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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區民爆物品管理,嚴格規范各審批環節,確保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現就全區民爆物品審批環節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審批程序
審批程序依次為鄉(鎮)—區礦業中心—區安監局—派出所—治安大隊—公安分局。
二、具體流程
1.爆破作業單位申請購買民爆物品必須由該單位法人代表簽名同意購買品種、數量的意見,并加蓋單位行政章。
2.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接到轄區內爆破作業單位的購買申請后,由鄉鎮分管領導審核作業單位的“三證一照”(開采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爆破作業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是否齊全,并在有效期內,實地檢查確認無安全隱患后簽署審核意見,再由鄉(鎮)長簽署購買意見,并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章。
3.爆破作業單位購買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蓋章同意后,須將申請購買表交區礦業中心,區礦業中心要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通知》(府辦字〔〕77號)文件精神,對爆破作業單位是否足額繳交了相關稅費、是否按礦產資源配額生產等方面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由區礦業中心簽署意見,并加蓋區礦業中心公章。
4.爆破作業單位購買申請經區礦業中心蓋章同意后,須將申請購買表交區安監局,由區安監局負責審查該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安全生產各個環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屬有效期內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由區安監局局長簽署購買民爆物品的意見,并加蓋單位行政章。
5.轄區派出所責任區民警對申請購買民爆物品作業單位應再進行審核。一是審核證照是否齊全、有效;二是該單位儲存庫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三是檢查該單位庫存量和領用登記、賬物是否相符,日消耗單是否有爆破員、安全員、作業班長簽字,是否有替其他單位購買嫌疑。在確認該單位無疑意以上問題后方可簽許可意見,交派出所長審查后,再簽署是否準予購買許可意見,并蓋派出所行政章。
6.治安大隊專管民警對申請購買民爆物品的單位要認真細致地檢查購買單位、鄉鎮及派出所簽發意見是否真實,單位購買和日常用量是否相符,安全生產隱患是否整改到位,確認無疑后簽署購買許可意見,交治安大隊大隊長進一步審核后簽發許可意見,并加蓋大隊行政章。
7.實行分管副局長對局長負責制。對民爆物品審批實行由分管副局長對局長負責,對申請購買民爆物品的作業單位進行終極審批,對符合要求的簽署購買許可,并加蓋分局民爆管理專用章。
三、有關要求
各職能部門要按審批程序嚴格把關,確保民爆物品申購單位提供的手續齊全、安全符合要求后,方可核準民爆物品購買。對民爆物品購買審批實行責任追究制,按照誰審批誰負責原則,那一級出現問題就問責追究那一級責任,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相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