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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裁量行為。提高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料理質量,根據《行政處罰法》省行政順序規定》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永興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違反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以及如何具體適用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
第三條行政處罰的裁量適當。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冒犯不同層級效力的數個法律規范的優先適用層級效力較高的法律規范。
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冒犯一般法和特別法的優先適用特別法。
第四條行政處罰的裁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動機、目的實施違法行為的手段,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水平等因素,做到合法、適當。
第五條責令停止生產、銷售。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照等行政處罰種類,法律、法規規定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應當根據綜合裁量的原則決定單處或者并處。
第六條決定作出減輕、從輕、從重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
第七條法律、法規在其法律責任局部規定應當先行責令改正的應當先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逾越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于改正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責令改正的期限根據案件實際確定。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時滿意十四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識別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
四)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滿意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的
六)行政機關尚未掌握其違法線索前主動陳述違法行為事實。
七)主動舉報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人違法行為。
八)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九)對于法條規定僅以行為定性不以違法標的金額多少處分的事項(如銷售無生產許可證、3C認證等違法行為)適用具體條款裁量細則時。綜合考慮具體的裁量罰款幅度。
第十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擅自動用、調換、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封存、扣押涉案物品、重要證據的
二)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
三)違法行為受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處罰后兩年內再犯的
四)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社會影響或造成消費者人身、財富嚴重損害的
五)無正當理由不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詢問的拒不接受詢問。
六)伙同他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不履行法定義務。
八)采取銷毀或者隱匿進貨及銷售票據、記假帳等手段。
九)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有關法律、法規已將其作為一種單獨的違法行為予以規制的不再作為裁量的從重情節。前款規定的從重情節。
第十一條減輕處罰。
指在依法可以選擇的幾種獎勵種類中,從輕處分。選擇較輕的獎勵種類,或者在法定罰款幅度內,給予罰款基數以下的處分。
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從重處分。給予罰款基數以上的處分。
本條所稱罰款基數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二條當事人具有從輕、減輕獎勵情節的應當從輕、減輕處分;當事人具有從重獎勵情節的應當從重處分;當事人既有從輕、減輕獎勵情節。
第十三條案件承辦機構對報送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的案件。并對行政處罰的裁量作出說明。案件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在對案件初審時,應當對案件承辦機構提出的行政處罰建議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報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案件審理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并參照本方法規定集體審理決定行政處罰。
第十四條永興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本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
發現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拒不自行糾正的作出責令糾正的部門可以依據《省行政執法條例》規定處置。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是否合法、適當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時。可以參照本方法作出相應的復議決定。
第十六條永興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各部門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應遵循上述規定。
第十七條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