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有關調味品制作銷售管理方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管理。促進本省調味品工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調味品。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調味品生產和銷售活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調味品生產和銷售的有關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組織實施調味品行業的發展規劃。
二)監督檢查調味品的貯存、銷售活動;
三)依照規定的職責。
第五條各級技術監督、衛生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生產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企業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行業發展規劃。
二)生產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規范;
三)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符合規定要求;
四)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和檢驗儀器;
五)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貯存、運輸容器和包裝材料;
六)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必需持有健康證;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生產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水源、糧食、食鹽、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和菌種等。
第八條開辦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的生產企業。并持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調味品生產許可證。
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設區的市、縣(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從事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批發業務的企業。
設區的市城區以內必需實行包裝銷售;縣(市)及以下地區可實行散裝銷售,第十條銷售醬油、食醋等發酵調味品。并提倡包裝銷售。
第十一條禁止銷售下列調味品:
一)失效、蛻變的
二)逾越保質期限的
三)摻雜、摻假、混有異物或者被有害、有毒物質污染的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規范和要求的
第十二條違反本方法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違反本方法第十條規定。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三萬元。
第十四條在調味品的生產和銷售活動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