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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省、市政府關于加強統計工作的指示精神,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切實做到依法管理統計,依法治理統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省統計監督檢查工作暫行辦法》等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依法開展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計監督檢查對象
在全市范圍內,按照“每年至少重點抽查一個縣,隨機抽查市屬部分專業”的原則,采取重點監督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法抽取督查對象。
1、重點監督檢查對象:各縣(市、區)規模以上工業、限額以上批零貿易業、固定資產投資和房地產業、勞動工資情況等統計調查單位。2009年,確定武平縣人民政府所轄的部分調查單位作為統計監督檢查對象。(具體名單附后)
2、隨機抽查監督檢查的對象:在市屬調查總體中,根據其報送的統計數據質量情況,每年抽取部分統計調查單位進行監督檢查。2009年抽查的監督檢查對象名單附后。
二、統計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的情況:
1、是否存在干涉妨礙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的行為;
2、是否存在強令、授意統計調查對象虛報、瞞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行為;
3、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行為。
(二)統計基礎工作:
1、是否依法設置統計機構和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
2、是否依法設置、保存統計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3、是否辦理《統計開戶登記證》;
4、統計人員是否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
(三)統計數據質量情況:
1、是否存在拒報、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
2、是否存在瞞報、虛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統計違法行為;
3、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三、統計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
龍巖市統計局具體負責統計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并成立統計監督檢查組,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統計監督檢查工作。
四、統計監督檢查時間
2009年統計監督檢查的時間從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具體檢查時間由市統計局提前通知被檢查單位。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省統計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二)列入檢查范圍的單位,單位負責人、統計人員和財務人員,在檢查期間,應如實提供資料,全力配合檢查組的工作。
(三)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后,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對統計違法行為,應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