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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推動我市失業保險擴覆到各類事業單位,做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維護社會穩定,確保我市失業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轉,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號令)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259號令),以及鎮市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事業單位失業保險金財政代扣的通知》精神(財預號)和上級有關要求,我市事業單位全面納入失業保險征繳范疇,實行失業保險金財政全額代扣。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失業保險金征收范疇
征繳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事業單位(含部、省屬企事業單位和城鎮民營企業)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實施公務員法單位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除外)、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金征收標準和計算方法
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及鎮市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第五條規定: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總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各單位接本通知后,在7月30日前,應主動到市勞動就業局核定工資總額。無法核定基數的,可按當年醫保基金、住房公積金基數。對歷年欠繳的,上述各單位要及時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簽訂交納計劃,分年逐步補繳;對不簽訂協議的單位,將由財政逐年按比例強制實施代扣,并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三、財政代扣具體收繳程序
(1)由市勞動就業局開具“同城特約委托收繳”憑證(一式五聯)定期交送市財政會計委派中心進行劃撥,代扣后直接轉入市財政在銀行設立的失業保險基金專戶。
(2)失業保險金按月實行征收。對一般人數較多單位每年分二次進行(即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對人數較少、金額又較小的單位采取一年一次扣清的簡便方式。
四、上述單位交納失業保險金后,自然列入失業保險范疇,出現失業人員后,可按條例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五、管理和監督
1、各單位接通知后應于8月15日前繳清年上半年失業保險金,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從本辦法下達之日三個月內必須全額補繳,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按日加收2‰滯納金。
2、對長期拖欠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評先、評優,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3、勞動監察機構要把失業保險征繳、擴覆作為工作重點,加大征繳執法力度,強化職能,依法行政,對違規違法典型事例,要協同新聞部門公開曝光,并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