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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進一步做好全市的漁業平安生產工作,為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9〕21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市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通知》政辦發〔2009〕16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
堅持“平安第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平安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強漁業平安生產管理與監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改進技術裝備,加強規章制度建設,不時提高從業人員平安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漁業平安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漁業平安生產事故,切實保證廣大漁民群眾生命財富平安,促進漁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目標
根據上級要求建立相應漁業平安生產監控系統,十二五”期末。提升漁業平安監管水平。將軍石國家級中心漁港配備港口平安監控設備,實施漁船動態監控管理,提高漁船檢驗、檢測能力。加強船員培訓教育,使重特大漁業船舶事故得以有效控制,事故死亡人數比“十一五”末有所下降。201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漁業平安生產監管和支撐保證體系,漁業平安監管、防災減災能力和從業人員素質顯著提高,實現漁業平安生產狀況平穩運行。
二、重點任務
(一)加強漁業平安設施和裝備建設
1.加強漁港平安基礎設施建設。合理規劃漁港建設布局。力爭早日啟動浮渡河口防臺漁港和謝屯打連島漁港建設,進一步完善永寧大西山、仙浴灣望海漁港基礎設施。提高碼頭、防波堤和護岸建設質量,突出避風防災功能,完善港口監控、消防、照明、搶險救災船艇等配套設備設施,提高平安保證能力。
2.提高漁船修造質量。嚴格漁船建造企業資質認定制度。依法取締無資質修造船廠和沙灘造船廠。加強漁船及船用產品、平安設備的檢驗檢測,提高漁船修造質量。加強老舊漁船管理,鼓勵、督促企業和漁船船東更新淘汰有安全隱患的老舊漁船和裝備。規范漁船買賣行為,嚴格船舶登記制度,禁止無船舶檢驗證、登記證、捕撈許可證和存在平安隱患的漁船從事海上漁業生產經營活動。
3.完善漁業平安通信網絡建設。依托市漁業平安生產信息指揮系統。配合上級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移動電話“四網合一”漁業平安通信網。加強漁船通信終端設備配備,督促轉港漁船、遠洋漁船和涉外漁船逐步配備衛星通訊終端設備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設備,為平安信息播發與接收、遇險報警、搶險救助指揮提供通信保證。
4.改進漁業平安技術裝備。加大漁船自救設施、設備配備力度。
(二)加強漁業平安管理與監督
1.落實漁業平安管理制度。積極引導漁業企業、漁船船東建立健全各項平安管理制度。規范生產操作規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和漁船、船員持證定額作業制度,嚴禁各類漁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和超風級、超航區、超載等冒險作業。漁船作業要盡可能遠離商船習慣航道,商船航道和漁業作業區域交叉航段、作業漁船密集區域,漁船和商船都要嚴格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加強值班瞭望,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發生。
2.強化平安監督檢查。完善漁業平安生產監管體系。依照船籍屬地化管理原則,加強轉港生產漁船和人船不同籍漁船管理。漁業主管部門要加快漁船轉籍工作進度,加強與轉港漁船所在地的漁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爭取當地漁業主管部門的協助管理。漁港監督執法人員要進駐漁港,監管陣地前移,加強督促檢查,嚴格執法。以漁業生產企業、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等場所為重點,加強平安隱患排查,開展漁業平安生產專項整治,依法清理和嚴厲打擊“三無”漁船。
3.加強涉外漁業平安管理。教育、引導漁業企業、漁船船東、船長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入漁國管理規定。強化源頭監管,加強對遠洋漁業企業的船舶檢驗、平安通信等重點環節的管理。加強對涉外漁業從業人員,特別是船長、船東和企業管理人員的平安教育,保證漁民生命財富平安,將制止越界捕撈轉變為漁民的自覺行動。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加強在重點敏感海域的巡航護漁和監管檢查,嚴肅查處漁船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的違規行為,健全和完善涉外漁業事件應急反應機制,嚴格落實包保責任制,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處置工作,堅決制止非法越界捕撈。
4.強化從業人員平安培訓。加強漁業平安生產職業培訓。對職務船員、遠洋及涉外漁業船員實行特殊平安強制培訓,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平安素質。規范培訓內容,重點加強漁船航行技能、避碰規則、科學裝載、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加強對漁業從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用工制度。
(三)提高漁業平安生產應急處置能力
1.加強漁業災害監測預警。建立、完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要及時、準確通報漁業鄉鎮,并通過有效通信手段傳送給漁區和漁民,共同做好災害預警信息傳送工作。
2.完善漁業平安應急預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漁業鄉鎮政府、漁業企業要健全應急預案體系。進一步細化漁船防臺風、防風暴潮、防海冰、搶險救助等各類預案,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積極開展多種形式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3.加強漁業救助能力建設。依托海事部門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平安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加強漁政船(艇)能力建設,配備必要的救助裝備,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緊急備航制度,積極組織漁政船(艇)和漁船參與海上應急救助行動。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作業,赴中遠海域作業要指定帶隊船只,鼓勵和支持漁船之間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三、保證措施
(一)健全完善機制
1.建立科學合理的漁業平安經費保證機制。組織編制平安漁業建設規劃。市政府將積極籌措落實配套資金,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平安投入機制。
2.建立健全漁業平安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對漁業平安生產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實現漁業平安生產的規范化管理。
3.推進漁業平安生產科技進步。加大漁業平安生產科技研發和先進技術推廣力度。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平安生產上的應用。大力開展漁業平安生產管理理論研究,加強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培養漁業平安科研和管理人才。
4.完善漁業平安風險保證機制。充分發揮平安對分散和降低漁業平安生產風險的保證作用。逐步擴大購買財富平安范圍。進一步做好漁民減負工作,市政府根據財力情況,依據漁業船舶互助安全、中央財政補貼和地方財政補貼方法的要求,建立政策性漁業平安補貼制度。
(二)加強組織領導
1.全面貫徹落實漁業平安生產責任制。切實加強對漁業平安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漁業平安生產納入政府平安生產總體工作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時協調解決漁業平安生產中出現的問題。完善漁業平安生產目標管理,全面落實市、鄉、村基層漁業平安生產監管責任,實行責任目標逐級考核制度。強化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漁船船東、船長的平安生產主體責任,指導督促落實漁業平安管理措施,提高平安生產水平。建立并落實漁業平安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依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平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建立齊抓共管的管理體制。漁政、漁監、船檢、公安邊防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以國家專業救助力量為主、漁業救助力量為輔、相關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漁業平安事故救助聯動機制,并妥善做好漁船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建立政府統一領導、平安生產監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各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漁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平安生產和防災減災的管理機制。
3.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把平安生產知識和科普知識宣傳到港、船、村、戶,提高全體漁民的平安生產意識。積極開展“平安漁船”平安漁港”平安漁村”創建活動,營造良好氛圍,為我市漁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平安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