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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妥善解決我省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府廳發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解決我省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等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完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養老保險辦法
允許2009年12月31日前男已滿60周歲、女已滿55周歲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和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以及手工業聯社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以下簡稱“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按照現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辦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如下:
(一)按府廳發〔〕29號文已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改辦
本人自愿,可按府廳發〔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第1項規定改辦參保繳費。改辦時,填寫《已按府廳發號文參保的超齡人員改辦參保辦法申請表》(見附件),按不低于所在設區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繳費基數,扣除參保時已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足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從辦理改辦手續的次月起,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和2009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重新計發基本養老金,并參加年及以后年度基本養老金調整。按規定補繳后,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1980年12月31日前上山下鄉插隊時間、城鎮大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年9月30日前按政策規定認定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
(二)按規定已享受養老生活補助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改辦
本人自愿,可參照前款規定改辦參保。一次性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補繳滿15年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按規定從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月起改領基本養老金,同時停止享受養老生活補助。
二、調整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待遇政策
(一)調整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按照府廳發號文參保的超過退休年齡人員,從年開始,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按全省月人均調整水平扣除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準后的60%加上中央財政月人均調待補助標準執行。不再執行府廳發號文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關于“今后調整基本養老金標準按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調整水平的60%執行”的規定。
(二)調整超過退休年齡參保人員死亡待遇政策。超過退休年齡人員按照府廳發號文參保后死亡的,執行全省統一的喪葬撫恤金政策。不再執行府廳發文第二條第(一)款第2項關于“喪葬撫恤費標準參照參保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標準的60%執行”的規定。
三、本《補充通知》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個人申報和繳費工作應于年12月31日前完成。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