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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對進一步加快發展散裝水泥意見的批復》(國函[19*]8號)和《*省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88號)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散裝水泥發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強組織和領導
發展散裝水泥是國家采取的一項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提高綜合效益的經濟技術措施。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推廣散裝水泥納入本地的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要采取措施,認真組織實施發展散裝水泥各項法規、規章和政策,嚴格按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好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積極協調解決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配合做好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以加快我市散裝水泥的發展步伐。
二、明確目標與任務
(一)水泥生產企業應當積極供應散裝水泥。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達到旋窯50%、立窯20%的發散能力。新建水泥生產企業必須具備70%的發散能力。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
(二)水泥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應將散裝水泥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考核企業及其法人的指標之一。
(三)凡在城區內施工的建筑企業,均應配置工程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裝水泥設備。為了減少環境污染,逐步禁止城區現場攪拌水泥,到20*年12月31日止,建設工程項目使用散裝水泥的比率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工程水泥使用量為400噸以上的,散裝率達到60%以上;
2、工程水泥使用量為700噸以上的,散裝率達到70%以上;
3、工程水泥使用量為1000噸以上的,散裝率達到80%以上。
(四)各商品混凝土攪拌站,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到2001年12月31日止,水泥散裝率必須達到80%以上。
(五)實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的要求列入招標文件,并將散裝水泥價格納入標底。
三、認真組織專項資金的征收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經國務院批準征收的,必須認真組織征收。
(一)征收對象及標準
1.水泥生產企業銷售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料袋、復合袋等,下同)的,按其銷售量每噸繳納3元水泥專項資金。
2.施工單位使用袋裝水泥的,由建設單位按其使用量每噸繳納2元專項資金。
3.水泥制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使用袋裝水泥的,按其使用量每噸繳納2元專項資金。
(二)繳款單位的帳目處理
1.水泥生產企業、水泥制品企業、混凝土攪拌站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2.建設單位繳納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三)繳納專項資金的程序
1.水泥生產企業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應繳納的專項資金,及時足額地繳入市國庫。
2.其他袋裝水泥使用者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辦公室征收或委托有關部門代征,代征單位代征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直接繳入市散辦的待繳款專戶。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支持配合專項資金的繳納工作。
四、嚴格專項資金的管理
按規定征收的專項資金,屬于政府性專項基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門用于發展散裝水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年末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征收專項資金必須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專用票據。財政、物價、審計、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程序嚴格按照《*省散裝水泥發展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
發展散裝水泥要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方針,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廣泛宣傳這一工作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轉變人們長期以來習慣使用袋裝水泥的舊觀念。市散裝水泥主管部門要加大管理力度,加強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對不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嚴格處理。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和支持,共同推進我市散裝水泥事業的快速發展。