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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建房用地情況的監管,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規范土地市場秩序,有效制止違規建房行為,加強土地管理,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71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府發〔20*〕17號)的規定和要求,決定對20*年11月1日以來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建房用地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頓的范圍和內容
范圍:20*年1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間,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建房用地情況;*市境內國道、二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建房用地情況。
內容:
(一)用地基本情況
1.用地單位(人):單位用地是指黨政機關或企事業單位用地;個人用地是指本地村民、異地村民或城鎮居民建房用地。
2.土地取得方式:用地單位(人)是通過招拍掛、劃撥、受讓贈與房屋、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抵押、購買土地、購買安置拆遷宅基地或購買私房等方式取得。
3.用地時間:用地單位(人)取得土地時間及動工建房時間。
4.用地面積:用地單位(人)的批準用地面積和實際占地面積。
5.土地類別:建房用地是建設用地還是農用地(包括山地、旱地、水塘、菜地、水田、基本農田等)。
6.實際用途:建房用地屬于商服、住房開發、工業、農業或自住房用地等。
7.用地地點:建房用地位于國道邊、二級公路邊或是縣(區)城區規劃區、鄉(鎮)政府所在地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
(二)用地審批辦證情況
1.規劃部門批準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用設施用地還是其他土地。
2.國土部門批準用途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用設施用地還是其他土地。
3.轉征收批準機關是否是省人民政府。
4.供地批準機關是否是省、市、縣級人民政府。
5.公路、交通部門是否出具建房意見書;規劃部門是否已頒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部門是否已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證》等有關證件。
(三)稅費征繳情況
1.土地取得費用,是否繳納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防洪保安基金、耕地開墾費(或菜地開發基金)、管理費等費用(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2.建設規費征收,包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人防易地建設費、建筑行業上級管理費、地方教育附加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等建設規費的征收情況(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3.稅收征收,包括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稅收的征收情況(含應繳費用、已交費用)。
(四)違法用地情況
1.非法批地,包括越權審批、未報即批、未批即供、邊報邊供或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鎮村規劃批地等情況。
2.非法占地,包括擅自改變用途或是騙取批準、超占用地、未批先用(含未報即用、邊報邊用、未供即用、批少用多)等情況。
3.非法轉讓土地,包括地下開發房地產、倒賣宅基地等非法交易土地情況。
4.其他違法用地情況(含閑置土地2年以上等情況)。
二、清理整頓的方法和步驟
全市清理整頓工作分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抽查、總結提高四個階段進行,時間從2009年5月下旬開始,至2009年9月底結束。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5月20日?5月31日)
5月下旬,召開清理整頓工作動員會,部署全市縣(區)、鄉(鎮)城鎮(鄉村)規劃范圍內及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建房用地情況的清理整頓工作,明確工作目標,分解工作任務,提出工作要求。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并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清理整頓工作要求及舉報電話,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及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9年6月1日?7月20日)
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采取看現場、驗資料、查手續、明查暗訪等方法,逐宗逐戶、全面細致地進行清理。要仔細核查相關資料,認真填寫《建房用地清理整頓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違法用地數據統計表》、《違法用地調查處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及時整改各類違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為,嚴肅處理違法違紀行為及涉案責任人員。具體是:
1.對“非法批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越權審批等具體行政行為,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予以撤銷,并于7月20日前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②對非法批地所獲取的非法所得,由各縣(區)國土資源局土地(分局)于2009年7月20日前追繳并上交本級財政;
③對非法批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紀檢監察機關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違反規劃、占用基本農田“開天窗”建房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向用地單位(人)下達處理決定書,責令用地單位(人)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拒不拆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法院、規劃、國土、建設、公路等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予以拆除,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②對違反規劃、占用基本農田建房的其他行為,已辦理用地手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相關稅費并處罰款,同時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監察機關于2009年7月20日前給予行政處分。未辦理用地手續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違規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沒收實物。
③對符合規劃和建房條件,并已依法接受處罰且交清稅費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意后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④對正在違法建設的,由有關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依法向用地單位(人)下達停工通知書,其違法建設部分按上述條款的規定進行處理。
凡2009年6月30日之后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一經發現一律予以拆除,并從嚴從重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對“非法轉讓土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①對倒賣宅基地等非法轉讓土地的非法所得,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并交本級財政;
②對進行非法房地產開發的建設用地,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組織進行地價評估,并于7月20日前從新從高追繳用地單位(人)的土地出讓金(當地村民受讓宅基地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沒收非法所得;對沒有非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50元罰款。
③對違反規劃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地下房地產開發的行為,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停工通知書,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違規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予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④對依法接受處罰,符合建房條件并交清稅費的,由各縣(區)人民政府向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同意后補辦相關用地手續。
4.對其他違法用地行為,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理。對閑置土地2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達閑置土地整改通知書,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用地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達閑置土地整改通知書,督促開工、竣工,并按規定征收土地閑置費。
5.對用地單位(人)已取得用地手續,但“未交、欠交、少交、漏交”稅費等行為,由有關部門于2009年6月30日前下發繳款通知書,2009年7月20日前依法追繳上交本級財政,并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對村鎮建設管理人員“侵占、挪用”稅費行為,屬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不屬于監察機關監察對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繳其違紀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縣(區)自查自糾工作要在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7月25日前將統計表和自查自糾情況匯報材料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情況不及時,工作進展緩慢的,將被列為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的重點檢查縣(區)。
(三)重點抽查階段(2009年7月21日?8月31日)
重點抽查階段工作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牽頭負責,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組成若干檢查組,采取查資料、聽匯報、暗訪等方式,在各縣(區)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對重點鄉鎮、重點路段的違規用地情況進行重點抽查。一是檢查上報的表格是否準確、屬實,是否漏報、錯報;二是檢查對自查自糾中發現的違法使用和交易土地行為是否整改、處理到位;三是檢查對違法違紀人員的責任追究是否到位;四是集中力量查處一批典型案件。對不進行清理整頓或清理整頓工作不到位的,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直接組織清理整頓,并成立調查組對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予以立案調查,對清繳的稅費全部上繳市財政,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總結提高階段(2009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土地調控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制度,加強土地供應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并以開展建房用地清理整頓工作為契機,進一步加大部門聯合執法力度,要建立健全國土、監察、*、交通、規劃、公路、林業、水務、財政、城管執法等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努力遏制違法占地行為。同時,針對清理整頓中發現的問題,查擺發生問題的原因,總結經驗,規范程序,創新方法,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確保動作規范、監督到位、行政合法,切實促進依法管地用地。清理整頓工作要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并于2009年10月5日前將建章立制情況和工作總結書面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整體推進。為切實加強對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提高清理整頓工作的效率和質量,決定成立以副市長張學民為組長,市紀委副書記、市監察局局長陳冬生,市政府副秘書長易立新,市國土資源局局長劉茂春為副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市監察局、市*局、市交通局、市規劃局、市建設局、市公路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市城管執法局等有關單位領導為成員的市清理整頓建房用地情況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全面安排部署本次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市國土資源局(聯系電話:*),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隊長甘敏君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紀委執法監察室副主任甘*、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副隊長鄒軍為辦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員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抽調人員組成。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也要成立相應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切實加強本轄區清理整頓工作的領導。
(二)落實責任,務求實效。建房用地清理整頓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認真動員、密切配合、精心組織的原則,落實人員、落實任務、明確職責,要求單位主要領導為清理整頓第一責任人,狠抓落實,扎實推進,確保清理整頓工作有序進行。抽調人員必須政治素質過硬、業務精通、責任心強,原則上要求熟悉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知識,且清理整頓期間做到與原單位的工作脫鉤。
(三)積極宣傳,營造氛圍。各縣(區)、鄉(鎮)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宣傳媒介,廣泛宣傳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政策,讓廣大群眾充分認識到非法占地、違法建房等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認識到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鼓勵群眾積極揭發、舉報違法占地等行為。要認真受理投訴舉報,廣泛發動群眾主動參與到本次清理整頓活動中來。要加大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的曝光力度,及時公開清理整頓的進展情況,大力宣傳清理整頓的整治成果。各新聞媒體要及時開展跟蹤宣傳報道工作,大造清理整頓聲勢,確保輿論高壓態勢,努力營造依法管地、依法用地、嚴格執法的輿論氛圍,力爭清理整頓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