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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嚴格規范產權交易程序,依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和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的相關規定,經縣政府研究,現就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縣所有國有資產占用單位出讓、出借、出租(行政事業單位由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統一出租)、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創辦經濟實體,應報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審核,經審核后由縣國資辦報縣政府研定。
二、國有資產出讓、出借、出租、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或創辦經濟實體。
應經具有國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必須報縣國資辦核準或備案、出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格。
三、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由縣國資辦直接負責組織實施,對確需國有資產占有單位負責交易的。
其交易機構由縣國資辦統一選擇認定,所有國有資產產權出讓都必須進入產權交易所進行公開、公平交易,為便于產權交易現場監督,產權交易時,必須進入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場所進行。
四、國有資產產權出讓既有土地,又有土地附著物的,如重新規劃、土地附著物全部拆除的,由縣國土部門負責組織交易,如地上附著物保持不變,繼續使用的,由縣國資辦負責組織交易。
五、產權交易組織者必須嚴格按照交易的各項規定執行,如發現違反有關產權交易規定并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依法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