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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政務公開。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政務公開。依照本辦法規定,向社會公眾或者提出申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公開其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督、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等職能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政務公開、提供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是政務公開權利人。
第五條政務公開應當遵循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本辦法由市、區縣(市)鄉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政務公開工作。
市、區縣(市)監察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的監督工作。
第七條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發展計劃、重大決策、工作目標及實施情況;
二)所執行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規定;
三)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權力組織的機構設置、調整及行政職責權限、行政權力運行目錄、內容、依據、順序、時限、許諾、繪制的行政權力流程圖等事項;
四)行政許可事項調整、取消的依據以及行政許可事項的料理順序和結果;
五)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和幅度;
六)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規范和收費依據。
七)稅費征收和減免政策的執行;
八)依法應當公開的突發事件及處理情況;
九)向社會許諾操持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財政預算、決算演講;
十一)政府基金、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使用。重大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政府推銷,鄉鎮籌資籌勞情況;
十二)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
十三)國有企業的設立、重組、改制、產權交易;
十四)教育資源的分配、使用情況及依據;
十五)鄉村規劃、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礦產資源開發和利用;
十六)公益事業投資、建設及使用;
十七)社會捐贈及其分配、使用;
十八)公務員的招錄、政府組成人員的任免;
十九)對違法或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行政救濟的途徑。
二十)重大決策或重大管理事項失誤及責任追究情況;
二十一)行政機關負責政務公開的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傳真、辦公時間、電子郵箱和其他聯系方式;
二十二)社會公眾普遍關心。
二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各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除前款所列內容外。拓展政務公開內容,以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八條下列事項不予公開:
一)國家秘密;
二)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
三)依法受保護的個人隱私;
四)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政務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本方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政務事項。
第十條政務公開事項變卦、撤銷或者終止的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公布并作出說明。
要求政務公開義務人解釋、更正的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及時予以解釋或者更正。政務公開權利人對政務公開內容有異議。
第十一條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編制和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指南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和監察機關備案;由人民政府編制的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政務公開義務人可以通過以下形式公開政務;
一)政府公報;
二)政務公開欄;
三)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務公開網站;
四)電子觸摸屏、顯示屏;
五)政務公開熱線電話;
六)政務聽證會、咨詢會、評議會;
七)新聞會;
八)新聞傳媒;
九)宣傳資料;
十)各級國家檔案館查閱室的政務文件;
十一)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公開形式。
法律、法規對政務公開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政務公開事項屬日常性工作的應當定期公開;屬階段性工作的應當逐段公開;屬臨時性工作的應當隨時公開。
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中動態公開和決策實施結果公開。對事關全局、涉及公眾切身利益及公眾普遍關心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各級政府應建立政務公開工作信息報送制度。上報內容應包括;
一)貫徹落實政務公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
二)政務公開組織領導情況;
三)政務公開制度建設、落實、考核和監督情況;
四)政務公開載體建設、電子政務工作進度情況;
五〕其他需要上報的信息。
上報方式與時間由各級政府具體確定。
第十五條政務公開義務人公開政務需要的經費。
第十六條市政府擬定的政策措施草案需要公開征求意見的經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后。日報應在5日內予以刊登。
召開新聞會的各新聞單位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需要刊登答記者問的經市政府主管領導簽署后,重要規范性文件后。日報應在5日內予以刊登。
第十七條政務公開義務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公開義務的政務公開權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政務公開權利人申請公開政務事項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務公開義務人提出申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單位、證件名稱及號碼或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提交時間。
并告知申請人,政務公開義務人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答復。如需要延期答復的需經政務公開義務人的主要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日。
第十八條政務公開義務人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公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政務公開義務人向政務公開權利人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有關部門代為郵寄有關政府信息和文件的有關政務公開人應當代為郵寄。申請郵寄人應當按相關規范支付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
第二十一條政務公開權利人認為政務公開義務人不依法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政務公開義務人的同級監察機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機關應當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政務公開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條政務公開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照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調查、處置或者提出處置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一)不按規定履行政務公開義務的
二)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三)督促糾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對投訴人、調查人員打擊報仇的
五)其他違反政務公開規定的
或者泄露依法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四條政務公開義務人隱匿或者提供虛假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五條本市行政區域縣級政府及市政府部門可根據本方法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