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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國家行政機關各辦局(司行社):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政發〔2009〕1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政辦發〔2009〕60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省總工會、共青團*省委、*省婦女聯合會、*省個體私營經濟協會關于印發*省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實施辦法細則(暫行)的通知》(*人社發〔2009〕76號)精神,為切實做好我縣2009年度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貸免扶補”主要內容
“貸免扶補”是指從2009年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為首次創業人員在我縣自主創業提供貸款支持、稅費減免、創業服務、資金補助等方面的扶持措施。具體內容是:貸:
對有創業能力的大學畢業生、農民工、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等申請創業小額貸款的創業人員,每人提供不超過5萬元的創業小額貸款。
免:
對創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免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相關稅收;申請創業小額貸款免擔保、免利息。
扶:
——創業咨詢培訓幫扶。即: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扶持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詢、有針對性的創業培訓服務,提高創業能力。
——創業項目評審。即:對創業人員提出的創業項目分別由承辦單位和農村信用社進行初審和評審,決定是否推薦和發放小額貸款。
——創業導師幫扶。即:為創業人員介紹創業服務導師,提供“一對一”的創業指導。
——跟蹤服務幫扶。即:對創業人員給予跟蹤指導,積極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補:
——對首次創業成功者并穩定1年以上的,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創業促進就業的若干意見》(*政發〔2009〕1號)的有關規定,給予1000元至3000元創業補貼。
二、目標任務
創業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管理。2009年州下達我縣創業人員的扶持任務是128人以上,其中,縣勞動就業服務所扶持50人以上、縣總工會扶持5人以上、團縣委扶持35人以上、縣婦聯扶持30人以上、縣工商聯扶持5人以上、縣個私協會扶持3人以上。
三、組織領導及職責分工
開展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負責、多方參與、農信社承貸的組織領導機制。
(一)政府主導
全縣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由縣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組統一領導,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縣就業和再就業工作領導組下設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勞動就業服務所,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二)部門負責
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鼓勵創業“貸免扶補”的牽頭單位,負責協調、組織、推動此項工作。
縣工商局、衛生局等部門負責落實創業人員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免費政策。
縣地稅局負責落實創業人員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多方參與
縣勞動就業服務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工商聯、縣個私協會是鼓勵創業“貸免扶補”的具體承辦單位。各承辦單位要發揮各自優勢,廣泛動員有創業能力的各類人員參與創業,對創業人員申請的創業項目進行初評后,向縣農村信用社推薦,并提供咨詢幫扶、創業培訓幫扶、創業導師幫扶和跟蹤服務幫扶。
縣工商聯、縣個私協會要建立創業導師庫,支持相關承辦單位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導師幫扶。
(四)農村信用社承貸
縣農村信用社是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的金融服務機構,負責貸款發放的組織實施、貸款的貼息及統計匯總等事項。具體承擔以下工作:
1.審核各承辦單位推薦的創業項目;
2.發放和回收創業小額貸款;
3.認真落實免擔保、免利息政策;
4.提出對需要核銷的貸款呆壞賬和擔保基金的使用意見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核。
四、工作機制
全縣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實行“三統三分”工作機制,即統一政策、統一管理、統一服務,分系統實施、分層次落實、分階段幫扶。
統一政策: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有關承辦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全省統一的政策執行,不得各行其事。
統一管理: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進行,實行名稱一致、流程一致、檢查考核標準一致,確保工作規范運行。
統一服務:各有關承辦單位要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咨詢培訓、創業項目評審、創業小額貸款、創業導師、后續跟蹤等服務。
分系統實施:縣勞動就業服務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工商聯、縣個私協會立足各自職能,發揮各自優勢,分頭推進各領域的創業帶動就業工作,對本系統的創業工作進行總體規劃和部署,確保實現全縣年度創業工作目標。
分層次落實:縣鼓勵創業“貸免扶補”工作辦公室建立承辦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和聯絡員制度,負責創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負責創業目標任務的落實;各有關承辦單位主要開展創業咨詢培訓、創業項目評審、創業指導和跟蹤服務等具體工作。
分階段幫扶:縣勞動就業服務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工商聯、縣個私協會要根據創業者的實際情況,在創業培育期、創業成長期和創業成熟期對創業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
五、服務流程
(一)凡2009年1月1日后在我縣內首次創業并符合條件的人員,憑身份證和創業計劃書,根據自身情況選擇具體承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二)具體承辦單位接到申請后,及時為申請人提供創業政策咨詢和創業指導服務;對確定扶持的創業人員推薦和審查創業項目,需要培訓的組織其參加創業培訓;項目確定后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幫助其進行工商登記;對創業者申請貸款的,向縣農村信用社推薦。
(三)創業人員向具體承辦單位提出創業小額貸款申請的,經具體承辦單位推薦初審后,由創業人員向經辦農村信用社提出貸款申請,填寫《*省創業小額貸款申請審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關貸款資料。具體承辦單位會同縣農村信用社組織對創業人員的誠信度和創業項目的真實性進行考察,對創業計劃,創業項目的市場風險、技術風險、管理風險、財務風險等方面進行評估,提出項目實施和貸款審核意見,經縣勞動就業服務所和縣財政局進行擔保和貼息審查,決定是否發放創業小額貸款。同意發放貸款的,由縣農村信用社與創業人員簽訂借款合同后3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創業人員從事微利項目(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以外的所有項目)的創業小額貸款,按規定據實全額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展期和逾期貸款財政不予貼息。
(四)對實現創業的人員,具體承辦單位為其介紹創業導師,通過自愿交流、雙向選擇的方式對創業人員提供成本核算、創業定位、企業發展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對創業人員給予跟蹤指導,積極協助解決創業過程中遇到的項目論證、市場分析、開業策劃、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縣工商聯、縣個私協會要發揮優勢,推薦創業導師,支持具體承辦單位為創業人員提供創業導師幫扶。
(五)縣農村信用社在額度范圍內開展創業小額貸款的放貸工作,縣勞動就業服務所對擔保進行審核確認。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和財政局對創業人員和承辦單位提出的創業成功補助申請和呆壞賬進行審核,報上級部門進行補助和核銷。
(六)具體承辦單位要建立創業人員的個人信用檔案和創業小額貸款的還款、吸納就業人員等相關情況的臺帳,并協助縣農村信用社按期收回創業小額貸款。
六、創業補貼撥付及風險控制
(一)創業補貼撥付具體承辦單位要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業人員向縣勞動就業服務所申請一次性創業補貼。具體承辦單位在接到創業者提交的一次性創業補貼申請書、本人身份證、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聘用人員的勞動合同后,每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交由縣勞動就業服務所,由縣勞動就業服務所受理后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7日后,在3個工作日內報州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州級、省級審核通過后,縣勞動就業服務所應及時將下撥的一次性創業補貼資金發給申請者本人。
(二)風險控制
1.創業小額貸款實行自發放后第4個月起以按月還款的方式開始還款。
2.如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在合同期內累計六個月未按時償還貸款,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縣農村信用社按合同約定對借款人采取追索措施。因借款人死亡、傷病喪失勞動力、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法院裁決難以執行等導致無法收回的,縣農村信用社與縣勞動就業所、縣財政局會審初步確認,報州級農村信用社管理機構、就業經辦機構、財政部門會審,報省農村信用聯社、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財政廳共同確認貸款損失。經審批核銷的貸款損失,農村信用社承擔20%,州和縣政府各承擔10%,省創業小額貸款擔保中心承擔60%。
3.縣農村信用社對具體承辦單位所推薦借款人的創業小額貸款季度還貸率低于90%的,暫停具體承辦單位創業小額貸款業務,季度還款率提高到90%(含)后恢復辦理。
七、其他事項
國家和省、州現行的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繼續按照有關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