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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行為,實現礦產資源有效保護、有序開發、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為海峽西岸兩個先行區建設提供有效的礦產資源支撐和生態環境保障,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礦產資源規劃
(一)加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重要依據。市、縣政府要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區域生態環境保護,抓緊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新一輪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并報省政府審批后實施。編制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與相關規劃相互銜接,要科學劃定禁采區、限采區和可采區。縣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應把建筑石料、飾面石材、磚瓦粘土作為規劃的重要內容,按照“集中開發、規模開采”的原則,明確礦業權投放時序,合理控制礦山數量,優化開局。
(二)科學編制實施礦產勘查專項規劃。嚴格執行《*省省級煤炭資源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實施《*省重要成礦帶金屬礦勘查預留區專項規劃》,設立金屬礦勘查預留區,將成礦條件較好或列入國家儲量表且探礦權、采礦權滅失的金屬礦成礦區帶劃入金屬礦勘查預留區。省級煤炭資源勘查規劃區和金屬礦勘查預留區使用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進行前期勘查。(三)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實施管理。必須依據規劃,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對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不得批準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不得批準用地。禁采區不得新設置探礦權、采礦權(地熱、礦泉水除外),已設置采礦權的礦山,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限期關閉,關閉后采礦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已設置的探礦權不再辦理延續變更手續;限采區不得新設置露天開采的小型以下(含本數,下同)金屬礦采礦權和中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不得新設置地下開采的零星分散金屬礦采礦權和小型以下非金屬礦采礦權;已設置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采礦權,期滿不予辦理延續。可采區應認真執行新建和已建礦山最小開采規模的有關規定,按照一個井田一個礦山、一個礦山一個開采主體和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的原則,加大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力度。
二、切實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管理
(一)規范探礦權出讓。新設置探礦權要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以下2種情況除外:
1.屬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安排的勘查項目,可以批準申請方式授予探礦權進行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后按規定出讓探礦權作進一步勘查。
要充分調動市、縣政府投資找礦的積極性,鼓勵市、縣財政出資參與省級地質勘查資金,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2.屬已建礦山企業(飾面石材除外)申請在其礦區外圍找礦,符合國家規定和資源整合要求,確屬同一礦體、地理空間不宜分割且可利用已有開采系統的,經組織專家論證,其擴大部分的探礦權經批準后可以協議出讓給該礦山企業。
除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外,繼續暫停新設立煤、鉛、鋅、鉬的探礦權。對已設置的鉛鋅礦探礦權到期原則上不予延續,如符合新的準入條件、礦產資源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經批準方予辦理。
(二)優化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找礦成果配置。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應由具有甲級資質的省屬國有地勘單位承擔,項目探礦權人為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公室,所取得的階段性勘查成果,其探礦權經批準首先協議出讓給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繼續勘查。勘查成果出讓收入主要用于地質勘查再投入,實現滾動發展。
(三)嚴格探礦權轉讓。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擁有的探礦權,不得自行向國有地勘單位或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之外轉讓或股權合作,特殊情況確需轉讓或股權合作的,必須經省政府同意后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轉讓,轉讓底價需經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各有關單位要加強成果收益管理,規范探礦權轉讓程序,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除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外的其他探礦權,地質工作程度達不到開采設計要求、不符合礦產資源等規劃和產業政策的,也不得轉讓,嚴禁炒買炒賣、非法轉讓探礦權。
(四)提高地質勘查管理水平。要根據地勘單位的實際技術含量及業績,審查核定資質等級。勘查單位應具備與承擔的勘查項目數量相適應的勘查施工能力,不得將地質業務轉包給其他地勘單位,不得將勘查施工業務轉包給不具相應資質的單位施工。嚴格實施勘查區塊退出制度,縮短勘查周期,防止圈而不探,切實提高地質勘查工作的有效投入。
加強地質勘查項目全程管理,嚴格執行地質勘查設計審查和野外驗收制度。勘查項目應按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不得弄虛作假、以采代探。驗收單位出具的野外工作驗收意見書作為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要件之一,凡沒有通過驗收的,不得進入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程序。
規范生產勘探管理,礦山企業在礦區范圍內為增加已登記礦種(含共伴生礦種)資源儲量進行生產勘探的,應由相應資質的地勘單位編寫勘查設計,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批準后,按批準的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勘探結束后提交的生產勘探報告,經評審備案后作為編制或修改補充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依據,按規定補交扣除勘查成本后的價款。礦山企業在礦區范圍內進行非登記礦種勘查或深部找礦,應提出書面申請,報經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按上述程序執行。
鼓勵地勘單位找礦積極性,實行地質找礦獎勵制度,對找礦成效突出的予以獎勵,并積極推進探采合作和探采一體化,促進地勘單位的穩定發展,促進礦產資源的合理利用。
三、規范完善礦產資源開采管理
(一)規范采礦權出讓。已取得探礦權且地質工作達到可供開發利用程度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依法申請轉為采礦權。建筑石料、飾面石材、磚瓦粘土不設置探礦權,直接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競爭方式出讓采礦權。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增加開采礦種和申請兼采共伴生礦產的,或已建礦山經批準擴大礦區范圍(擴大平面、抬升或降低開采標高)的,新增資源儲量按規定繳納采礦權價款。
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開采的礦山,以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采礦權或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有新增資源儲量的,按新增的可供開發利用的資源儲量繳納采礦權價款;以批準申請方式取得探礦權后轉為采礦權的,按其剩余及新增的可供開發利用的資源儲量繳納采礦權價款。
(二)嚴格采礦權轉讓審批。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采礦權主體原則上不得變更,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應依法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審批手續。礦山企業內部股權比例及企業法人代表發生變更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并向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備案。國有地勘單位、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或減持國有股份比例,應經有資質的礦業權評估機構評估,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依法辦理。
省屬國有地勘單位、省屬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省級地質勘查專項資金項目探礦權轉入采礦權后,不得進行采礦權轉讓,也不得與國有地勘單位或國有(國有控股)礦山企業之外進行股權合作。
(三)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要加快推進礦產資源開發整合,優化礦業產業布局,強化安全生產和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要以資源節約、規模開發、延長產業鏈、提高附加值、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作為重點,研究制定不同類型礦產的準入條件和管理辦法。要嚴格執行保護性礦產的有關政策,對鎢、稀土和煤、鐵、鉛、鋅、鉬、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巖、螢石實行保護控制性開采。嚴格執行最小開采規模標準,對金、銀、銅、鐵、鉛、鋅、鉬、鎢等主要金屬礦種要進一步嚴格管理,逐步提高并及時修訂最小開采規模標準,達不到省定最小開采規模標準的一律不予審批。飾面石材、水泥用灰巖、螢石礦采礦權及環評的審批權上收一級,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環境保護管理部門不再審批以上礦種的采礦權和項目環評。開辦煤礦企業,必須先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準,嚴格執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的煤炭產業政策,即“*”期間年生產規模達不到30萬噸、“*”后年生產規模達不到9萬噸的煤的新建礦山,不予審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經貿主管部門繼續做好已建煤炭礦山企業的資源整合工作。新建、改擴建鐵礦、有色金屬、稀土、黃金和煤炭開發項目,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后應報省級及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切實加強鉛、鋅礦的開發管理。鉛、鋅資源儲量達不到最小開采規模標準的;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不符合市、縣(區)生態功能區劃,破壞生態環境、影響當地群眾生產生活等的鉛鋅礦探礦權不得轉為采礦權。已建鉛鋅礦山通過整改、整合等措施仍達不到準入條件的,當地政府要組織關閉。
加強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大中型礦山企業和開采規模在9萬噸以上的煤礦應設立礦山地質測繪機構,其他礦山應配備地質測繪人員,并由有資質測繪單位按要求做好礦山儲量地質測繪工作,建立礦山儲量臺賬,編制資源儲量估算圖、采剝(露天開采)或采掘(井下開采)現狀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等有關圖件,提交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嚴禁超層越界非法開采,按規定報銷儲量,及時掌握礦山儲量的變動情況。
四、加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生態環境保護力度
(一)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權限上收一級,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環評。金屬礦、煤礦、稀土礦與水泥熟料配套的水泥用灰巖開采等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按有關規定由國家或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由設區市及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嚴格把好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的審核審批關,從源頭上控制低水平、低效益、高污染、高消耗的礦產開發項目的建設。嚴格審查礦產資源勘查設計方案,設計硐探勘查工程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未經有權機關審批,不予辦理勘查許可延續登記手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使用林地未經預審,不予辦理采礦許可登記手續。督促礦山企業認真實施環境保護和治理工程與礦山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制度,環保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進行生產;建立和完善礦山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健全礦山環境保護和污染排放監測體系,運用網絡、遙感等先進技術,加強對開采鉛鋅等易造成環境污染的礦種以及其他大、中型礦山企業排污的實時監測,及時發現和查處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保證礦山企業的“三廢”達標排放。
要高度重視尾礦庫安全管理工作,發展和改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從嚴審批尾礦庫項目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尾礦庫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督促尾礦庫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二)全面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補償機制。嚴格執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將符合要求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作為申請采礦許可的前置條件,凡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辦理采礦許可登記手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檢查巡查,共同指導礦山企業實施“邊開采、邊治理”,督促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責任義務。要把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列入礦山“年檢”的內容,對未按規定繳納礦山生態恢復治理保證金,以及未按礦山生態恢復治理方案實施“邊開采、邊治理”的礦山企業,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責令其停產整頓,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請當地政府組織關閉,相關部門要依法吊(注)銷有關證照。
對廢棄且業主已滅失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有計劃地組織治理。礦山企業申請閉坑或已完成治理任務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驗收,按規定退還保證金。
五、強化礦產資源執法監察
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工作,各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協同配合、各司其職,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共同責任機制,維護正常的勘查開發秩序。
縣級政府要持續開展對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治理整頓,重點打擊無證勘查、無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轉讓探礦權和采礦權、污染破壞環境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越權審批礦業權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鄉(鎮)政府要建立巡查制度,對發現無證勘查開發礦產資源的行為,及時函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查處。
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依法勘查開采的監管,環保部門要加強對礦山企業有關環保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管,林業部門要加強占用林地的監管,安監部門要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特別是尾礦庫安全的綜合監管。各有關部門對違法勘查開采、不符合環保要求、違法占用林地的、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當地政府要組織關閉,相關部門要依法吊(注)銷有關證照。公安機關要切實加強對火工品的管理,嚴厲查處超量供應和向非法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提供火工品的行為,同時進一步加強對涉嫌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犯罪的查處力度。電力部門要加強礦山用電的管理,嚴厲查處向非法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提供電力的行為。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直接或變相參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以及玩忽職守、瀆職失職的行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