確定了重點聯系戶。按照區直(駐區)部門(單位)“三送”工作組隊員和科級干部定點10戶重點聯系戶,區直(駐區)部門(單位)其它干部在掛點社區(村)5戶重點聯系戶;街道科級領導定點10戶重點聯系戶,其它干部5戶重點聯系戶的要求,確定重點聯系戶,并逐戶上門開展“民情家訪”,做好反映情況的記錄和定期回訪工作。
3、是否落實“三分四包”工作法。區直(駐區)部門(單位)干部、街道機關干部是否按“三分工作法”和“四包”要求分片聯系所駐片區全部居(村)民,確保區直(駐區)部門(單位)干部和街道機關干部每名干部均有重點聯系戶,每戶群眾均有街道機關干部區直(駐區)部門(單位)干部、街道機關干部和社區干部(村)結對聯系,并建立“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責任表。
4、是否向群眾作出公開承諾。區直(駐區)部門(單位)駐社區(村)工作隊、區直(駐區)部門(單位)干部、街道機關干部是否根據入戶家訪、調查摸底的情況,結合所聯系居(村)民反映問題的實際情況,作出公開承諾,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5、是否建立干部聯系服務群眾的工作機制。區直(駐區)部門(單位)駐村(社區)工作隊、區直(駐區)部門(單位)干部、街道機關干部是否按要求在重點戶門口張貼“聯系牌”、向重點戶發放“連心冊”和“連心卡”,寫好民情日記,建立民情臺帳,梳理、解決幫扶訴求并實行整改銷號制度;是否按照“八有”要求籌建好街道“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信息與服務站和村(社區)“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信息與服務室,并將服務內容、服務程序和服務制度上墻。
6、是否采取有效多樣的形式進行宣傳。各“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隊、各社區(村)是否通過制作宣傳欄、張貼標語、懸掛宣傳橫幅、發送宣傳資料、入戶宣講等方式,大力宣傳推進“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全覆蓋、常態化的目的意義和主要任務,營造良好工作氛圍。
7、是否完成階段性工作任務。區直(駐區)部門(單位)“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隊、社區(村)是否按時按要求完成市委、區委布置的“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階段性工作任務。
四、督查結果的運用
每次督查結果經記錄、歸納、匯總后,定期在街道召開“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調度會上進行通報。督查結果將作為“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年終考核獎優罰劣的重要依據,督查涉及到區直(駐區)部門(單位)的情況將上報區委督查組。對受到街道督查組通報的街道和社區(村)干部個人,第一次取消其當年績效考核評優資格,停發第13個月的獎勵工資;第二次按照機關效能“七不準”要求給予相應紀律處分;第三次給予組織處分。對受到通報的街道機關科室和社區(村),第一次單位負責人要向街道黨工委作出書面檢查;第二次停發單位負責人當年績效考核獎金及第13個月獎勵工資;第三次停發整個單位全體干部的績效考核獎金及第13個月獎勵工資;三次以上的對單位負責人采取組織措施。
五、工作要求
1、區直(駐區)各部門(單位)、各社區(村)、街道機關各部要高度重視“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督查工作,積極配合街道督查組開展工作,對督查組發現的問題中提出的建議意見,要認真及時抓好整改、確保街道“送政策、送溫暖、送服務”工作全覆蓋常態化有效推進,各項工作措施落實到位。
2、街道督查組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守組織紀律,堅持實事求是,不徇私、不護短。了解情況要全面、信息掌握要準確、發現問題要及時、上下溝通要到位。凡在督查過程中弄虛作假、欺上瞞下,對發現的問題瞞報、漏報的,一律從嚴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