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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行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鄉(xiāng)村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市鄉(xiāng)村規(guī)劃區(qū)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暫行方法》市政府令〔〕1號)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出讓適用本辦法。
本方法所稱經營性用地是指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指縣國土資源局作為出讓人拍賣公告,本方法所稱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第三條本縣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原則上實行拍賣出讓。
受讓人原則上不得改變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中規(guī)劃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guī)劃設計條件。確需改變的必需嚴格依照相關的法定順序批準。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成交后。
第四條大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副縣長或委托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五條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具體組織實施。
一)負責編制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年度計劃;
二)負責審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前的準備工作;
三)牽頭負責擬訂擬拍賣出讓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的出讓方案;
四)負責組織實施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擬拍賣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塊的出讓方案;
五)負責料理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成交后有關用地手續(xù)和土地的登記發(fā)證工作。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
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縣建設局負責提供擬拍賣出讓地塊的規(guī)劃設計條件。
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擬拍賣出讓地塊交易前國有存量建設用地建(構)筑物的產權滅失和拆遷管理工作。
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縣財政局負責土地成交價款的征繳、管理。
并聯系征地拆遷部門對擬征出讓地塊實施征地、拆遷、安排工作,桃江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縣城建開發(fā)公司等土地經營主體負責組織征地拆遷資金。完成擬出讓地塊的前期開發(fā)工作,參與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的制訂。
第七條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實行“凈地”出讓制度。經營性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條件一般不得組織拍賣出讓:
一)新增建設用地必需依法完成土地征用轉用審批順序。
二)存量建設用地必需依法履行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手續(xù)。且無土地權屬糾紛;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下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必需實行拍賣出讓:
一)凡屬于新增建設用地和政府貯藏建設用地用于經營性的
二)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將其用地改變?yōu)榻洜I性用途。并且屬于需要重建的
三)原劃撥土地使用權由政府收回后再出讓的
四)舊城改造由政府進行了征地拆遷安頓。
五)國有企業(yè)破產、改制后。
六)其他需要以拍賣方式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第九條下列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可按批準的其他法定方式進行:
一)臨城區(qū)主干道路、符合鄉(xiāng)村規(guī)劃并經依法批準可以改變?yōu)榻洜I性用途、且改變?yōu)榻洜I性用途后的建筑能對鄉(xiāng)村品位有重大提升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二)已經出讓的經營性用地周邊的邊角用地。
三)已經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周邊的鄉(xiāng)村道路因鄉(xiāng)村規(guī)劃調整而被取消的用地。
四)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利用原依法批準建設的建筑物申請改變?yōu)榻洜I性用途。且建筑物不需要拆建的用地補辦出讓手續(xù)的;
五)重大招商引資經營性項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
由縣國土資源局報縣監(jiān)察局備案。上述其它法定方式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及出讓結果。
第十條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出讓。審定擬拍賣出讓地塊出讓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授權縣國土資源產權交易中心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交易中介機構承辦。
拍賣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失密。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拍賣出讓底價由定價委員會在拍賣前一小時集體決策確定。拍賣的底價。
第十一條縣國土資源局在拍賣出讓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
編制拍賣出讓文件。拍賣出讓文件應當包括拍賣出讓公告、競買須知、宗地界址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成交確認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等。第十二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根據拍賣出讓地塊的情況。
第十三條縣國土資源局應當按照《拍賣法》規(guī)定組織相關拍賣活動。公布擬拍賣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和拍賣的時間、地點。
第十四條禁止個人和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法人單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活動。拍賣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第十五條競買人缺乏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或者報價未達到底價時。
拍賣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第十六條以拍賣方式確定競得人后。
縣國土資源局改變競得結果,縣國土資源局應當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縣國土資源局和競得人的名稱、地址、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價款以及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等內容。成交確認書對縣國土資源局和競得人具有法律效力。簽訂成交確認書后。或者競得人放棄競得宗地的均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競得人應當依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抵作土地出讓價款;其他競得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縣國土資源局必須在拍賣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十八條拍賣活動結束后。
不得向競得人收取費用。縣國土資源局公布出讓結果。
第十九條競得人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由國土資源局或原產權方交付土地后,方可依法申請料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出讓合同終止履行。縣國土資源局不得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付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應視為競得人違約。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發(fā)放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十條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出讓價款由縣財政局負責征收管理并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基金預算從土地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嚴格的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辦法規(guī)定。
一)違反本方法規(guī)定應當實行拍賣出讓卻規(guī)避拍賣。
二)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規(guī)范確認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底價的
三)泄漏拍賣出讓底價、申請競買人情況或者其他應當失密的其他資料;
四)違反規(guī)定。
五)為土地使用權競買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時間。
七)索取、收受土地使用權競買申請人錢物的
八)對競買申請人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的
九)拍賣出讓活動中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